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深化 2025 年广丰区“双随机、一公开、 一集中”监管工作的通知
广丰区市场监管领域各有关成员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精神,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市监信规〔2024〕5号)和《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市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一集中”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饶府办字〔2022〕46号)广丰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丰区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一集中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府办字(2022)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大力推进精准检查,优化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持续推进2025年广丰区“双随机、一公开、一集中”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提高涉企行政检查质量和效能为目标,深入推进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精细化、智能化,进一步优化协同监管机制和方式,持续增强监管规范性、精准性、有效性和透明度,带动市场监管领域新型监管机制更加完善,推行“综合查一次”“企业安静期”制度切实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必要干扰,在市场监管领域建立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一集中”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形成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一集中”监管全覆盖的常态化新型监管工作机制。进一步营造便利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动态调整完善“一单两库”。
一是合理调整检查实施清单。各有关部门应依托江西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比照行政权力清单调整变化情况,每年对监管事项目录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建立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完善检查实施清单,严格落实清单之外无检查。除重点监管外,全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现更深层次的全覆盖,确保除“重点监管外双随机覆盖率”100%。
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各有关成员单位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时,要标注区分好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市场监管部门要统筹建立本辖区统一的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二是构建差异化检查对象名录库。各有关成员单位要动态管理覆盖本辖区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统称“两库”),自行在江西省“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平台-江西)调整录入。对检查对象名录库进行分级、分类、分领域管理,既可以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也可以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做到“底数清”“标签准”。各有关成员单位要积极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深度融合,完善分级分类“信用+智慧”监管。加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综合运用,完善推进企业信用风险监测预警,持续推动差异化、精准化监管,实现对违法失信者“无处不在”,对诚信守法者“无事不扰”。在制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计划时,要结合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和行业领域综合评价情况,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实行差异化监管,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范围、比例和频次。
三是健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要“应纳尽纳”,应包括所有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要对执法检查人员的业务专长、执法资质、回避范围进行分类标注,提高“双随机”匹配精准度,确保双随机抽查的专业性、规范性。对特定领域的检查,可在满足执法检查人数要求的基础上,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学者等参与,通过听取专家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检查,满足专业性检查需要。要根据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变动情况,在江西省“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对检查人员名录库进行动态管理,并将检查人员与随机抽查事项进行关联匹配。同时,检查人员名录库基础数据将定期自动同步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平台-江西),需在该平台上建立对应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二)统筹制定开展年度抽查计划。
一是设定“企业安静期”。推行“企业安静期”制度,对A类市场主体实现“无事不扰”,确需检查的,检查实施期为每年
6月份,A类以外市场主体的检查实施期为每年6月份、9月份,其余时间设为“企业安静期”。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应急消防、职业卫生、突发事件、投诉举报和上级交办等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安静期”内实施检查,确需入企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的,须按照涉企检查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报备制度。重点监管方式不受“企业安静期”时间限制。
二是合理制定检查计划。各相关成员单位应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合理制定双随机检查计划,每一个双随机监管事项,都必须在平台上至少制定并完成一个双随机检查计划,确保双随机检查事项清单全覆盖。要合理确定抽查事项、时间、抽查比例、频次和数量,从源头上保证检查计划的科学性与规范性,确保无计划不检查,清单之外无检查。每年4月底前,将本年度双随机检查计划录入江西省“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平台-江西),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三是实行计划审查机制。各有关成员单位要严格落实计划审查制度,全程闭环管理。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审核计划的抽查比例、检查频次以及是否涉及重复检查,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审核计划的合法性,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企,坚决做到清单之外无检查。建立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检查计划时,通过江西省“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报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四是全面实施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检查。市场监管部门应于每年4月底前,结合工作实际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抽查要求,统筹制定本辖区年度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计划,涵盖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明确工作任务和参与部门,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可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要科学确定部门联合抽查的事项和发起、参与部门,实现“综合查一次”,“内部综合+外部联合”双随机监管。各有关成员单位在制定联合抽查计划时,需按照“能联尽联、应联必联”原则,根据各自行业领域特点,鼓励进一步扩大联合抽查事项范围,增加联合抽查事项比例,实现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
