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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市广丰区产业扶贫运行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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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市广丰区产业扶贫运行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上饶高新区,区直各单位:

    上饶市广丰区产业扶贫运行机制实施细则》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126

 


上饶市广丰区产业扶贫运行机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产业扶贫运行机制,推动脱贫攻坚取得实效,根据《江西省产业扶贫运行机制管理办法》赣开发【2018】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扶持对象、扶持范围和扶持方式

第二条 产业扶贫的扶持对象

1、建档立卡贫困户。

2、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人口较多的村。

3、具有扶贫带动功能的合作组织、龙头企业、家庭农场、 能人大户、致富带头人等新型经营主体。

第三条 产业扶贫的扶持范围

主要扶持对贫困户增收带动作用明显的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特色手工业、光伏、生态、乡村旅游、休闲农业、电商扶贫、扶贫车间、服务业类、设施农业、水利水电开发目,产业扶贫基地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其它能够带动贫困户增收的产业项目。

第四条 产业扶贫的扶持方式

扶持方式包括资金直补、贷款贴息、保费补贴、资产收益扶贫、帮扶责任人携资结对帮扶、就业技能和产业技术培训等。推行“选准一项主导产业、打造一个龙头、设立一笔扶持资金、建立一套利益联结机制、培育一套服务体系”的 “五个一”扶持模式。

第三章 利益联结机制

第五条 加强合作社与贫困户的利益联结。原则上有产业发展意愿的贫困户都要加入合作社。支持贫困户以各种要素参与合作社或入股合作社;支持合作社与龙头企业以多种形式合作;力推龙头企业、合作社、贫困户三方联合的模式, 并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

第六条 围绕特色优势产业,加快合作社的建设进程。发展壮大现有合作社,加快组建新的合作社。积极引导和支持龙头企业、家庭农场、能人大户、致富带头人加入产业合作社中。支持和引导合作社根据生产经营和市场需要组建联村或乡镇级合作联社,完善合作社的运行机制。按照“组建上靠组织、生产经营上靠市场”的原则,大力推行村干部与能人带头领办、村党员及民兵队伍积极主动参与、村民自愿参与、贫困群众统筹参与的“一领办三参与”产业合作形式。每个贫困村、每个扶贫产业原则上都要建立合作社。探索将党支部建在产业上、建在合作社上,强化党建引领作用,促进产业和合作社健康发展。

第七条 对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人口较多的村,原则上都要因地制宜建立扶贫产业基地,做到村村有扶贫产业。推动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通过盘活集体资源、入股或参股、量化资产收益等渠道,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

第八条 产业扶贫的利益联结类型

1、经营性收益联结。引导扶持经营主体发展订单农业和 “互联网+农业”,提供技术服务,保底价包销产品,帮助贫困户就地生产创业,获得稳定的经营性收入。

2、工资性收益联结。扶持帮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在扶贫产业的生产、加工、流通各环节就地就近劳动务工,获得稳定的工资性收入。获得扶贫资金项目支持的经营主体,必须优先招收贫困户劳动务工。

3、生产性收益联结。引导扶持经营主体流转农民土地,建设规模农业生产基地,反租倒包给贫困户生产管理,帮助贫困户获得稳定的生产性收入。

4、政策性收益联结。通过退耕还林补助、生态补偿等强农惠农政策,帮助贫困户获得稳定的政策性收入,开发一批生态护林员、护路员、治安协管员、农村保洁员等公益岗位, 安排贫困户就近就业。流转或入股土地等资源所得的政策性扶持收益,可由贫困户和经营主体共享。

5、资产性收益联结。利用财政涉农扶贫资金、村集体和农户资源资产、帮扶资金等投入设施农业、生态、养殖、光伏、乡村旅游、扶贫车间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用于资产收益扶贫。资产收益扶贫所得收益,要向丧失劳动力或弱劳动力的贫困户、贫困残疾人户倾斜。

