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编标准化管理

文章来源: 区市管局 发表时间:2022-11-08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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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细化裁量基准

第一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

【法条原文】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一)商品货值金额不超过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商品货值金额超过1万元不超过3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商品货值金额超过3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

【法条原文】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属首次违反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属处罚后再次违反的,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属处罚后多次违反的,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江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13年1月17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2019年8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修订)细化裁量基准

第三条生产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的:

【法条原文】

《江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生产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违法时间不超过半年的,处1000元罚款;

(二)违法时间超过半年不超过一年的,处2000元罚款;

(三)违法时间超过一年的,处3000元罚款。

第四条系统成员的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商品条码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法条原文】

《江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系统成员的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商品条码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印刷品货值金额不超过1万的,处500元罚款;

(二)印刷品货值金额超过1万不超过5万元的,处800元罚款;

(三)印刷品货值金额超过5万元,处1000元罚款。

第五条系统成员违法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

【法条原文】

《江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违法时间不超过半年的,处3000元罚款;

(二)违法时间超过半年、不超过一年的,处4000元罚款;

(三)违法时间超过一年的,处5000元罚款。

第六条未经核准注册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或者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使用伪造的商品条码的:

【法条原文】

《江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核准注册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或者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使用伪造的商品条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商品货值金额不超过1万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商品货值金额超过1万元不超过3万元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商品货值金额超过3万元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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