各有关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23〕60号)与《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市监规〔2024〕8号)要求,对需实施跨部门综合监管的事项进行梳理,将更多新业态、新领域的综合监管事项纳入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进一步扩大跨部门联合监管的范围和频次,完善监管方式,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主动协调、积极参与各项联合检查任务,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各有关成员单位要积极推进监管创新试点,深入推行“一业一查”,积极探索跨区域联合抽查等监管新模式,实现“内部综合+外部联合”双随机监管。
五是科学实施抽查检查。各有关成员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完善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和工作指引,进一步规范抽查工作程序、项目、方法等,方便基层执法检查人员操作,提高抽查检查规范化水平。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问题发现能力,实现全过程留痕。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方式,推动双随机监管向移动端延伸,使其成为具备任务接收、现场采集、结果录入、信息查询、风险预警等功能的移动监管APP,实现“指尖管”“掌上查”为基层执法人员减负赋能。鼓励探索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方式,推行在线指挥调度、风险提示预警、线索分发处理的集成管理。深入推进“一业一查”部门联合抽查,持续加强“一业一册”信用合规经营指导。
(三)强化检查结果公示运用。
一是严格过程执法。各有关成员单位在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存在违法行为,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及时依法查处;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二是及时录入公开。各有关成员单位在检查结束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及时将检查事项及结果录入江西省“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公示,并同步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接受社会监督。抽查检查结果要及时共享至江西省经营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为经营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动态更新提供实时数据支持。
三是实施联合奖惩。做好抽查检查与执法执纪衔接。检查结果部门间互通互认互用,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自觉性。
四是强化结果运用。探索实行市场主体违法行为分类管理,提升市场主体违法行为分析能力、风险预测预警和动态监测能力。将双随机检查结果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体系有机结合,对信用风险低、信用风险一般、信用风险较高、信用风险高四类市场主体实行差异化监管。探索开展包容审慎监管,建立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依法免处罚强制清单,既大力支持新经济发展,又防控可能引发的风险。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精神,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各有关成员单位要统一认识,加强对本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督促。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常态化督查和通报机制,对抽查计划落实情况开展进度通报,避免“只计划、不执行”“线上联合任务,线下分头行动”等现象,确保各项计划有效落实。
(二)严格责任落实。
各有关成员单位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牵头部门要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参与部门扎扎实实、高效开展,严格按照检查要求,明确责任人员、检查方法、检查内容,按照行业特点合理安排检查时间,严格按照计划执行,确保计划之外无检查,清单之外无检查,有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各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对忠于职守、履职尽责的,要给予表扬和鼓励;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各有关成员单位结合工作实际,细化追责免责相关办法,明确政策标准和评判界线,既严格问责追责,又有效保护基层执法检查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三)营造良好环境。
各有关成员单位要做好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落实园区“企业安静生产日”等区域制度,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法治化进程。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强化监管执法业务培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持续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行风建设,全面排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存在的问题,有效减少随意检查、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加快形成政府公正监管、企业诚信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良好氛围。
联系人:何裕云,电话:0793-2613322
附件:1、广丰区市场监管领域各有关单位名单
2、广丰区市场监管领域2025年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3、广丰区市场监管领域2025年部门联合随机抽查计划
上饶市广丰区市场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
2025年4月9日
附件1
广丰区市场监管领域有关单位名单
区市场监管局、区司法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委、区文广新旅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林业局、区公安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统计局、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水利局、区气象局、区教体局、区人防办、区医保局、区金融办、区档案局、区民宗局、区残联
附件2
广丰区市场监管领域2025年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联合事项名称
联合抽查对象
抽查部门
抽查类别
江西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检查事项名称
1
对探矿权、采矿权企业联合抽查
探矿权、采矿权企业
牵头
自然资源部门
探矿权、采矿权企业执法监督检查
对探矿权、采矿权企业执法监督检查
参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的监管
劳动保障用工年审
2
民办中小学校联合抽查
民办中小学校
牵头
教育部门
对中小学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等)的检查
中小学教育技术与装备办学条件检查
参与
市场监管部门
其他违法广告行为的检查
对其他违法广告行为的行政检查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日常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民政部门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行为的行政检查
3
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抽查
校外培训机构
牵头
