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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全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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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移送的单位或者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监察机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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