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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促进 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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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上饶高新区,区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社会组织建设,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根据中央、省、市关于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一系列政策要求,结合我实际,现就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积极引导发展与严格依法管理并重,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推动社会组织为开创新时代广丰改革发展新局面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注重强化对社会组织的政治引领和示范带动,支持群团组织充分发挥作用,增强联系服务群众的合力,确保社会组织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改革创新,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体制机制改革,正确处理政府、市场、社会三者关系,激发社会组织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坚持放管并重,既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积极培育扶持,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坚持积极稳妥推进,统筹兼顾,分类指导,抓好试点,确保改革工作平稳过渡、有序推进。

(三)具体目标。2020年,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社会组织法规政策体系更加完善,党组织作用发挥更加明显,综合监管更加有效,发展环境更加优化;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制度基本建立,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诚信自律、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二、突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重点

(一)注重发展行业协会商会

依托重点行业、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加快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商会,扩大行业覆盖率,为我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服务。全性的行业协会可将总部设在产业集中、便于开展服务的地方和城区。支持依托行业协会建设行业综合服务平台,调度行业发展情况,开展大数据研究,推动行业协会在更大范围为企业提供行业关键性服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搭建紧贴市场、定位高端的行业展示平台,帮助企业开拓市场、培育品牌。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的,可依照《江西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涉及药品食品卫生、健康医疗、公共交通、公共安全、意识形态等领域的行业协会、商会民政部门应征求业务主管单位意见,业务主管单位应出具意见函)。具备条件的地方可探索一业多会。〔责任单位:民政局、各行业管理部门,各乡镇街道)〕

(二)注重发展科技类社会组织

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征求科技部门意见,科技部门应出具意见函。支持科技类社会组织向高等院校、科技园区、企业和农村延伸,充分发挥其人才荟萃的优势,开展学术研究交流、科技普及、科技评价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积极推进以科技类社会组织为依托的科技智库建设,推进理论创新,推动科技进步。支持科技类社会组织有效提供科技类公共服务产品,承接相关领域学术交流、咨询培训、标准制订、项目论证、技术鉴定、资格认证、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评价、人才评价、人才培养等事项,不断提升科技类社会组织服务科技创新的能力。〔责任单位:民政局、区科技局科协,各乡镇街道)〕

(三)注重发展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

乡镇街道)和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有关规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公益创投等多种有效措施,积极鼓励支持公益慈善组织发展,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对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直接向区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允许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名称使用字号,同等条件下优先进驻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引导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成立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鼓励其拓展资金募集渠道、扩大公益性支出,实现社会化、项目化和专业化运作。积极打造公益品牌,培育一批内部机制健全、公益品牌影响力大、社会信誉度好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责任单位:民政局、区财政局、各业务主管单位、各行业管理部门,各乡镇街道)〕

(四)注重培育社区社会组织

1.放宽准入条件。为激发基层社会组织活力,面向城乡社区服务的社会组织,直接向区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尤其是对在城乡社区开展便民服务、养老照护、公益慈善、文体娱乐、农业生产技术推广运用、促进和谐等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区民政部门可因地制宜,适当放宽资金、住所、会员数量等条件,降低准入门槛,简化登记程序,缩短审批时限,优化服务,鼓励发展。对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不同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实施管理,加强分类指导和业务指导。鼓励在街道(乡镇)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发挥管理服务协调作用。〔责任单位:民政局、各业务主管单位、各行业管理部门,各乡镇街道)〕

2.加大扶持力度。依托街道(乡镇)综合服务中心和城乡社区服务站等设施,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组织运作、活动场地、活动经费、人才队伍等方面的支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基地孵化、设立项目资金、补贴活动经费、鼓励社会力量支持等措施,加大对社区社会组织扶持力度,重点培育为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失业人员、农民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困难家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良行为青少年、社区矫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等特定群体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责任单位:民政局、区财政局、各行业管理部门,各乡镇街道)〕