教育部门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检查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检查
参与
市场监管部门
价格行为检查
对经营者价格活动的行政检查
其他违法广告行为的检查
对其他违法广告行为的行政检查
4
各类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联合抽查
各类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
牵头
文化和旅游部门
歌舞娱乐场所监督检查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游艺娱乐场所监督检查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参与
卫生健康部门
公共场所(除游泳池)监督检查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行政检查
公安部门
娱乐场所治安监督检查
对娱乐场所安全设施、经营活动规范和保安员配备的检查
5
宾馆旅店联合抽查
各类宾馆、旅店
牵头
公安部门
旅馆业治安监督检查
对宾馆旅店取得许可证和治安安全情况的检查
参与
卫生健康部门
公共场所(除游泳池)监督检查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行政检查
水利部门
节约用水检查
对用水单位或个人节约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6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经营情况联合抽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牵头
交通运输部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监管
对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人员从业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参与
公安部门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监督检查
对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的行政检查
对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的行政检查
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的行政检查
7
肥料生产经营者联合抽查
肥料生产经营者
牵头
农业农村部门
肥料监督检查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监督抽查的行政检查
参与
市场监管部门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对生产、流通领域产品的行政检查
8
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联合抽查
使用消防产品的单位
牵头
消防救援部门
对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对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行政检查
参与
市场监管部门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9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联合抽查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牵头
文化和旅游部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督检查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参与
公安部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安全监督检查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否安全并正常运行《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系统》的检查
10
房地产从业单位联合抽查
房地产从业单位
牵头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房地产市场情况执法检查
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等情形的行政检查
参与
市场监管部门
房地产广告的检查
对其他违法广告行为的行政检查
价格行为检查
对经营者价格活动的行政检查
11
燃气经营企业联合检查
燃气经营企业
牵头
城市管理部门
燃气经营行为情况执法检查
对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及事中事后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参与
市场监管部门
计量监督检查(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对计量器具的行政检查
12
城镇污水处理厂联合抽查
城镇污水处理厂
牵头
生态环境部门
污染源排放日常监督检查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参与
城市管理部门
城镇污水处理厂联合抽查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检查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安全维护运营设施的行政检查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行政检查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安全处理处置污泥的行政检查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行政检查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依法报送信息的行政检查
13
各类用人单位联合抽查
各类用人单位
牵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的监管
劳动保障用工年审
医疗保障部门
对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14
人力资源和劳务派遣相关单位联合抽查
人力资源和劳务派遣相关单位
牵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劳务派遣机构执行有关规定的监督检查
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违规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行为的监管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特定业务的行政检查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情况的行政检查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政检查
参与
医疗保障部门
对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15
在建工程项目联合抽查
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
牵头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发承包情况检查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建筑业企业发承包情况的行政检查
参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的监管
劳动保障用工年审
对工程建设领域遵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的监管
劳动保障用工年审
16
游泳场所联合抽查
游泳场所
牵头
教育部门
游泳场所抽查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行政检查
参与
卫生健康部门
游泳场所监督检查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行政检查
参与
消防救援部门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检查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行政检查
参与
市场监管部门
登记事项检查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行政检查;
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行政检查;
对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对市场主体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对市场主体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对市场主体经营(驻在)期限的行政检查;
对企业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行政检查;
