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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区公办幼儿园2022年春季收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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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各公办幼儿园:

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以及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3]705号)以及区发改委、区教育体育局、区财政局下发《关于调整广丰区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广发改字[2020]62号)的文件规定,现将我区各公办幼儿园2022年春季有关幼儿教育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1)城区省级示范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为:400元/月/生。

2)城区市级示范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为:300元/月/生;乡镇市级示范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为:280元/月/生。

3)城区普通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为:230元/月/生。

4)乡镇中心幼儿园(含五都镇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为:180元/月/生。

5)乡镇以下普通幼儿园(含农村小学附设幼儿班)保育教育费标准为:140元/月/生。

二、其他收费、退费及资助

(一)服务性收费与代收费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多退少补,不得结余,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具体收费项目如下:

1、服务性收费:点心费及中餐费合计为180元/月/生。(未在园用膳的幼儿只收取点心费50元/月/生)

2、代收费(园服费);根据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校服管理工作的通知》(赣教评字﹝2021﹞3号)文件精神,从2021年秋季开始起取消最高限价管理规定,校服的采购及价格管理将依据市场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园服由幼儿家长自愿选购,未订购的不能收取此项费用。

(二)退费

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预收费用。具体退费办法如下:

1、当月一周内要求退(转)园的,按本园所收取本月学费、住宿费标准的75%退还;

2、当月二周内要求退(转)园的,按本园所收取本月学费、住宿费标准的50%退还;

3、当月超过二周要求退(转)园的,所收本月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

(三)资助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按照50%的比例给予减免收取保教费。对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以及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保教费给予全免。

三、管理与监督

(一)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幼儿园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二)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及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三)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纳入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幼儿园接受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

(五)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六)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上饶市广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饶市广丰区教体局

上饶市广丰区财政局

202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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