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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章程的洽谈和签订

文章来源: 广丰区人民政府 发表时间:2017-07-19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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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合同是投资各方权利、义务的事先约定,章程是外商投资企业运营的基本原则。两者均是合资、合作企业最基本的法律文件(外商独资企业只有章程),合同、章程一经审批机关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对签约各方都有约束力。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监督合同、章程的履行、保护投资各方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合营合同、企业章程,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规定,符合我国对外开放政策,坚持平等互利的原则。合同、章程文本,一般使用我国外经贸部发布的规范化文本格式,当然也可以由合营外方提供文本格式,然后投资方一起酌商。商谈合营合同时,中方应由企业负责人、律师(至少有较强法律意识和文字组织能力的人)参加,要能准确地处理合同中的一些主要条款,坚持原则又能灵活应对,求大同存小异。在洽谈过程中要主动向主管部门、审批机构以及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通气,求得支持和帮助。合同、章程文本应做到:内容完备、条款具体、文字严谨、责任明确。
合资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三)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欠缴、股权转让的规定;
   (四)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五)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
   (六)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七)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
   (八)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九)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
   (十)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
   (十一)违反合同的责任;
   (十二)解决合营各方之间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十三)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营合同的附件,与合营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合营合同是一个民间契约,我方人员无权代表政府给予合营企业或外国投资者一些优惠待遇,不能代表国家承诺任何问题。  合营合同中不应要求和规定除合营各方之外的第三者承担义务。合营企业在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与我国有关单位发生经济往来时,应届时通过双方签订合同来明确有关权利和义务。 合作经营合同的内容要求与合资经营合同基本相同,由于合作企业是契约式经营,故合同中要在各方投资、利润分配和风险分担、经营管理、到期财产清算等有关方面加以详细订明,并且注意各条款之间不要自相矛盾。
合资经营企业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营企业名称及法定地址;
    (二)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合营期限;
    (三)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四)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五)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职责;
    (六)管理机构的设置,办事规则,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免方法;
    (七)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
    (八)解散和清算;
    (九)章程修改的程序。
     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章程主要内容与合资洽谈经营企业章程大同小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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