对无照经营的行政检查
17
矿山企业联合抽查
矿山企业
牵头
自然资源部门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检查
对矿业权人是否按要求公示年度信息的行政检查
对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检查
对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检查
参与
应急管理部门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监督检查重点事项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情况的行政检查
对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18
养老机构联合抽查
养老机构
牵头
民政部门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参与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建筑消防施工情况执法检查
对投入使用的特殊建设工程是否获得消防验收许可的行政检查
对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是否获得消防设计审查许可的行政检查
医疗保障部门
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对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日常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19
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联合抽查
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
牵头
医疗保障部门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
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服务管理的监督检查
参与
卫生健康部门
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
对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的行政检查;
对医师执业的行政检查
对护士的行政检查
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行政检查
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行政检查;
对医疗器械使用的行政检查;
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20
国有粮食企业和基层粮库联合抽查
国有粮食企业和基层粮库
牵头
农业农村部门
对粮食收购企业备案情况的行政检查
对地方事权粮食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的行政检查
对收购粮食者收购时未按规定进行质量检测,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单独储存的行政检查
对地方事权粮食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的行政检查
对粮食收购者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情况的行政检查
对地方事权粮食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的行政检查
对粮食收购者支付售粮款的行政检查
对地方事权粮食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的行政检查
对粮食收购者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行政检查
对地方事权粮食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的行政检查
参与
市场监管部门
计量监督检查(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对计量器具的行政检查
21
防雷市场监管联合抽查
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企业)
牵头
气象部门
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检查
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行政检查
参与
市场监管部门
公示信息检查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22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联合抽查
民爆物品销售企业
牵头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安全生产行政检查
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行政检查
参与
公安部门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监督检查
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23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联合抽查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
牵头
农业农村部门
兽药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检查
对兽药生产活动的行政检查;
对兽药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参与
市场监管部门
公示信息检查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24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联合抽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牵头
农业农村部门
饲料质量安全规范检查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参与
市场监管部门
公示信息检查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25
烟花爆竹生产、批发、零售单位联合抽查
烟花爆竹生产、批发、零售单位
牵头
公安部门
对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的治安检查
对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参与
市场监管部门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对生产、流通领域产品的行政检查
26
对入统企
业联合抽
查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牵头
统计部门
对统计调查对象依规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的检查
对统计调查对象统计数据的行政检查
参与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的监管
劳动保障用工年审
27
林产品生产单位联合抽查
林产品生产单位
牵头
林业部门
林产品质量的行政检查
对林产品质量的行政检查
参与
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28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联合抽查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有效期内的企业
牵头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产品生产情况
对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产品的检查
参与
市场监管部门
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质量情况
对生产、流通领域产品的行政检查
29
对中介机构联合抽查
代理记账业务中介机构
牵头
财政部门
对代理记账业务中介机构的监管
对中介机构是否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行政检查
对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开展情况的行政检查
参与
市场监管部门
公示信息检查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附件3
广丰区市场监管领域2025年部门联合随机抽查计划
序号
联合事项名称
联合抽查对象
抽查部门
抽查类别
检查方式
抽查对象数
关联信用规则要求
抽查时间
任务执行要求
1
2025年对探矿权、采矿权企业联合抽查
探矿权、采矿权企业
牵头
自然资源部门
探矿权、采矿权企业执法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结合监管实际确定
对诚信经营者无事不扰
6月、9月
区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开展检查。
