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非法金融活动 守牢自己的钱袋子
警惕非法金融活动 守牢自己的钱袋子
一、什么是非法金融活动?
非法金融活动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经批准或超出许可范围,从事金融业务、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行动。包括合法金融机构(即金融体系内)发生的非法金融活动和金融体系外的(即社会)非法金融活动。不仅扰乱金融秩序,更会让参与者血本无归,严重危害个人和社会经济安全。
二、常见的非法金融活动形式
(一)非法集资形式。打着“养老服务”“虚拟货币”“高息理财”旗号,以“零风险、高回报”为诱饵,吸引投资者入局,实则用新投资者的钱支付老投资者利息,资金链断裂后迅速跑路。
(二)网络借贷诈骗形式。虚假APP伪装成正规借贷机构,以“低门槛、无抵押”吸引借款人,通过收取“手续费”“保证金”等名义骗取钱财,或恶意提高贷款利率,设置高额违约金。
(三)传销形式。以“消费返利”“虚拟货币增值”为噱头,要求参与者缴纳入门费、发展下线,形成层级关系,靠拉人头获取收益,本质是庞氏骗局。
(四)其它形式。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及有关金融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活动。
三、常见的非法金融活动类型
1.保本高收益类诈骗
“我有一个投资理财平台,专家授课、高额收益、稳赚不赔。”
2.非法集资类诈骗
“现在银行理财太低了,我这里有固定收益的内部理财产品,每月高分红,跟着我买就能赚到钱。”
3.套路贷类诈骗
“如果你急着用钱,我这有无担保、年利息非常低、线上申请的贷款,通过APP输入身份证就可以。”
4.区块链类诈骗
“您好,我们是全球区块链研发中心,最近推出“科技币”,低风险、高收益,只涨不跌,很多人都赚了,买到即赚到。”
5.电信网络类诈骗
“我是公安局的,您在某银行前期有未结清贷款,您必须马上汇款到XX卡,或者提供银行验证码,否则我们将冻结您银行所有账户。”
四、非法金融活动典型案例
(一)周某标、李某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09年11月至2021年12月间,沈某峰(红通在逃人员)组织招募周某标、李某等人设立裔某集团,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许可,在上海、江苏、安徽、云南等地开设养老旅游基地、酒店、度假别墅等项目,并招揽业务团队通过旅游宣讲会、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推销养老、旅居类等理财产品,承诺保证本金并获取固定收益,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其中,沈某峰全面负责公司决策并实际控制公司资金;周某标、李某、霍某珊负责分管公司销售、旅游基地和养老项目;周某桃、徐某、危某香负责带领销售团队通过上述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审计,2013年8月至2021年12月期间,裔某集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3亿余元,未兑付金额15.4亿余元。其中,2020年3月起,裔某集团资金链断裂,周某标等人明知公司无兑付能力,仍然继续吸收公众存款,未兑付金额3.6亿余元。
2023年12月7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罪并罚,判处周某标等人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九年不等,并处罚金共计560万元。一审宣判后,周某标、周某桃等4人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4年4月1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周某桃撤回上诉,裁定驳回周某标等3人上诉,维持原判。
(二)王某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4年1月至2020年7月间,王某陆续成立达某公司、致某公司等多家投资管理公司,伙同顾某、王某竹、穆某竹等人,搭建虚假炒汇平台MT4,通过发放传单、举办客户说明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谎称所搭建的MT4平台可以开展真实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该公司与投资人签订《委托开户协议》《账户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由公司代为在平台“开户”并“入金”,后续由专人进行账户日常维护以及炒汇交易,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咨询费,合同到期后,返还客户本金及20%至300%不等的收益。王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19.2亿余元,集资款主要用于返本付息和个人高消费。案发时未兑付本金3.9亿余元。
2023年8月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顾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王某竹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判处穆某竹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七万元。一审宣判后,顾某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2023年11月1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顾某撤回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张某锋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张某锋、刘某、王某、计某月(另案处理)系网某投资中心股东,以网某投资中心名义先后出资设立聚某信息公司、小某菜(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某菜公司”)。2013年至2021年间,张某锋等人通过聚某信息公司、小某菜公司运营“小某菜金服”网贷平台,以网站宣传、口口相传等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宣传“金财”“聚有财”等债权类理财产品,并承诺给付6%—12.5%年化收益率的高额回报,非法吸收资金2.69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1.05亿余元。
其中,2018年,张某锋、刘某、王某、计某月4人分别将持有的网某投资中心股权转让给盛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分别获得股权转让款3000万余元、700万余元、200万余元、300万余元。但之后4人仍实际指导或参与“小某菜金服”网贷平台经营。
2024年6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张某锋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张某锋、王某提出上诉。2024年12月12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刘某香等人集资诈骗、洗钱案
2015年10月至2022年11月,刘某香、李某在经营管理金某公司期间,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许可,通过随机拨打电话、发放宣传单、举办推荐会等方式,公开宣传黄金延期交付等项目,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该项目合同约定购买人自主购买黄金饰品后,可选择数月后实际交付黄金饰品,或选择退还本金并支付月息0.5%至1%的利息,以此方式诱导社会公众选择利息更高的返本付息模式。经审计,金某公司共向1600余人非法集资4亿余元,其中90%资金用于返本付息,其他用于购买证券保险、房屋车辆等,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2亿余元。刘某香在案发后将备份的财务数据全部销毁。
2022年11月,刘某香、李某在被监视居住期间,为掩饰、隐瞒集资诈骗犯罪所得及收益,将集资款500万元转至深圳市某公司,其中100万元购买黄金原料交付他人,400万元转账多个账户进行保管。
2024年9月20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刘某香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三百三十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二被告人提出上诉。2025年3月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如何防范非法金融活动
五警惕:一是警惕自称保本高收益的;二是警惕让你在APP上输入身份证及亲人通讯电话的;三是警惕贷款要先扣除本息的;四是警惕电话中索要银行信息及短信验证码的;五是警惕让你炒“币”的。
三一律:接到陌生电话,只要谈到银行卡或短信验证码的,一律挂掉;谈到投资利息高的,一律挂掉;陌生人发来的微信、短信链接,一律不点。
三切莫:切莫贪图小恩小惠,警惕虚假金融产品宣传;切莫相信一夜暴富,投资要走正规渠道;切莫疏于与家人沟通,遇事多与家人商量,远离非法金融活动。
非法金融形式多变、场景多变,但是核心目标是套路你的钱。作为金融消费者,要树立科学理性的投资观、消费观,通过正规渠道获取金融知识,了解金融诈骗的特征,切实提高自身风险防范意识和抵制能力。
六、举报方式
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可拨打举报热线——“12345”“0793-2679087”,也可将举报材料寄gfqzfbmsg@163.com邮箱。一经查实,将根据《上饶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予以奖励。
发现其它非法金融线索,可拨打举报热线——“110”“12378”,我们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