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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广丰区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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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广丰区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镇(街道)区委各部门、区直单位各区属国有企业

为认真做好2021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国家考核评估反馈问题和省考核反馈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发改委、省民宗局和省林业局6部门联合转发的《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广丰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资金使用范围

1.合理界定资金使用范围。衔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三个方面,具体包括: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适当安排产业发展、产业贴息、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支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对集中安置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会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支持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支持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路灯、公厕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给予补助。实施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

2.加大对重点村的帮扶力度。统筹兼顾脱贫村、重点帮扶村和800人以上的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与非贫困村实际情况,推动均衡发展,重点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倾斜确保每年每个省定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投入资金不低于100万元,市定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不低于50万元,区定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不低于30万元。

3.杜绝用于负面清单事项。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防贫保、防止返贫监测预警工作经费等中央和省有明确来源、明确范围的项目;不得用于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奖金工资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等支出;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绿化、外立面改造、廊桥、康养之家、村级大广场大亭子等形象工程;不得用于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无关的支出偿还债务本息和垫资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聚焦特色优势主导产业

4.做大做强特色主导产业。坚持把产业作为衔接资金支持重点,培育和壮大我区特色优势产业,逐年提高用于产业的占比,2022年用于产业的资金占比不低于55%,以后每年提高5个百分点,至2025年将产业占比提高至70%。对依托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实施的单个项目投资规模达到50万元以上的,区级项目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尽职调查。

5.支持全产业链发展。根据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和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明确帮扶产业支持范围切实做大做强特色优势产业的通知》(赣财扶20219号)文件精神,围绕生产项目、加工流通、配套设施、服务支撑、金融支持等进行全方位支持,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和全产业链发展。

6.健全完善利益联结机制。注重项目联农带农的紧密性和多样性,加强项目的利益联结机制审核,通过方案、协议等形式,明确土地流转、就业务工、带动生产、帮助产销对接、资产入股、收益分红等利益联结机制,带动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增加收入,促进村级集体经济、易地搬迁安置社区发展。收益要向丧失劳动力或弱劳动力的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倾斜不得向所有项目对象户平均分配资产收益,避免简单入股分红;对无劳动能力的,可采取直补方式,对有劳动能力的,可通过生产奖补、村内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帮助其就业增收,确保群众充分受益。

三、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

7.规范项目库管理坚持群众参与,充分吸取群众意见,按照“村申报、乡核、县审定”的程序将群众“急难愁盼”的项目优先入库。所有入库的项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项目可行性论证。项目库坚持有进有出,动态建库,原则上在上年9月底前完成下年度项目库建设,上年11月底前从中择优完成下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编制,所有批复实施的项目必须来源于项目库。

8.规范项目变更程序。项目计划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变更的,需由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变更。

9.规范项目招投标管理。严格按照工程项目招投标有关规定,履行工程项目招投标程序,不得规避工程项目招投标相关规定,项目中标施工单位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卖标,不得随意转包、分包。

10.规范项目合同管理。要按照住建部门有关规定,规范签订合同,合同首付款约定比例不得高于50%,单个项目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要按规定预留项目质保金,项目质保金的约定比例不得高于3%。

11.规范项目完工验收。继续下放项目验收权限,衔接资金安排的项目继续由各乡镇(街道)自行验收。各乡镇(街道)要成立项目验收领导小组,项目完工后,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项目完工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及时送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结算

12.规范项目后续管理。强化行业主管部门责任,有序规范推进确权登记,建立行业部门资产台账,进一步明确责任,督促各地加强公益类资产项目后续管护,将管护责任落实到人。

13.规范项目档案管理。已完工的项目,应根据项目档案有关规定,及时收集好项目决策、项目设计、项目预决算、项目合同、项目公示和项目现场照等资料,并将收集齐全的项目档案及时整理归档。

四、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

14.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简化资金拨付程序,做到应拔尽拔,不得“以拔代支”。项目要按合同规定的进度拨款,不得超合同约定支付首付款,项目结束后按结算价据实支付,不得超结算支付资金。

15.严控资金结转结余率。要严格按照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要求,加大对闲置资金的排查力度,资金结转结余率要严格控制在上级规定范围内,不得存在2年以上结余资金。对闲置资金、超结算支付资金和审计结余资金,要及时收回区财政账户,并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项目,切实发挥资金效益。

16.定期开展督导调度。区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对计划执行、项目建设、资金拨付、竣工验收等环节全程加强监督,定期分析调度存在问题原因,加强沟通对接,并将财政衔接资金拨付纳入每月区高质量考核范围,对资金拨付进度排名靠后的单位及时进行通报。

17.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按照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衔接资金使用效益。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其作为下年度各乡镇(街道)衔接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全面推行公告公示制度

18.明确公告公示内容。项目库、资金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年度项目计划、年度项目计划执行结果、贴息等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等重要内容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19.划定公告公示范围。根据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实行区、乡、村三级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20.公告公示的方式。示分集中公示和定点公示区级部门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各乡镇、村居通过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单个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在项目现场设立项目公示牌,标明项目名称、总投资、扶贫资金数量、建设规模、完成时间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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