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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广丰区交通运输局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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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安全管理,实现网络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依据国家对网络系统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政府门户网站、OA办公系统、微信公众平台、公文收发等网络信息平台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网络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谁使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本单位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络管理员负责网络平台的正常运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网络平台后续发展的规划与实施,把握网站的发展方向。

  (二)负责拟定、报批网络平台使用维护、运行管理等各项制度,检查网络平台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工作。

    (三)网络信息发布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 网络平台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网络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对网上信息的保护,防止非法用户对网络信息平台的攻击和破坏,确保网络信息平台运行的稳定和安全。

第二章 网络信息平台管理

第六条 网络信息管理和信息发布实施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由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信息提供。

第七条 网络管理员负责网络信息平台日常运行具体工作。工作内容遵循以下规定:

(一)整理、汇总和发布信息,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

(二)应保证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权威性和完整性。

(三)所有上传与发布的信息均需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到网站上。

第八条 政务信息公开应按照相关制度执行。

第九条 网络信息平台应按时、定时开展定级备案工作。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条 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提高干部职工维护网络安全的警惕性和自觉性。

第十一条 网络管理员、信息发布人员等,不得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有意影响本局稳定局面;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

第十二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单位网络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不得对本单位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二)未经允许不得对本单位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三)不得在本单位网络和互联网中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第十三条 网络管理员在工作时间内必须检查网络信息平台信息,发现本单位计算机存有各类反动及不健康信息,应当及时清除,发现恶意攻击行为,情节较重的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并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调查,组织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四条 网络管理员应建立健全计算机信息系统病毒预防和控制的安全管理制度,遵守下列规定:

(一)信息安全小组应及时召开网络安全会议,通报网络安全状况,解决网络安全问题;

(二)网络管理员应不定期举行网络安全培训班,学习网络法律、法规,提高各接入科室的网络安全意识、网络安全水平;

(三)本局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信息安全小组的工作,自觉参加各种培训活动。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在网站运行管理与维护工作中,凡因工作责任心不强,人为造成网站中断、信息传递延误、泄密、病毒感染和设备器材损坏等,按其情节轻重、时间长短及后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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