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制定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的标志性举措,充分彰显了党和国家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鲜明立场和坚定决心。为深入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以严格公正司法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系列重要论述,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不断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司法政策措施,推动落实“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的要求,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完善裁判规则,健全工作机制,扎实开展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强审判监督指导,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为优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坚持依法平等对待,保障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1.严格落实“非禁即入”政策。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在涉及建设工程、房地产、矿产资源以及水、电、气、热力等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准确把握自然垄断行业、服务业等市场准入放宽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依法作出公正裁判。妥善审理与经营主体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协议、行政允诺等案件,依法遏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破除区域壁垒和地方保护,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2.完善行政诉讼审理制度机制。依法审理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与民营经济组织之间签署的招商引资协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有关协议等行政协议类案件,完善行政协议案件司法裁判规则,合理确定各方权利义务,依法公正解决投资收益分配、责任风险分担问题,助力营造良好的投资和市场环境。依法审理涉及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案件,促进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法规范适用,防止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加强涉及对民营经济组织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依法纠正“小过重罚”以及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不相当的行政处罚。加强涉民营经济组织的征收、征用财产等行政案件审理,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办理并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持续落实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3+N”工作机制,协同制定完善针对性强的涉全国统一大市场、市场监督管理、证券期货、金融监管等领域的规范性文件,积极预防化解涉民营经济组织的行政争议。
3.依法规制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力度,依法规制破坏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依法审理科技领域的垄断纠纷案件,准确认定知识产权正常行使行为与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界限,保障各类企业公平获得创新资源,实现创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积极助推统一大市场建设。
4.依法助力拓宽融资渠道。落实民法典关于功能担保的规定,依法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托供应链产业链拓展新的融资担保方式,依法确认非典型担保的法律效力,稳定金融机构的法治预期,助力民营经济组织有效利用自身资产资源获得信贷融资。持续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等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维护好企业信用信息,及时更新企业涉诉涉执情况,防止因信息更新不及时影响企业获得正常融资。会同市场监管、人民银行等信用综合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及时修复信用。严格落实国家金融管理政策,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沟通,推动金融机构持续优化普惠金融供给和服务,依法规范利息收取,协同推动政策落实落地。依法规范金融机构单方面增加发放贷款条件、中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行为,确保民营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法规制“高利贷”、“砍头息”等非法职业放贷和转贷等违法行为,严惩民间借贷犯罪活动,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助力民营经济组织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难题。
5.着力促进解决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问题。严格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关于账款支付刚性条款、《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及《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型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等有关规定,依法保障民营经济组织特别是中小企业账款获得及时支付。依托清理账款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预防和清理机制,全面落实快立、快保、快审、快执“绿色通道”工作要求,强化对拖欠主体的强制执行,积极运用交叉执行加大对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案件执行力度。
6.强化科技创新司法保护。既要加大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又要遏制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虚假诉讼行为,优化创新创业法治环境。依法审理涉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案件,提升关键领域、核心技术等科技创新成果司法保护水平。研究制定惩罚性赔偿适用指导意见,完善裁判规则,细化认定标准,切实发挥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惩戒侵权行为、有效救济权利、激励创新创造的制度价值。积极破解专利民行交叉情形下的“一案等一案”问题以及裁判尺度不统一问题,努力实现专利民行交叉案件审理程序衔接和结果协调;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健全案件审理协同机制,加快推进与专利民事案件关联的专利确权行政程序,促进实质解纷。加大力度统筹知识产权批量维权案件审理工作,通过印发典型案例、指导规范等方式统一全国批量维权案件裁判尺度。
7.保障新兴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研究起草数据产权司法保护指导意见,妥善处理数据权益纠纷,推动数据要素高效流通和交易。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支持人工智能依法应用,引导人工智能产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