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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青山绿水,这件事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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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青山绿水,这件事定了

近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联合印发《江西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新的标准和方式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根据省财政厅负责人介绍,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的资金,属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该项收费本着“谁受益谁补偿、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目的是为了提高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水土保持意识,更好地发挥水土保持设施保护水土功能,保护好绿水青山。

《办法》在全面贯彻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印发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等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就征收范围、征收标准两方面进行了明确。一是征收范围更严,明确了凡在本省区域内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包括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开采矿产资源类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二是征收标准更低,明确了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处于建设期的矿产资源项目,按项目征占用地面积计征,每平方米由现在1元降低至0.8元,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将开采期的矿产资源类项目纳入征收范围,按照每季度开采量计征,每吨0.3元,按照国家规定最低标准征收;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按照开采量或排放量计征,每立方米0.3元,按照国家规定最低标准征收。对我省暂没有的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不明确征收标准。

附件:

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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