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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商 投 资 指 南

文章来源: 广丰区人民政府 发表时间:2017-07-19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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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商投资形式
中外合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是外商在中国最主要的投资方式,其他投资方式包括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性公司、合作开发、BOT等。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其特点是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中外合资者所占注册资本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少于25%。合营者可用现金出资,也可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及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外国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可以汇出境外,也可以在境内再投资。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根据中外方提供的合作条件共同举办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由合作各方就各自提供的条件、权利、义务、收益分配或风险、债务的承担、企业的管理方式、期满后的财产处理等共同协商,在企业合同中明确约定。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由外国合作者提供合同或大部分资金、技术、关键设备等,中方通常负责提供土地使用权,现有厂房设施或部分资金等。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也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
(三)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相关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四)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认购一定比例的股份,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由等额部分构成,各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它是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种形式,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
(五)投资性公司
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其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必须资信良好,拥有相当的经济实力,并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一定数量的外商投资企业,且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经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被赋予较一般外商投资企业更为广泛的经济范围,以鼓励跨国公司开展系列投资活动。目前,投资性公司可在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工业、农业、基础设施、能源等领域进行投资。
(六)中外合作开发
中外合作开发是指中国公司与外国公司通过订立风险合同,对海上和陆上石油、矿产资源进行合作勘探开发。它是目前国际上在自然资源领域广泛使用的一种经济合作方式,其最大的特点是高风险、高投入、高收益。合作开发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勘探、开发和生产阶段。
(七)BOT
BOT方式是指投资者在投资国承担一个既定的工业项目或基础设施项目,负责项目的建造、营运、维修和转让。投资者在固定期限内营运设施并且被允许在该期限内收回对该项目的投资、营运、维修费及其他费用,在规定的期限满后,将该项目转让给项目方的政府。在中国BOT方式以设立项目公司形式,被试用在高速公路、电厂、污水处理等领域。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
(一)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基本程序。
1、项目建议书的申报审批。中方或外方投资者可以通过各种途径选择合资(合作)者,在了解合资(合作)者的业务范围和资信状况,确定合作意向后,由中方投资者编写项目建议书,报审批部门(计划部门或技术改造管理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批准后,中方投资者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以保护名称专用权和防止重名。
2、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报审批。中外投资者应在项目建设书批准后,就合资(合作)项目涉及的市场、资金、规划、选址、工艺、技术、设备、环保、原材料销售、经济效益、外汇平衡以及基础设施配套等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共同编制可行性报告,报审批部门(计划部门或技术改造管理部门)审批。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中外投资者可商签设立企业的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
3、合同、章程的申报审批及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由中方投资者将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报送审批部门(外经贸管理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在收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等文件之日起,9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在45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经批准后,由外经贸部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经营执照的申领。中外投资者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署日期为合资(合作)企业的成立日期。
(二)设立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基本程序
外商投资者设立独资企业,可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咨询代理机构办理申请和报批等事项。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较为简单,只需填写《在中国投立外资企业申请表》、编写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向外经贸管理部门申请报批。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外经贸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经批准后,由外经贸管理部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起30日内还需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如到银行开立外汇及人民币帐户;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办理海关登记、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管理登记;到商检局办理商检登记;到劳动局办理招工、招商手续、境外人员就业手续等。
三、政策及优惠
1、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鼓励外商投资项目:
*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
*高新技术、先进合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
*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技术水平落后的;
*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 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事实上的其他情形。
4、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的规定享受优惠等遇外,从事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煤炭、石油、开然气、电力、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城市道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建议经营的,经批准,可以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
5、产品全部直接出口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出口的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6、对于确能发挥中西部地区优势的允许类和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可以适当放宽条件;其中,列入《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可以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惠政策。
关于服务业领域开放:中国政府采取先行试点,后规范发展,逐步扩大的模式。根据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已开始有序地开放银行、保险、商业、外贸、旅游、电信、运输、会计、审计、法律等服务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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