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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攻坚】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工作“问与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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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工作“问与答”

(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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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年,在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方面有何新要求?

   答:一是“应需而整”。在确保贫困村达到退出标准、贫困人口实现“两不愁三保障”的前提下,根据当年脱贫攻坚项目资金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年度计划整合资金规模。

     二是两个80%。即实际整合规模占计划整合规模的80%以上,当年整合资金支出进度占计划整合80%。

     三是缩减整合范围。从2018年开始,广丰作为原中央苏区县,不再整合中央资金,只整合省级以下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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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9年,针对使用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出台了哪些负面清单?

答:财政涉农扶贫整合资金主要用于贫困户农业产业发展和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但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1、村级办公场所。如村级综合服务平台、村办公大楼、便民中心等等

2、村级文化室。

3、文化活动广场(乡村舞台)

4、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

5、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

6、医疗保障

7、购买各类保险

8、偿还债务或垫资

9、其他与脱贫攻坚不相符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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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整合资金能否安排使用于非贫困村?

答:主要有二方面规定:

(1)今年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可用于“十二五”省级贫困村项目建设。

(2)上年已公布摘帽的贫困县,在保障全部贫困村达到退出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安排整合资金用于贫困发生率较高、贫困人口规模较大的非贫困村;34个非国定贫困县参照已公布脱贫摘帽县政策,在保障全部贫困村达到退出标准的前提下,可将纳入统筹整合方案的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适当用于贫困发生率较高、贫困人口规模较大的非贫困村。

     我区贫困发生率高、贫困人口规模较大的非贫困村的认定原则:贫困发生率高于本区2018年底贫困发生率的非贫困村(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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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针对使用财政涉农扶贫整合资金(包括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支持光伏扶贫项目有何具体规定?

答: 在支持带动贫困人口增收作用明显的光伏扶贫项目时,各地要严格按照《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 》(国能发新能[2018]29号)及《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国开办发[2017]61)有关要求管理使用资金,整合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可适当用于支持光伏扶贫的基础建设部分,但不得用于发放补贴和回购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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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针对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有何规定?

答:主要有三方面规定:

(1)经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832个贫困县中已正式公布的脱贫摘帽县,可根据巩固脱贫成效需要,将整合资金适当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这里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仅指必要的垃圾污水处理、改厕等村内小型公益设施建设,不能与美丽乡村建设划等号。

(2)未正式公布脱贫摘帽的贫困村不能将整合资金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

(3)非贫困村不能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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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我区近三年产业扶贫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具体政策内容为:

(1)2017年,广丰区对贫困户产业帮扶已实现全覆盖,贫困户加入专业合作社,通过合作社利润分红增加收入。

(2)2018年,利用马家柚特色产业继续对贫困户进行帮扶,以贫困户家庭人口人均3棵标准进行补助,家庭人口3人及以下按10棵柚苗标准进行补助,分为零星种植和集中种植二种方式。

(3)2019年,再次加大对贫困户的马家柚产业扶持力度,按一般贫困户2棵、兜底贫困户4棵苗木标准进行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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