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市广丰区农业 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 区政府办 发表时间:2022-04-02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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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府办字〔2022〕58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上饶高新区,区直有关单位:

《上饶市广丰区农业招商引资优惠办法》2022年3月19日经十七届区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遵照执行。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日

上饶市广丰区农业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第一章总则

1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吸引和鼓励客商在我区投资农业主导产业,促进我区现代农业产业化高质量发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实现乡村振兴战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广丰区境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农业产业化企业。

第二章用地政策

3对广丰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业招商引资项目用地采取“点供”方式保障用地需求。农业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符合农业设施政策用地要求的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地、荒山、荒滩从事农业招商引资项目开发的,对不需要转用为建设用地的,可采用承包方式使用土地;对需要转为建设用地的项目,按照规定采取招拍挂方式取得建设土地使用权。优先供应入驻广丰乡村振兴示范园和大湖乡村振兴示范带的客商投资需求的各类用地,可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客商投资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保持原有用地性质和符合产业政策基础上,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作为合资、合作经营的折股投资方式盘活土地使用权。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续期,并办理续期相关手续。

4固定资产总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农业产业化企业,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鼓励租赁政府标准化厂房、民间闲置厂房生产、经营。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境外资金200万美元(其它外币按国家当时汇率折算)以上的,土地使用可实行“一企一议”。在招拍挂基础上,允许弹性出让、先租后让、长期租赁等多种供地方式。

5为提高土地利用率,已出让的农业产业用地自项目用地交付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投资方必须开工建设,并按投资合同中双方协商确认的时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对未按投资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到位的,区政府将依法依规予以收回。

第三章标准厂房和农用蔬菜大棚设施租用扶持政策

6租金扶持。

入驻区政府标准厂房的企业给予租金扶持,但企业必须达产达标后年产值达2000万元以上,且每租用1000平方米厂房实现年纳税5万元以上(含),才可按本条第1和第2项规定享受租金扶持待遇。

1、入驻企业租金享受三免两减半政策,第6年开始按同期市场实际租赁价收取。

2、农用蔬菜大棚奖补政策参考广府办字〔2021〕43号文件执行。

第四章产业化扶持政策

7金融政策。支持金融机构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所有权和林权抵押贷款规模。发挥金融监管中介服务公司作用,推广活体质押贷款以及商品、原材料、车辆、设备等动产抵押贷款。创新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等权利以及农用生产设备、机械、水域滩涂使用权等财产抵(质)押贷款业务。发挥广丰区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作用,引导银行扩大授信规模,针对入驻广丰乡村振兴示范园和大湖乡村振兴示范带的企

业,给予贷款贴息。

8搬迁补助。对异地搬迁原有生产设备到广丰乡村振兴示范园或大湖乡村振兴示范带且设备价值超过200万元的农业企业,单个企业运输费用补贴5万元;搬迁设备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单个企业运输费用补贴10万元。

9装修补助。租用政府标准化厂房且年纳税超过300万元的企业,装修可享受装修费用扶持。装修单价不低于600元/m²的无尘车间补助200元/m²,修单价不低于1500元/的无尘车间补助500元/m²;单个企业装修费用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装修单价的确认最终以区审计部门审计结算价为准。

第10条设备补贴。入驻乡村振兴示范园内的企业,对新购农产品加工设备500万元以上且符合条件要求的企业,按其新购加工设备购置资金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进行技改更换价值超过200万元设备且符合条件和要求的加工企业,按其新更换深加工设备购置资金总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11条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积极申报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申报成功的参照工业企业政策进行奖励;鼓励和扶持规上企业开展科技创新研发活动和知识产权建设,区内企业在国内主板上市的,参照工业企业政策进行奖励。

第五章税收奖励政策

第12条兴办区级以上(含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自投产之年起五年内,年增值税额达50万元,受益财政按年纳增值税额的5%给予奖励;以5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20万元增值税额,奖励数增加2个百分点,最高奖励比例不得超过30%。客商投资自投产之年起,其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实行前三年全额奖励,后两年减半奖励政策,期满后不再享受奖励。

第13条企业所得税奖励。从项目正式获利年度起,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原则上前三年按100%、第四年和第五年按50%的标准予以奖励支持,但必须用于企业扩大规模、技术改造和新产品研发等。

第14条在政策优惠期限内,若上述同一企业同一项目税收奖励同时符合企业所得税奖励政策或增值税奖励政策的,则只能就高享受单项奖励政策。

第15条高管个税奖励。在我区主导产业企业就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经认定,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按在区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实行全额奖励。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经区人社局和区人才发展服务中心认定,可享受区人才政策。

第16条非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第六章外资现汇进资以及外贸出口扶持政策

第17条鼓励和支持外资企业现汇进资和增资扩股,企业当年现汇进资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以上的,经区相关部门认定,给予0.2元人民币/美元的汇差补助。凡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本区外贸公司代理企业出口创汇的,当年度产生的出口基数部分按每美元0.03元人民币进行奖励,下一年度超出上年出口基数部分按0.035元人民币奖励,具体奖励金额按当时行情确定。

第七章企业绿色发展扶持政策

第18条对获得国家、省级、市级能效“领跑者”(行业能耗标杆企业)、绿色工厂(含节水型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等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5万元的资金支持。对项目通过国家、省级、市级清洁生产验收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5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八章其它

第19条帮助非广丰籍企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办理户籍、暂住证等手续,通过政策支持给予企业管理层子女安排就读,并享受辖区居民待遇。

第20条对企业与新招聘的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1年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500元/人的培训补贴。

第21条新办企业,所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基金类),未进产业基地的按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进产业基地的在享受下限收取外,对区级下(含区级)收费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给予优惠。

第22条新办农业主导产业企业,优先安排供水、供电;用电容量在315KVA及以上的,其工业用电享受江西省目录电价大工业用电价格,并可申请实施峰谷用电价格。用水价格按上饶高新区相关企业标准执行。

23新办农业主导产业企业的办证办照,由企业服务单位统一受理、全程代办。进一步完善区行政服务中心职能管理项目从正式签约至实质性开工审批全流程不超过50个工作日。

第九章附则

第24条当项目出现以上政策叠加扶持的情况下,视项目具体情况采取“一企一议”选择一项或多项政策予以扶持。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或本办法未涉及的有关事项,可以“一企一议”。

第25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第26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地方政策调整,以调整后政策为准。如遇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修订。

第27条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生效。若与原已出台的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28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奖励及优惠,由区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并执行,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政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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