3.拓宽服务领域。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社区治理格局。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居民融入、纠纷调解、平安创建等社区活动,组织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支持社区社会组织承接社区公共服务和基层政府委托事项,开展社区志愿服务。建立健全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支撑的“三社联动”机制,鼓励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利用社区资源领办社会组织,引导社区社会组织专业化运作、多元化发展促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把社区社会组织建设成为增强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吸纳社会工作人才的重要载体。〔责任单位:民政局、各业务主管单位、各行业管理部门,各乡镇街道)〕

)注重探索建立自律联合性、支持性社会组织

允许同类型、同行业、同地域的社会组织成立自律性联合组织,进行自律管理和自我服务。鼓励发展支持性社会组织,为其他社会组织提供资金、人才、信息、培训等多方面服务。坚持“政府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专业团队管理、社会各界监督、人民群众受益”的发展思路建设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党建)孵化基地,鼓励有专业能力的第三方机构承接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的运营服务。通过政府立项或购买服务项目的方式保障孵化基地运营经费,确保为进驻孵化基地的社会组织提供场地设备、组织规划、党建指导、运营管理、项目执行管理、教育培训、能力评估等公益性支持服务,增强社会组织服务能力。〔责任单位:民政局、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三、细化社会组织扶持政策措施

(一)增强财税金融扶持力度。建立公共财政扶持社会组织发展机制,级财政统筹安排适当资金,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参照安排资金,建设一批示范带动作用强的社会组织双创示范基地和孵化基地,发挥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作用,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规范发展、创新发展、协调发展。把社会组织纳入政府产业扶持和社会事业发展扶持政策范围,对符合政府专项资金扶持事项的社会组织给予优惠待遇。深化彩票公益金资助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项目的扶持政策,积极向省、市争取彩票公益金对我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项目的资助,同时本级应安排彩票公益金给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项目,有计划有重点地扶持一批品牌性社会组织和公益慈善项目。全面落实国家对社会组织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财税部门要结合综合监管体制建设,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落实公益性慈善事业捐赠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社会组织的金融支持力度。加强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推行等级评估结果与社会组织信用、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等方面相结合,3A级以上的享受优先政策。〔责任单位:财政局、区税务局民政局、金融办、人行广丰支行,各乡镇街道)〕

(二)优化社会组织人才环境。完善协商民主机制,注重将社会组织中的优秀代表人物纳入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推荐范围。把社会组织人才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人才发展规划,对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相关行业相同的职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定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专门人才给予相关补贴,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层和从业人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实施社会组织人才培养工程,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培训制度。加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权益保障,督促社会组织建立从业人员劳动用工制度,建立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薪酬指导机制,鼓励社会组织建立从业人员职业年金制度,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将社会组织列为大学生就业创业和基层锻炼重要基地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要将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纳入有关表彰奖励推荐范围。〔责任单位:委组织部、人社局、民政局、总工会、团委、妇联、各业务主管单位,各乡镇街道)〕

(三)鼓励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将政府部门不宜行使、适合市场和社会提供的事务性管理工作及公共服务,通过竞争性方式交由规范年检合格的社会组织承担,通过等级评估,获得3A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优先。实行费随事转,逐步扩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对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等公共服务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区编制部门牵头编制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目录,明确转移职能的部门、项目和原则,形成政府职能转移承接的运行机制。区财政部门牵头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指导有关部门编制年度项目预算,切实抓好项目实施。区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具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录。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有关部门要加强引导、扶持、管理和监督,强化标准化建设、跟踪指导和绩效评估,推动政府购买服务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责任单位:财政局、委编办、民政局、各业务主管单位、各行业管理部门,各乡镇街道)〕

