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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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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

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字〔2021〕57号)文件精神,以及《上饶市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饶巩衔字〔2023〕5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持续发挥扶贫(帮扶)项目资产效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乡村振兴,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区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坚持权责明确,实施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类别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属性,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充分考虑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受益群众的特殊性,资产权属和收益权尽量下沉,充分调动受益群众的积极性;坚持公开透明,引导群众参与的原则,严格落实公示制度,提高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运营的透明度。根据现有资产管理制度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要求,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框架下,建立健全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的长效运行管理机制,确保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经营性资产不流失或不被侵占、公益性资产持续发挥作用,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提供更好保障。

二、工作目标

全面摸清党的十八大以来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底数, 将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合理纳入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实施分类管理。明确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监督权等,有效解决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属于谁、谁来管、如何管”和扶贫(帮扶)项目资产收益“属于谁、谁来分、如何分”等问题,防止扶贫(帮扶)项目资产闲置和损失浪费,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持续发挥效益。

三、工作内容

(一)扶贫(帮扶)资产后续管理类型。扶贫(帮扶) 项目资产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3种类型。

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主要包括农林牧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和股权、债权类资产等。

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公益性资产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 主要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电力设施等方面资产。

(二)扶贫(帮扶)资产后续管理范围。本方案所指扶贫(帮扶)资产是指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主要为财政专项衔接补助(扶贫)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定点扶贫(帮扶)资金等投入形成的扶贫(帮扶)项目资产,涉农整合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农村饮水安全资金、教育扶贫(帮扶)资金、医疗扶贫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包括实施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发展(含资产收益)以及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等,全部纳入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管理范围。

(三)扶贫(帮扶)资产管理措施。

1.全面摸清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底数。坚持“谁主管、谁排查”的原则,按照资金渠道,由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水利局、交通局、林业局、卫健委、文广新旅局、统战部(民宗局)等资金管理部门及项目实施地所在乡镇、村,坚持“自上而下”理资金与“自下而上”核资产相结合的方式,在前期摸排的基础上,对纳入管理范围的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再进行全面清理,抓紧查漏补缺,做到应统尽统,确保全面摸底排查完党的十八大以来形成的扶贫(帮扶)项目资产。扶贫(帮扶)项目资产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摸排,重点是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主要摸排农林业产业基地、农业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农村电商服务设施、光伏电站、帮扶车间、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扶贫(帮扶)资金直接投入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公益性资产主要摸排通村和通组公路、产业路等道路交通设施,农村水利及安全饮水设施,农村教育、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供电等公益性基础设施等。到户类资产主要摸排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支持脱贫农户发展的种养殖产业基地、家庭农场、手工作坊等,户用安全饮水设施设备、圈舍、农机具、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等。

2.分级分类建立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台账。对扶贫项目和衔接资金项目形成的资产分别建立扶贫项目资产台账和帮扶项目资产台账,准确识别归类,科学认定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权益资产,并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相应建立区级资产台账、行业部门分类台账、乡村明细台账。登记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际投入、资金来源、资产名称、规模、单位、购建年度、资产原值、资产现值、坐落地、建设单位、资产状态、资产属性、资产类别、所有权归属及占比、移交时间、管护运营单位、管护责任人、监督责任人、监管单位、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等信息。到户类资产以户为单位,逐户登记归属农户的资产。

3.落实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管理责任。按照“区级统管、乡镇监管、村级直管、群众监督”的原则,加强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监督管理。压实各行业部门、乡镇和村级监督和管护责任。乡村振兴局负责会同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等部门统筹协调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各项工作。乡镇政府对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后续运营负日常监管责任,要常态化组织开展资产运营管护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每季度抽选一定比例村开展管护情况检查,全年实现全覆盖。村级组织对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帮扶)项目资产担负具体运行维护及监管责任,根据不同资产管护需要,每月不少于一次组织资产管护人(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清理管护。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由乡村振兴局牵头,联合各行业部门每半年开展一次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监督和管护情况督导,督促管护主体管好用好资产。

