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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丰区工信局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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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丰区工信局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确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严防在信息公开中发生泄密事件,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遵循“公开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公开”和“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四条  对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部门分管此项工作的分管领导负责保密审查把关,签字认可后由单位信息员作好登记备案。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五条  在对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以及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免于公开。

第六条  对公开信息进行经常性保密检查,发现涉密信息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并在24小时内向县国家保密局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保密审查(禁止公开)的基本范围:

(一)标有密级的三密文件;

(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涉及国家安全和我县民族团结、社会政治稳定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内部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在对外交流与合作中经审查、批准与境外合法交换的秘密信息和内部信息;

(五)本单位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八条  对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党政纪处分,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触犯法律的,依法送交检察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工信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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