(四)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助推经济发展、提供公共服务、发展公益事业、创新社会治理、扩大就业渠道、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中的重要作用。支持社会组织尤其是行业协会商会在服务企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开展行业自律、制定团体标准、维护会员权益、调解贸易纠纷等方面发挥作用,使其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支持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作用,使其成为社会建设的重要主体。做好社会组织协商民主和党外代表人士统战工作,促进社会组织依法有序参与人大、政府、政协、人民团体等各方面组织的协商,反映群众诉求,发挥社会组织作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建立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沟通协调机制,在制定出台政府规章、公共政策、发展规划、管理措施等重大决策之前,采取调研、咨询、听证等形式广泛征求相关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责任单位:民政局、各业务主管单位、各行业管理部门,各乡镇街道)

四、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程序

(一)规范民政部门登记程序。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民政部门要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党建工作机构,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审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分类标准和具体管理办法。对跨领域、跨行业以及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组织,按照明确、清晰、聚焦主业的原则,加强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管理部门意见。审查直接登记申请时,要广泛听取意见,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对全性社会团体,要从成立的必要性、发起人的代表性和会员的广泛性等方面认真加以审核,业务范围相似的,要充分进行论证。对社会服务机构,要从层次、规模、专业水平等方面认真审核。严禁社会组织之间建立垂直领导或变相垂直领导关系,严禁社会组织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责任单位:民政局、区非公经济组织与社会组织工委、各业务主管单位、各行业管理部门〕

(二)规范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程序。对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根据社会组织活动地域、人员构成和服务内容,区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政府有关部门或授权的组织是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要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审查标准,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有关部门要严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承担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加强对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责任单位:民政局、各业务主管单位,各乡镇街道)〕

(三)强化社会组织发起人责任。依法规范社会组织发起人的资格、人数、行为、责任等事项。发起人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对社会组织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主要发起人应当担任首届负责人。建立发起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发起人不得以拟成立社会组织名义开展与发起无关的活动,禁止向非特定对象发布筹备和筹款信息。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组织。经批准担任发起人但不履行责任的,批准机关要严肃问责。〔责任单位:民政局、委组织部、非公经济组织与社会组织工委、各业务主管单位、各行业管理部门,各乡镇街道)〕

五、严格依法监督管理

(一)加强负责人管理。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约谈、警告、责令撤换、从业禁止等管理制度,指导社会组织落实《上饶市社会团体选举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落实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强化社会组织负责人过错责任追究,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责令撤换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推行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制度、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责任单位:民政局、非公经济组织与社会组织工委、各业务主管单位、各行业管理部门,各乡镇街道)〕

(二)加强资金监管。建立民政部门牵头,财政、税务、审计、金融、公安等部门参加的资金监管机制,通报重点敏感社会组织,共享执法信息,加强风险评估、预警。民政、财政部门要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控管理机制,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票据管理使用制度,推行社会组织财务信息公开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资金、财务、会计等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处罚并及时通报民政部门。税务部门要推动社会组织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对于没有在税务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要在本意见下发后半年内完成登记手续。加强对社会组织非营利性的监督,严格核查非营利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落实非营利性收入免税申报和营利性收入依法纳税制度,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税务检查。对违法违规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依法取消税收优惠资格,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社会组织和主要负责人。审计机关要对社会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尤其是对社会组织接受、使用财政资金和社会捐赠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金融管理部门负责督促金融机构加强对社会组织账户的监管、对资金往来特别是大额现金支付的监测,防范和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责任单位: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区税务局、公安局、金融办、人行广丰支行,区银监办、各业务主管单位、各行业管理部门,各乡镇街道)〕

(三)加强活动管理。地各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社会组织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对外交往的管理。民政部门要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公开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通过检查、评估等手段,依法监督社会组织负责人、资金、活动、信息公开、章程履行等情况,建立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民政部门要会同公安、财政、税务、审计、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快速反应的联合执法制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取缔未经登记的各类非法社会组织。行业管理部门要将社会组织纳入行业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做好本领域社会组织的登记审查,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做好对本领域社会组织非法活动和非法社会组织的查处。公安、物价、人社等部门对社会组织涉及本领域的事项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民政部门通报。

