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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丰溪街道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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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发【2012】66号
 
 中共丰溪街道工作委员会   丰溪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街道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管理暂行办法的
  
街道全体干部:
    《丰溪街道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丰溪街道工作委员会 丰溪街道办事处
                            2012年10月31日
 
                                                    
抄送:各村(社区)党支部(总支)、村(居)委员会        
丰溪街道党政办                  2012年10月31日印发
 
   丰溪街道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街道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完善机关办公制度,提高基层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本街道发放工资补贴的街道机关及事业单位科级干部、一般干部、职工,以及借调人员(以下统称为“工作人员”)。
    第二章考勤
    第三条 街道建立考勤督查制度,由每天值班带班领导负责随机检查、考勤当天工作人员出勤到岗情况,督查情况由值班带班领导签字审核后,交由街道党政办公室专人保管;带班领导当天必须在岗在位,认真履职,严格监督。
第四条 工作人员必须自觉严格按时上下班,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上午超过9:00后到岗的或下午16:00前提前离岗的按旷工半天计算。
第五条 工作人员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未获批准而不到工作岗位的;
3、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岗位工作的;
4、其他应当按旷工处理的。
第三章 值班
第六条 街道建立值班制度,每天落实一名领导干部负责带班,全体工作人员分班次按日期(含双休日)轮流值班(值班表附后)。
第七条 值班人员原则上不允许请假。带班领导遇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须向街道党工委书记请假并落实由其他带班领导代带班值班;其他值班工作人员遇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须向带班领导请假并自行落实好代班人员。
第八条 值班人员在值班当天(含双休日)必须确保当日8:00——22:30在岗在位,保持手机24小时通讯畅通;在重点、敏感时期值班时间延长至当日24:00时;遇防汛抗洪、森林防火、地质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时,视情况值班时间延长至次日8:00;
第九条 夜间值班时值班人员原则上要集中在党政办公室或便民服务大厅,值班带班领导要落实人员接听电话、接待群众来访或上级机关督查、检查。带班值班领导要负责督促检查晚上值班签到,未签到的视为旷工。
第十条 值班人员未到岗且未请假并落实好代班的视为旷工一天。
第四章 公务去向登记
第十一条 对因公出差、外出开会、公务办事、下村(居)、重点工程项目等,工作人员应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和当天值班带班领导。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可由分管领导、带队领导、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及时告知当日值班带班领导,由值班带班领导在考勤登记表上登记去向并注明批准领导。
(1)确因重点工程项目、下村(社区)工作无法回来的;
(2)前晚因工作或值班到午夜、凌晨的;
(3)街道或上级机关临时抽调、组织集体行动、下派村(社区)的。
第五章请假
第十三条 根据各级有关规定,工作人员享有的假期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产假、年休假、探亲假及节日假等。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离岗休假、或因事、因病等原因无法上班,应事先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的,应在事后2天内及时补办。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请假基本程序是:
1、由本人填写统一规范的请假条,明确请假时间和事由;
2、请病假的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
3、因病或急事来不及事先请假的,应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来电请假,经批准后生效。返回工作岗位后应补办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4、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5、经批准的请假条报街道党政办公室备案归档。
第十六条 科级干部因公事需离开本县的,必须报街道党政主官审批;3天以上的,由街道党政主官同意后向县委或县政府挂钩领导报告。一般干部因公事需离开本县的,由分管领导同意后报街道党政主官审批。
第十七条 科级干部因私事请假,1天以内的,报街道党政主官批准; 2天以上(含2天)的,由街道党政主官同意后向县委或县政府挂钩领导报告。一般干部因私事请假的,1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批准;2天以上的(含2天)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街道党政主官批准。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每月因私事请假原则上不能超过4天,超出4天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九条 需要办理法定年休假、探亲假、产假或婚假的,街道党政主官报县委、县政府主官审批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科级干部报街道党政主官审批;一般干部报分管领导审批。科级干部的相关审批手续需送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条 请假期间(除病假外),因单位公事或急事需要回来的,必须在接到办公室通知后及时到位。
第六章 集中学习
第二十一条 每月1日、15日下午为机关工作人员集中学习日,遇节假日、双休日学习时间顺延。
第二十二条 集中学习的组织和授课由党群副书记安排负责,街道纪委负责考勤签到、督查。
第二十三条 因事不能参学的,应在学习日前向街道纪委书记请假并登记备案。
 第七章 结果运用及处理
第二十四条 考勤结果纳入街道机关单位岗位目标管理和公务员考核体系之中,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和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每月5日前公布上月的上班考勤及集中学习考勤统计情况。上班旷工的按30元/半天的标准扣发当月补贴,学习无故缺席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60元/次的标准扣发当月补贴。
第二十六条 机关值班人员旷工的按60元/次的标准扣发当月补贴。遇上级机关、领导督查、检查时,值班人员夜间未在规定值班时间内在岗并被通报的则按300元/次标准扣发当月补贴。
第二十七条 每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年度考核时评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妨碍或干预机关作风和工作纪律督查及处理的,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种假期如国家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街道纪委、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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