参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的监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2
2025年民办中小学校联合抽查
民办中小学校
牵头
教育部门
对中小学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等)的检查
现场检查
结合监管实际确定
对诚信经营者无事不扰。
6月、9月
区教育部门牵头组织,统一抽取检查对象,联合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对抽查对象进行检查。
参与
市场监管部门
其他违法广告行为的检查
现场检查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民政部门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3
2025年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抽查
校外培训机构
牵头
教育部门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检查
现场检查
结合监管实际确定
对诚信经营者无事不扰。
6月、9月
区教育部门牵头组织,统一抽取检查对象,联合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对抽查对象进行检查。
参与
市场监管部门
价格行为检查
现场检查
其他违法广告行为的检查
现场检查
4
2025年各类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联合抽查
各类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
牵头
文化和旅游部门
歌舞娱乐场所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结合监管实际确定
对诚信经营者无事不扰。
6月、9月
区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组织,联合区卫生健康部门、区公安部门开展检查。
游艺娱乐场所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参与
卫生健康部门
公共场所(除游泳池)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公安部门
娱乐场所治安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5
2025年宾馆旅店联合抽查
各类宾馆、旅店
牵头
公安部门
旅馆业治安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网络检查
结合监管实际确定
对诚信经营者无事不扰。
6月、9月
区公安部门牵头组织,联合区卫生健康部门、区水利部门开展检查。
参与
卫生健康部门
公共场所(除游泳池)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水利部门
节约用水检查
现场检查
6
2025年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经营情况联合抽查
道路危险货物
运输企业
牵头
交通运输部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监管
现场检查
结合监管实际确定
对诚信经营者无事不扰。
6月、9月
区交通运输部门牵头组织,区公安部门配合开展检查。
参与
公安部门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7
2025年肥料生产经营者联合抽查
肥料生产经营者
牵头
农业农村部门
肥料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结合监管实际确定
对诚信经营者无事不扰。
6月、9月
区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织,区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开展检查。
参与
市场监管部门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现场检查
8
2025年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联合抽查
使用消防产品的单位
牵头
消防救援部门
对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现场检查
结合监管实际确定
对诚信经营者无事不扰。
6月、9月
区消防救援部门牵头组织,联合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检查。
参与
市场监管部门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现场检查
9
2025年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联合抽查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牵头
文化和旅游部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结合监管实际确定
对诚信经营者无事不扰。
6月、9月
区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组织,联合区公安部门开展检查。
参与
公安部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安全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10
2025年房地产从业单位联合抽查
房地产从业单位
牵头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房地产市场情况执法检查
现场检查
结合监管实际确定
对诚信经营者无事不扰。
6月、9月
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组织,区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开展检查。
参与
市场监管部门
房地产广告的检查
现场检查
价格行为检查
现场检查
11
2025年燃气经营企业联合检查
燃气经营企业
牵头
城市管理部门
燃气经营行为情况执法检查
现场检查
结合监管实际确定
对诚信经营者无事不扰。
6月、9月
区城市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区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开展检查。
参与
市场监管部门
计量监督检查(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12
2025年城镇污水处理厂联合抽查
城镇污水处理厂
牵头
生态环境部门
污染源排放日常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结合监管实际确定
对诚信经营者无事不扰。
6月、9月
区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组织,区城市管理部门配合开展检查。
参与
城市管理部门
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情况运营管理检查
现场检查
13
2025年各类用人单位联合抽查
各类用人单位
牵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的监管
现场检查
结合监管实际确定
对诚信经营者无事不扰。
6月、9月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组织,区医疗保障部门配合开展检查。
参与
医疗保障部门
对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14
2025年人力资源和劳务派遣相关单位联合抽查
人力资源和劳务派遣相关单位
牵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劳务派遣机构执行有关规定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结合监管实际确定
对诚信经营者无事不扰。
6月、9月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组织,区医疗保障部门配合开展检查。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行为的监管
现场检查
参与
医疗保障部门
对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15
2025年在建工程项目联合抽查
在建工程项目
牵头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发承包情况检查
实地检查
结合监管实际确定
对诚信经营者无事不扰。
6月、9月
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组织,区人社部门配合开展检查。
参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的监管
实地检查
对工程建设领域遵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的监管
实地检查
16
2025年游泳场所联合抽查
游泳场所
牵头
教育部门
游泳场所抽查
现场检查
结合监管实际确定
对诚信经营者无事不扰。
6月、9月
