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文化旅游康养产业发展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 区政府办 发表时间:2023-06-30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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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府办字〔202362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切实贯彻《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意见》(赣发〔20181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赣办字〔2019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41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440号)精神,充分发挥我区文化旅游资源区位优势,鼓励和吸引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到我区开发投资文化旅游康养产业,支持我区文旅康养企业做大做强,加快项目转型升级,促进全区文旅康养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安排文化旅游康养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1.区本级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亿元的文化旅游康养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文化旅游康养产业发展。文旅康养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补助文旅康养项目建设、旅游品牌创建、文化康养品牌建设、旅游商品开发、旅游人才培养等。

2.适用对象为新引进或已落户并在本区注册的文化旅游康养企业。

二、供地政策

1.文旅基础设施用地及配套项目用地:主要指用于项目红线范围内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码头)、栈道、索道、缆车、游步道、旅游厕所等基础设施及旅游娱乐设施、大型景观、按星级标准建设的酒店、餐馆、商业街区、大型商业综合体、温泉泡池、陈展馆等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按市场评估价为起始价挂牌供地。康养产业基础设施用地及配套项目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优先保障供应,主要指用于项目红线范围内建设康复医院、学校、颐乐学院、展示厅、颐养中心、中医药健康养老、旅居养老、医疗服务、康复养生、文化养老、康复辅具、智慧科技等康养产业项目建设用地,按市场评估价为起始价挂牌供地。

2.文旅康养商住开发用地:主要指在项目红线范围内用于可分割,对外销售的商住建设用地。文旅康养商住开发用地按土地市场评估价起始价挂牌供地。

3.文旅康养项目建设用地供地要求: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经专家评审后,以政府批准项目规划指标和投资额为主要依据进行供地,其中文旅康养项目商业用地,投资方需自持30%以上并至少自持十年以上,与出售部分纳入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统一打造业态。

4.以上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用地依法实行招拍挂。

三、项目扶持政策

按文旅康养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10%30%的比例予以相应扶持(项目投资总额包括土地出让金、固定资产投资,但不含用于商住非旅游康养项目投资的部分)。具体为:

文旅康养投资总额在1亿元(含)至5亿元的部分,按其文旅康养项目投资总额的10%扶持;

文旅康养投资总额在5亿元(含)以上至10亿元的部分,按其文旅康养项目投资总额的15%扶持;

文旅康养投资总额在10亿元(含)以上至15亿元的部分,按其文旅康养项目投资总额的20%扶持;

文旅康养投资总额在15亿元(含)以上至20亿元的部分,按其文旅康养项目投资总额的25%扶持;

文旅康养投资总额在2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其文旅康养项目投资总额的30%扶持。

四、品牌扶持政策

1.对新创评的国家5A4A3A级的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给予行业主管部门60万元、30万元、5万元工作经费;被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全域旅游示范区,旅游休闲街区,旅游风情小镇等品牌的景区,分别给予奖励60万元、30万元;给予行业主管部门30万元、15万元工作经费。

2.对新创评的省5A4A3A级乡村旅游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给予行业主管部门15万元、5万元、2万元工作经费。

3.对新创评的国家五星、四星级、三星级的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10万元。对新获评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民宿,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对新获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农家乐,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4.对新获评的五星级、四星级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5.对新建旅游厕所的,按照AAA8万元/座、AA5万元/座、A3万元/座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6.音乐舞蹈曲艺类等群体性节目参加由市级以上宣传和文旅部门主办的比赛,当年度获国家级金奖、银奖、铜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当年度获省级金奖、银奖、铜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当年度获市级金奖、银奖、铜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7.美术书法摄影文学类作品及音乐舞蹈等个人参加由市级以上宣传和文旅部门主办的比赛,当年度获国家级金奖、银奖、铜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当年度获省级金奖、银奖、铜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当年度获市级金奖、银奖、铜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8.文旅商品(包装设计)参加由市级以上文旅部门主办的比赛,对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对获得市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五、人才扶持政策

1.参加由市级以上文旅部门主办的相关技能比赛,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对获得市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2.对新考取导游员资格证书且在广丰区内连续从事导游工作1年(含1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对新考取中级导游员证书且在广丰区内连续从事导游工作1年(含1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对新考取高级导游员证书且在广丰区内连续从事导游工作1年(含1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00元。

3.对在广丰区内从事导游工作并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表彰的优秀导游员称号的导游员,按国家级10000元、省级8000元、市级5000元标准给予奖励。

六、其他优惠政策

1.鼓励A级景区与旅行社签订团队合作优惠政策,凡A级景区团队游人数每年达3万人以上的,政府将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给予一定扶持奖励。

2.对列入市级以上重点旅游项目,项目建设期间免收县级(含)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人防易地建设费除外),市级(含)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地产开发部分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收取。

七、申报程序

1.凡符合以上奖励条件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均可申报。涉及品牌奖励晋级的,补给级差部分奖励。

2.申报时限:(一)旅游项目奖励政策以开工日期分期申报,截止日期为与政府签订投资合同约定最后项目完成建设期限。(二)旅游品牌创建、旅游标准化建设、旅行社评星的奖励申报,达到奖励条件3个月内即时申报,逾期不予办理。

3.申报材料(一)申报奖励项目的申请表证件齐全有效、企业运营正常,且无违法犯罪和不良征信记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代理身份证明和委托书,与申请项目有关的证件、凭证。(二)以上所有材料均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

4.申报审核:(一)旅游项目奖励政策的认定由区文广新旅局、区审计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项目所在地乡镇成立审核小组,负责对投资方相关票据、凭证等进行审核。(二)A级景区、度假区、示范区创建奖励的认证以通过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等级评定为唯一标准。(三)A级乡村旅游点、民宿创建的认证以省文旅厅、市文广新旅局公布的官方文件为唯一标准。(四)对获省市以上的其他类荣誉称号的认证以文化和旅游部、省文旅厅、市文广新旅局等各级部门的评定为唯一标准。

5.资金兑现:(一)项目扶持资金在项目投资(不含用于商住非旅游康养项目投资)达到文旅康养项目投资总额的30%后开始兑现财政扶持政策,具体兑现进度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按双方约定执行,原则上一年结算一次。(二)奖励资金拨付:旅游品牌创建、旅游标准化建设、旅行社评星等的奖励资金,在申请单位按程序申报获批后三个月内拨付。区财政局负责定期对以上奖励资金进行核拨,区审计局负责监督,区文广新旅局负责支付。

八、其他

1.投资者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违约情况,区政府有权收回项目扶持资金,并按双方约定的方式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

2.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行,试行期三年,此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3.本意见由广丰区文化旅游康养产业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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