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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广丰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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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广丰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以及省、市、区委、区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各项决策部署,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更名为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加强过渡期我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江西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等6厅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财扶〔202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

第三条  衔接资金应当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衔接资金的支出方向包括: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资金分配

第四条 区级财政需在保持财政支持政策总体稳定的前提下,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合理安排衔接资金。

区本级财政要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衔接资金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五条  衔接资金分配实行分类分档。统筹兼顾脱贫村、重点帮扶村和800人以上的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与非贫困村实际情况,推动均衡发展,重点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倾斜确保每年每个省定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投入资金达100万元以上。在保证重点帮扶村、脱贫村需要的前提下,可统筹安排省市、区三级衔接资金不超过30%中央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第六条   衔接资金分配以当年度全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计划为依据,以重点帮扶村、脱贫村和非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三类人员产业发展为重点,以巩固脱贫质量为目标,积极探索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体制科学有效、项目布局合理、资金使用高效、监督管理严密的衔接资金使用监管机制。

条 科学编制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年度项目库,项目库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资金规模、资金来源、绩效目标、时间进度、责任单位等基础信息根据项目计划资金需求进行资金分配使用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与下达

  衔接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适当资金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形式开展产业就业技能培训。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级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会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欠发达村、重点村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支持脱贫村、重点村乡村特色产业后续长期培育,支持特色种养业全产业链发展,围绕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在统筹谋划基础上,支持脱贫村、重点村必要的特色种养业农产品和食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脱贫村、重点帮扶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路灯、公厕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实施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级可根据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中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财政解决。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衔接资金及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

(六)偿还债务和垫资,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无关的支出。

第十  衔接资金由级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年度计划、目标任务等自主安排使用。衔接资金支持项目原则上要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十  区财政局及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在规定的时间内下达资金。

第十三条 级各相关部门应当合理安排项目预算,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衔接资金,按照国家和省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相关规定管理。无法实施需变更项目,政府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同意后及时变更项目。

第十  衔接资金的支付管理,继续实行乡级报账制,按照财政预算一体化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内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  衔接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衔接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协调指导区乡村振兴局、发改、统战部(民宗局)、农业农村人社局、水利局、林业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道加强资金监管以及绩效管理。

(二)乡村振兴局负责商发改、统战部(民宗局)、农业农村人社局、水利局、林业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审。

(三)区发改委负责对所有用衔接资金安排的项目进行可行性审核,并按规定进行立项批复。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及项目抽查验收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项目主体单位负责落实项目资产移交和建后管理工作。项目建成后形成的资产,要及时明晰产权,办理资产移交,加强项目资产的后续管护。

)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批准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地点,不得超标建设,不得随意超概(预)算或负债建设。

)各乡镇(街道)职责。负责衔接资金项目计划申报,项目实施、项目初验、项目公示及项目档案完善工作;负责建立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台账和资金拨付台账。

第十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

(一)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年度计划、目标任务等,在充分征求村、镇(乡、街道)上报项目意见的基础上,严格项目论证入库,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衔接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避免资金等项目。

(二)、乡项目管理职责:、街道)、村两委及项目主管部门管项目,乡镇财政按要求项目做好资金支付、专账核算及收支明细台账等工作;区财政局按要求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工作,配合建立全区项目资金台账乡村振兴局按要求建立全区项目库、项目批复,督促相关单位加快项目实施,建立全区项目资金台账、街道)乡村振兴工作站按要求建立本乡镇(街道)项目收支明细台账并共同负责督促项目施工进度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做好项目实施监管工作督促项目施工进度;审计部门做好项目决算审计及抽查审计监督工作。   

(三)乡村振兴局应牵头统筹各部门将批准的项目库在30日内、批准的每批次衔接资金使用计划在10日内录入全国防贫监测信息系统。资金使用计划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在履行程序后,应及时在系统中更新有关信息。

第十  全面推行公告公示制度。项目库、资金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年度项目计划、年度项目计划执行结果、贴息等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等重要内容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  衔接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按照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衔接资金使用效益。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下年度衔接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十  财政行业主管部门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监管等工作。                         

二十 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附  则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9年印发的上饶市广丰区2019年度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广开发2019〕9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本办法由财政局会同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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