4.稳妥推进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确权移交。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投建、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确权移交登记。进行确权登记后,确权部门及时将确权登记表报乡村振兴局备案,同步做好资产移交,并纳入相应的资产管理体系。对确权到区、乡的国有资产,由国资办统一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平合管理。对确权到村的资产,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农业农村局依托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合,将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纳入年度资产清查工作,按照农村集体“三资”及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要求加强监管。经营性资产要尽量确权到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公益性资产要按照行业相关要求,在有效管护的前提下进行确权。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属于房产、土地等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资产确权结果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所涉乡、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在合理确定权属且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乡镇或项目主管部门将资产移交所有权方。对已建成的扶贫项目资产要统一确权,全面移交。对后续投建的帮扶项目资产要逐个确权,及时移交,做到竣工验收结算一个、确权登记移交一个。帮扶项目资产要在项目竣工验收结算后1个月内完成资产移交相关程序。资产移交要履行相应程序,由交接双方共同签订资产移交协议(附件1),并附移交资产清册(附件2),移交时双方要核查移交的扶贫(帮扶)项目资产数量及完好状况并做好书面记载,移交双方书面确认后移交。确保资料齐全、程序完备。

5.加强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管护运营。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登记确权后,根据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特点,落实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管护主体,建立相应后续管护制度,明确具体责任人,落实管护责任。

(1)经营性资产要加强运营管理,注重风险防控,完善运营方案。确权到村集体的要纳入村集体资产管理,由村集体提出运营方案,可以采取承包、托管、租赁、合作等方式落实运营主体,确定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街道)或区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公示后,由所有权人与经营者签订合同(协议)。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应通过民主决策等程序确定并报上级备案。区级统筹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由区级明确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部门经营。属于国有资产的,由乡镇(街道)或区级相关行业部门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各地探索扶贫(帮扶)项目资产量化入股参与“三资”运营模式,多渠道增加农户资产性收益,可根据实际,成立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管理公司,实行集中统一管护运营,管护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

(2)公益性资产未确权给村集体的,如农村教育、卫生健康、供电、文化电旅游等设备设施,由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标准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管护力量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参与管护,签订资产管护协议(附件3),村干部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管护工作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各乡镇、村等资产管护主体要保障资产管护经费,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地方财政资金统筹解决。对供水系统等易损耗、易损坏的公益性资产落实受益者责任,引导其参与管护,自觉缴纳有偿服务和产品的费用。

(3)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护,村支两委、驻村工作队、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扶,强化感恩教育和思想引领,使到户类资产更好发挥巩固拓展脱贫成果的作用。

6.规范扶贫(帮扶)项目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村集体组织要加强对确权到村的经营性资产收益收取入账,根据资产运营方案或相关租赁合同、入股协议,按规定收取资产收益,原则上每年收取一次。对长时间未产生资产效益的经营性资产,要加强风险评估,督促经营主体改善运营方式,履行收益缴纳义务。区级统筹的经营类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各有关收益乡镇(街道)可根据各村实际进行统筹分配到村。

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收益,由村委会按照“村集体提方案、乡镇审批、区级备案”的流程,履行民主决策和公示等相关程序后进行分配。收益方案要体现精准和差异化帮扶,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在村级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原则上村集体资产收益主要用于壮大村集体经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方面;扶贫(帮扶)项目资产运营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村级办公、干部工资、招待费和负面清单项目建设。对农户的分配方式可通过设置一定的条件获得收益,激发群众内生动力。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分配收益。对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在村(社区)内提供保洁保绿、公共设施维护、执勤值班等公益性岗位鼓励参加劳动取得收益,杜绝养懒汉和等靠要;对无劳动能力的脱贫户和监测对象,根据家庭状况,履行相关程序后,鼓励通过模范遵守村规民约等方式进行分配收益。扶贫(帮扶)资产收益兑付到村集体银行账户后,须在3个月内完成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的落实,收益入账后按计划在年内使用,并据实建立完善资产收益分配台账(附件7)。当年未使用完的资产收益可结转下一年度,纳入下一年度年初分配方案报审后继续统筹使用,收益滞留账上时间不超过12个月。

