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

文章来源: 发表时间:2023-06-13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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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升监管效能,保障执法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按照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区人民政府系列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广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市场监管,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检查结果、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监管机制。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应当遵循全面覆盖、依法实施、综合检查、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涉及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等重点领域未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按照规定方式严格实施监管。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项目、事项类型、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依据等,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江西省“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抽查流程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要求和本级抽查事项清单统筹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明确抽查任务、抽查类型、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检查主体、抽查比例和检查日期。

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领域、执法队伍实际情况,针对不同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监管,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检查对象被抽查概率。

第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从辖区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第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辖所属对抽取的检查对象进行执法检查人员随机匹配,并综合考虑所辖区域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选择抽取方式。

第十 检查对象名单和执法检查人员匹配名单应当通过江西省“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随机抽取产生。抽取过程应当公开、公正。

第三章 检查实施

第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检验检测、委托专业机构辅助检查等方式实施抽查检查。

第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取现场方式检查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程序规定进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核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如实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

第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取书面方式检查的,可以通过审查市场主体提供的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销售凭证、产品质量检验证书、宣传资料等相关材料,对检查事项实施检查。

第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取网络监测方式检查的,可以依法使用网络监测软件和工具,对有关网站、网页等进行监测监控;可以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运用网络技术获取与检查事项相关的信息。

第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检验检测方式检查的,应当委托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并依法使用检验检测结果。

十九 检查对象范围涉及专业领域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工作,或者依法采用其他政府部门检查结论、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委托行为和采信行为的合法性负责,不对其他政府部门检查核查结果、法院文书以及专业机构结论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章 检查结果公示和运用

第二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次抽查检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后,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涉及市场主体的抽查检查结果,应当记于市场主体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 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等。

第二十 被检查对象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一)拒绝、阻挠、妨碍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接受、阻挠、妨碍询问调查的;

(三)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的;

(四)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 抽查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

第二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抽查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的,查处结果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抽查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存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情形的,应当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抽查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存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情形的,应当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抽查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对象主体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二十九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行政管理中应当查询和使用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将其作为行政许可、风险管理、授予荣誉等的重要考量因素。

第三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双随机抽查检查结果部门间共享交换和互认互用机制,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对抽查检查发现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抽查检查过程中产生的材料、文书、证据等资料整理归档,不得擅自涂改、伪造、损毁档案资料、数据信息。

第三十 抽查检查相关文书样式参照上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样式制定。

第三十 本细则由上饶市广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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