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事项:临时救助申请受理
(一)实施依据:《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民发〔2022〕1号)
(二)受理条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由政府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三)救助标准:
1.急难型临时救助:当地每月城市低保标准的2-4倍;小金额先行救助每次不超过500元,同一对象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如果困难解决,可以不再后续救助;
2.支出型临时救助:当地每月城市低保标准的5-12倍;
3.特别救助:当地每月城市低保标准的12-48倍;
困难程度特别严重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一事一议”增加救助金额。
(四)申请材料:①临时救助申请书;②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③申请人本人社会保障卡、联系电话;④疾病造成临时生活困难需提供:住院病人疾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当年医疗机构住院收费收据(发票)(复印件)、医疗保险报销明细凭证;⑤交通事故造成临时生活困难需提供交通事故处理意见书;⑥意外事件造成临时生活困难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意外事件证明;⑦上学造成的临时生活困难需提供学校录取通知书、低保家庭需提供低保证复印件、特困对象需提供特困供养证复印件、其他困难家庭需村(居)委会出具困难证明;⑧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原件(委托他人申请的同时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原件);⑨张榜公示名单;⑩社会救助申请承诺书。
(五)办理流程:临时救助分为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可以向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也可以直接向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申请。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代理单位应当开具加盖单位公章的佐证材料,代理人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及时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六)办理地址: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七)到窗口次数:1次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十)联系方式:0793-26525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