实行双重管理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要对所主管社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负起管理责任,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每年至少组织1次专项监督抽查,督促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的社会组织进行整改,组织指导社会组织清算工作,并及时向民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实行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的综合监管以及党建、外事、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参照《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执行,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已经成立的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本着审慎推进、稳步过渡的原则,通过试点逐步按照对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责任单位:民政局、公安局、人社局、发改委、各业务主管单位、各行业管理部门,各乡镇街道)〕

(四)规范涉外活动。严格规范社会组织涉外活动,积极服务国家走出去战略。公安外事办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建立有效的信息通报机制。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开展对外交流,参加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和规则制定,发挥社会组织在对外经济、文化、科技、教育、体育、环保等交流中的辅助配合作用和在民间对外交往中的重要平台作用。社会组织确因工作需要在境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负责其外事管理的单位批准。党政领导干部如确需以个人身份加入境外专业、学术组织或兼任该组织有关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报批。〔责任单位:公安局、民政局、各业务主管单位、各行业管理部门,各乡镇街道)〕

(五)加强社会监督。鼓励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制度,规范公开内容、机制和方式,提高透明度;探索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第三方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确保评估信息公开、程序公平、结果公正;建立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及非法社会组织投诉举报受理机制,依法向社会公告行政处罚和取缔情况。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在对社会组织开展的活动进行报道前,应先确认该社会组织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得对非法社会组织进行公开宣传报道。〔责任单位:委宣传部、文广新局、民政局、各业务主管单位、各行业管理部门,各乡镇街道)〕

(六)健全退出机制。健全社会组织主动退出制度,规范社会组织主动退出程序。对社会组织实现宗旨、自行解散、合并分立、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等情形的,引导其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对活动不正常、运作能力弱和社会认可度低的社会组织,应引导其合并或注销。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社会组织,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对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撤销登记。对未经许可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依法予以取缔。对被依法取缔后仍以非法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处理。完善社会组织清算、注销制度,确保社会资产不被侵占、私分或挪用。〔责任单位:民政局、公安局、各业务主管单位、各行业管理部门,各乡镇街道)〕

六、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

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示范文本,指导不同类型社会组织规范制定章程。推动在社会组织章程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从源头上确保社会组织正确的政治方向和鲜明的价值导向社会组织要依照法规政策和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以及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安排,完善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成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纠纷化解机制,推行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制度,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纠纷。〔责任单位:民政局、司法局、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委、各业务主管单位、各行业管理部门,各乡镇街道)〕

)推动社会组织公信力建设。推动社会组织建立诚信承诺制度,建立行业性诚信激励和惩戒机制。支持社会组织建立社会责任标准体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引导社会组织建立活动影响评估机制,对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重要事项应事先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强化社会组织管理服务意识,社会团体设立机构、发展会员要与其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及管理服务能力相适应。探索建立各领域社会组织行业自律组织,通过发布公益倡导、制定活动准则、实行声誉评价等形式,引领和规范行业内社会组织的行为。规范社会组织特别是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防止只收费不服务、只收费不管理的现象严格查办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行为,降低不合理和偏高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责任单位:民政局、发改委、财政局、各业务主管单位、各行业管理部门,各乡镇街道)〕

)稳妥推进政社分开。支持社会组织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增强内在活力,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和谐的作用。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政府部门不得授权或委托社会组织行使行政审批。国务院、区各级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原承担审批职能的部门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指定交由社会组织继续审批。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有关政策规定,从严规范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且兼职一般不得超过1个,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2届。兼职期间,不得领取报酬及获取其他额外利益。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领导干部及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已兼职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辞去公职或辞去社会组织职务。领导干部退(离)休3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3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按省委组织部和市委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相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发改委、民政局、委编办、委组织部、各业务主管单位、各行业管理部门,各乡镇街道)〕