第四章 配套政策

第九条 产业扶贫项目的直补政策

各类项目直补标准,根据具体产业扶贫实施方案确定。

第十条 产业扶贫贷款的信贷政策

产业扶贫贷款,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商业可持续和履行社会责任原则,向符合条件的贫困户以及扶贫带动新型经营主体发放的发展产业贷款。

1、贷款利率。对扶贫小额信贷、扶贫产业信贷通、 借用人民银行扶贫再贷款资金发放的产业扶贫贷款,执行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贷款利率。对其他扶贫带动新型经营主体的产业扶贫贷款,由银行机构根据“保本微利”原则确定贷款利率。

2、贷款期限。根据扶贫产业发展周期,按1-5年由扶持对象自主申请选择。产业发展周期若需更长贷款期限,合作银行可根据扶持对象及产业情况自主确定。

3、贷款担保。对发放贫困户的扶贫小额贷款和对扶贫合作组织发放的扶贫贷款,严格执行“免抵押、免担保”的政策规定。对其他扶贫带动新型经营主体的产业扶贫贷款,可根据其带动的贫困户数量提供适度担保。

第十一条 产业扶贫贷款的政府支持政策

1、对贫困户和扶贫合作组织贷款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的,可给予部分资金直补扶持。

2、产业扶贫贷款风险补偿金,原则上按风险补偿金的8倍发放产业扶贫贷款,超过8倍的,启动风险补偿金动态调整机制。

3、扶持对象使用产业贷款的给予贴息支持,降低贷款成本。

第十二条 产业扶贫贷款的贴息政策

1、贴息标准。对贫困户发放的产业扶贫贷款,贷款本金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按实际贷款金额贴息,超过5万元部分不予贴息。对扶贫带动新型经营主体发放的产业扶贫贷款,根据其带动贫困户数量,按带动户数每户5万元贷款的合计额度与实际贷款金额孰低的原则,确定最高可享受贴息本金,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按最高可享受贴息金额据实贴息;超过50万元的部分不予贴息。

2、贴息利率。对贫困户的产业扶贫贷款,按照区有关金融扶贫专项文件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具有扶贫带动功能的新型经营主体扶贫贷款,贴息利率原则上按贫困户享受贴息政策标准的一半执行。

3、贴息期限。根据产业扶贫贷款实际贷款期限据实贴息,原则上贴息期限不超过5年。

第十三条 产业扶贫的保险政策

1、产业扶贫保。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布局,以贫困村或乡镇(街道)为单位,选择适宜地发展且前景好、贫困户参与度高的种植、养殖及农产品加工特色扶贫主导产业,对贫困户或扶贫合作组织发展产业设立“产业扶贫保”。根据保险费率可在普惠水平基础上下调10%-20%,也可根据当地实际,由县(市、区)与承办保险公司商定更加优惠的保险费率。对其他扶贫带动新型经营主体,可根据其带动的贫困户数量适度予以保险支持”的要求,另行制定实施方案

2、小贷扶贫保。对贫困户发展生产向银行申请扶贫小额信贷设立“小贷扶贫保”。“小贷扶贫保”涵盖的贷款范围包括扶贫小额信贷、扶贫和移民产业信贷通等各种扶贫类小额贷款。根据对贫困户投保小贷扶贫保实行特惠保险费率,具体费率由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和使用贷款发展产业情况与承办保险公司商定,原则上年平均费率为贷款本金的2%,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的2.5%,保险费率可根据年度经营情况及有关条款浮动区间规定进行适当调整”的要求,另行制定实施方案

3、保费补贴。保费补贴由本级财政安排解决。具体开展“产业扶贫保”和“小贷扶贫保”的规模政府补贴保费的比例,另行制定实施方案。政府补贴保费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保费的80%。对贫困户自愿投保政策性农业保险规定个人自缴保费部分,政府原则上可按不低于80%的比例给予再补贴。

