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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丰区特困人员认定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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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事项:特困人员认定

(一)实施依据: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民发〔2021〕7号)。

(二)办理条件:具有本区居民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无劳动力能力: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具备特困人员条件,年满60周岁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视为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

(三)救助标准:农村特困供养金995元,城镇特困供养金1275元。

(四)申请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

2.《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

3.社会救助申请承诺书。

(五)办理流程

1.申请核对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签订《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授权书》。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人救助供养申请后,对申请人开展经济状况核对。

2.受理审核程序。核对通过后材料符合规定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受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批。

3.审批程序。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作出审批决定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按月发放特困供养救助金。

(六)办理地址: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七)到窗口次数:1次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十)联系方式:0793-2652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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