区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区卫生健康部门、消防救援部门、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开展检查。
参与
卫生健康部门
游泳场所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参与
消防救援部门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检查
现场检查
参与
市场监管部门
登记事项检查
现场检查
17
2025年矿山企业联合抽查
矿山企业
牵头
自然资源部门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检查
现场检查
结合监管实际确定
对诚信经营者无事不扰。
6月、9月
区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组织,区应急管理部门配合开展检查。
参与
应急管理部门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监督检查重点事项
现场检查
18
2025年养老机构联合抽查
养老机构
牵头
民政部门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网络检查
结合监管实际确定
对诚信经营者无事不扰。
6月、9月
区民政部门统一抽取检查对象,联合区市场监管、住建、医疗保障部门开展检查。
参与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建筑消防施工情况执法检查
现场检查
医疗保障部门
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现场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19
2025年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联合抽查
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
牵头
医疗保障部门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
现场检查
结合监管实际确定
对诚信经营者无事不扰。
6月、9月
区医保部门牵头组织,区卫生健康部门配合开展检查。
参与
卫生健康部门
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20
2025年国有粮食企业和基层粮库联合抽查
国有粮食企业和基层粮库
牵头
农业农村部门
对粮食收购企业备案情况的行政检查
现场检查
结合监管实际确定
对诚信经营者无事不扰。
6月、9月、
区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织,区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开展检查。
对收购粮食者收购时未按规定进行质量检测,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单独
储存的行政检查
现场检查
对粮食收购者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情况的行政检查
现场检查
对粮食收购者支付售粮款的行政检查
现场检查
对粮食收购者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行政检查
现场检查
参与
市场监管部门
计量监督检查(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21
2025年防雷市场监管联合抽查
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企业)
牵头
气象部门
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检查
现场检查
结合监管实际确定
对诚信经营者无事不扰。
6月、9月
区气象部门牵头组织,区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开展检查。
参与
市场监管部门
公示信息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网络检查
22
2025年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联合抽查
全市民爆物品销售企业
牵头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安全生产行政检查
现场检查
结合监管实际确定
对诚信经营者无事不扰。
6月、9月
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组织,区公安部门配合开展检查。
参与
公安部门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23
2025年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联合抽查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
牵头
农业农村部门
兽药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结合监管实际确定
对诚信经营者无事不扰。
6月、9月
区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织,区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开展检查。
参与
市场监管部门
公示信息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委托专业机构检查
24
2025年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联合抽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牵头
农业农村部门
饲料质量安全规范检查
现场检查
结合监管实际确定
对诚信经营者无事不扰。
6月、9月
区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织,区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开展检查。
参与
市场监管部门
公示信息检查
现场检查
25
2025年烟花爆竹生产、批发、零售单位联合抽查
烟花爆竹生产、批发、零售单位
牵头
公安部门
对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的治安检查
现场检查
结合监管实际确定
对诚信经营者无事不扰。
6月、9月
区公安部门牵头组织,区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开展检查。
参与
市场监管部门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现场检查
26
2025年对入统企
业联合抽
查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牵头
统计部门
对统计调查对象依规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的检查
对统计调查对象统计数据的行政检查
现场检查
对诚信经营者无事不扰。
6月、9月
区统计部门牵头组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开展检查。
参与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的监管
劳动保障用工年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网络检查
对诚信经营者无事不扰。
6月、9月
统计部门牵头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开展检查。
27
2025年林产品生产单位联合抽查
林产品生产单位
牵头
林业部门
林产品质量的行政检查
现场检查
结合监管实际确定
对诚信经营者无事不扰。
6月、9月
区林业部门制定抽查任务,区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开展检查。
参与
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现场检查
28
2025年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联合抽查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有效期内的企业
牵头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产品生产情况
现场检查
结合监管实际确定
对诚信经营者无事不扰。
6月、9月
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组织,区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开展检查。
参与
市场监管部门
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质量情况
现场检查
29
2025年对代理记账中介机构联合抽查
代理记账中介机构
牵头
财政部门
代理记账业务中介机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结合监管实际确定
对诚信经营者无事不扰。
6月、9月
区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区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开展检查。
参与
市场监管部门
公示信息检查
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