第十四条 对具有扶贫带动功能的龙头企业、合作组织、 家庭农场、能人大户、致富带头人等新型经营主体,制定合理的保险扶持标准,按带动贫困户的数量进行保险扶持。

第五章 风险防范机制

第十五条 技术风险防范机制

1、强化技术培训。以为单位整合培训资源,依托现有培训机构,结合贫困户需求、意愿和发展实际,分类设置课程和培训标准,分产业、分层次、分岗位开展实用技术与技能培训,提高贫困群众的自我发展和抵御风险能力。

2、发挥本土技术力量作用。充分利用本地致富带头人、 能人大户、土专家等技术人才力量,做好对贫困户的“传帮带”,实时解决技术难题,降低产业风险。

3、加强技术指导服务。依托省、市、县、乡四级产业技术专家和服务团队,深入开展扶贫产业技术指导与服务,实行贫困村产业发展技术包干服务,建立贫困村产业发展“一对一”技术帮扶机制,确保每个发展产业的贫困户都有专家或技术人员开展全过程技术跟踪指导服务。

第十六条 市场风险防范机制

1、积极发展订单农业。通过发展订单农业和反租倒包等经营模式,帮助贫困户依托新型扶持经营主体销售渠,通过保底包销和签订防范风险协议等方式,降低市场风险,保障贫困群众利益。

2、大力推行产业扶贫保。积极创新保险机制、丰富保险产品、提升保险服务,量身打造精准助力贫困户通过发展生产实现脱贫的保险方案,提高其抵御风险能力。

第十七条 小额信贷风险防范机制

1、严格执行政策要点。坚决把“免担保免抵押、不高于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建风险补偿金”等政策要求落实到位。

2、切实规范使用模式。坚持户贷户用户还方向,新增小额信贷资金不能用于入股企业吃利差。贷款资金用于合作社抱团发展使用的,要以贫困户实际参与作为硬性条件。坚持贫困户自愿和贫困户参与两项基本原则,提高贫困户内生发展动力。

3、大力推行贷款保证保险。扎实开展产业扶贫小额信贷 “小贷扶贫保”保险服务,着力为贫困户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建立金融风险分摊机制,为贫困户发展生产实现增收脱贫提供坚实保障。

4、加强对贫困户、扶贫带动新型经营主体有效信贷需求的甄别,防范将扶贫产业贷款挪作他用等风险因素。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贫困户可办理无还本续贷业务,对确因非主观因素不能到期偿还贷款的,可协助其办理贷款展期业务。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脱贫攻坚实际,编制产业扶贫规划,具体到村。对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人口较多的村,原则上要编制具体的扶贫产业基地建设规划,建立产业扶贫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列入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和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应当从项目库中选择。

第十九条 产业扶贫资金项目由产业扶贫主管部门审批,实行项目管理制和县级或乡级财政报账制。坚持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加强绩效考评,完善协调统一的资金项目管理机制。

第二十条 产业扶贫资金项目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推行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及工程审计制,基地建设项目按 “绿色通”及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制、合同制和项目法人制,设立项目标识牌,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产业扶贫资金项目年度计划有变更的,应按程序履行批准和备案手续。产业扶贫资金项目实施完成后,依据批准的产业扶贫资金项目年度计划,由所在乡镇(街道)逐个项目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区级监督

第二十二条 产业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涉及政府釆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三条 产业扶贫主管部门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项目申报审批、项目组织实施、项目统计监测等资料归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产业扶贫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项目单位拒不整改,或者在项目实施期限内无法实施,产业扶贫主管部门应当终止项目,收回资金,按程序对项目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弄虚作假、套取扶贫资金,或者违反政策规定导致项目建设出现严重问题,损害贫困户利益的,除依法追回扶贫资金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产业扶贫纳入各乡镇(街道)扶贫成效考核,引导各地发展长期稳定的脱贫产业项目。

第七章 附则

二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使用自筹资金及其他非整合涉农资金发展产业扶贫项目,应参照本办法执行。同时形成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产业扶贫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 本办法由扶贫和移民办、农业财政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此前印发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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