7.严格依规做好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处置。扶贫(帮扶) 项目资产处置本着“尽力盘活、谨慎处置、杜绝浪费”的原则,尽可能采取盘活、维修等措施让资产发挥效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集体和国有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应按照集体资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进行规范处置。并建立与资产台账相对应的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处置台账。属于村集体的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处置由村(社区)民主决策经乡镇(街道)审核,报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及时公开。对长期闲置且设施完善的经营性资产,要加大盘活力度,通过转换经营模式、对外招商招租等市场运作手段盘活使用;对丧失经营能力,但基础设施仍有使用价值的,转换为公益性资产;对正常使用出现部分破损的公益性资产,要及时修缮;对完全损毁、流失的公益性或经营性资产,按规定程序予以处置核销。对以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办法和处置方式。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产业振兴,不得分配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扶贫(帮扶)项目资产损毁的,应有项目主管部门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等评估证明文件,按规定予以核销。因人为因素造成资产损毁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明确处置类型。具体出现下列情形的,资产所有权单位可以按程序进行处置:

①受政策、市场等因素影响,长期闲置无法发挥效益的扶贫(帮扶)项目资产;

②已达到报废期限或因技术原因不能安全有效使用的扶贫(帮扶)项目资产;

③因规划调整或政策因素拆除的扶贫(帮扶)项目资产;

④灾害损毁的扶贫(帮扶)项目资产(指冰雹、泥石流、洪灾等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因素损毁的资产);

⑤确需处置的其他扶贫(帮扶)项目资产。

2)明确处置流程。对确权到区、乡的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置,由乡镇或项目主管部门将处理意见报区审批。对确权到村的资产原则上按照“村申请、乡镇审核、区级审批”的程序处置,逐一审批填写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处置审批表(附件8)。具体流程如下(后附流程图,详见附件9):

①村级申请。村委会对需要处置的扶贫(帮扶)项目资产提出处置意见,或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专项报告作为处置的评估意见,按“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提交村民代表大会研究。会议通过后,处置计划在村级公示栏公示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审核。

②乡镇审核。乡镇对村级上报的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处置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处置缘由和处置方式是否准确,并组织人员实地核实。调查核准后,提交乡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审定,处理结果公示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

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项目主管部门对乡镇上报拟处置的扶贫(帮扶)项目资产进行实地核查论证,出具论证意见,对达不到处置条件的资产要反馈清楚原因及理由,符合处置条件的经部门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报乡村振兴局汇总,统一提交区级审批。原则上资产处置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农村供水保障等资产处置由水利部门负责审核;农田水利灌溉、种养殖基地和产业加工及配套设施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核;农村道路和桥梁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审核;其他未明确主管部门的资产由乡村振兴局负责审核。

④区级审批。乡村振兴局对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拟处置扶贫(帮扶)项目资产进行信息登记。经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领导小组或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在区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开公示不少于10天,无异议后批复至相关乡镇进行处置,并建立区级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处置台账。

⑤登记入账。村级根据区级资产处置审批意见,对资产进行核销处置,建立资产处置台账(附件10),并在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资产管理模块中标注信息,做好下账处理。农业农村局指导乡镇村级财务中心贯彻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用好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单项资产原值小于10万元(含10万元)或单批次资产原值小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处置计划,可简化处置程序由村申请、乡镇审核、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公告处置结果下达批复处置结果意见,并报区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于清查前已发生的扶贫(帮扶)项目资产流失、报废、损毁等情况,履行先登记、再报审、后处置程序,按批集中统一处置,相关的审批文件归档管理,做到有据可查。

四、工作保障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后续 管理的重要性,将其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中统筹部署落实。各乡镇(街道)要组建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专班,明确专人负责。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水利局、交通局、林业局、卫健委、文广新旅局、统战部(民宗局)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明确管理责任,密切配合,共同将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加强督促指导,强化监督管理。乡村振兴部门牵头加强对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相关工作的督导,将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纳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实时管理,及时录入和更新扶贫(帮扶)项目资产信息台账。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村公示栏等,严格落实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扶贫(帮扶)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充分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监督作用,确保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管理在阳光下运行。加强对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对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管理中发现的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损坏损毁、挥霍浪费、非法占用、违规处置等问题,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扶贫(帮扶)项目资产流失损失的责令赔偿,并从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工作调度,及时总结推广。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的调度和总结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积极探索并不断完善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及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营造社会广泛参与和群众积极支持的扶贫(帮扶)项目资产管理良好氛围。不断提升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推动扶贫(帮扶)项目资产持续发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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