七、强化党对社会组织工作的统领

(一)全面推进社会组织“两个覆盖”。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加大社会组织党组织组建力度,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凡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符合组建条件的,要单独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正式党员不足3名或没有党员的,原则上按照“一管五”(1个党支部覆盖5家社会组织)的标准,将所有不具备单独组建条件的社会组织纳入党支部管理。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具备组建条件的应同步建立党组织。大力加强党组织活动阵地建设,在社会组织相对集中区域建立党群服务中心,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与社会组织党组织场所共用、资源共享。充分发挥各类孵化基地等平台作用,为社会组织党组织在活动阵地、教育培训等方面提供支持。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检查、评估及日常监管等工作,落实“三同步”要求,督促推动社会组织及时成立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实现有效覆盖。〔责任单位:委组织部、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委、各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各行业管理部门党组织,各乡镇街道党(工)委

(二)完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体制机制。区非公经济组织与社会组织工委委组织的指导下,负责统筹谋划、宏观指导、协调推动本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对组织结构紧密、行业属性明显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司法、教卫健人社等部门成立行业党委或党总支负责。依托文联、、科协、工商联等部门成立枢纽型党组织,负责作为其会员单位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在社会组织集中的园区、商贸区、商圈、楼宇等建立区域性党组织。依托民政部门设立社会组织党委,对在本级直接登记且行业属性不明显、类别不清晰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实行托底管理。在街道和具备条件的乡镇成立综合党委,对未纳入行业党组织、枢纽型党组织和区域性党组织管理的社会组织实行兜底管理。〔责任单位:委组织部、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委各行业管理部门党组织,各乡镇街道)党(工)委〕

(三)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支持力度。推动建立多渠道、多元化投入的党建工作基础保障,提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与社会组织党组织资源共享、共建互促,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作用创造条件。社会组织党组织活动经费,按照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标准,据实在社会组织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加大党费支持力度,社会组织党员上交的党费全额下拨,党委组织部门可用留存党费给予支持,党费用于开展党的活动。根据实际给予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和专职党务工作者适当工作津贴。〔责任单位:委组织部、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委财政局、区税务局、各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各行业管理部门党组织,各乡镇街道)党(工)委〕

(四)注重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作用。社会组织党组织要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团结凝聚群众,保证社会组织正确政治方向;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多渠道选优配强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积极开展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公开承诺等活动。注重在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层和业务骨干中培养和发展党员。坚持党建带群建,推动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责任单位:委组织部、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委、各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各行业管理部门党组织、总工会、团委、妇联,各乡镇街道)党(工)委〕

八、加大组织领导力度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地方党委、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完善研究决定社会组织工作重大事项制度;党委常委会应该定期听取社会组织工作汇报。区本级建立社会组织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社会组织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协同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各部门党组(党委)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制定本部门管理规定,落实管理人员和责任,抓好督促落实。重视和加强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完善社会组织惩治和预防腐败机制。〔责任单位:民政局、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委、各业务主管单位、各行业管理部门,各乡镇街道)〕

(二)提高能力建设。社会组织关系到社会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寓管理于服务中,切实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服务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民政部门要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日常工作。重点加强执法、信息化队伍建设,保障必要的执法队伍和工作经费以及信息化专业工作人员,确保服务到位、执法有力、监管有效。要切实保障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监督检查、评估评价、执法监察、信息平台建设等工作所需经费。加快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全面完成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推进社会组织法人库建设,提高监管水平和服务能力。〔责任单位:民政局、委编办、发改委、财政局、各业务主管单位、各行业管理部门,各乡镇街道)〕

(三)积极宣传引导。鼓励积极举办社会组织公益项目交流、洽谈、展示、竞赛等活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建设和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及时总结、宣传、推广社会组织先进典型,加强社会组织理论研究和文化建设,提高公众对社会组织的认识,为社会组织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委宣传部、文广新局、民政局、各业务主管单位、各行业管理部门,各乡镇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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