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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广丰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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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根据《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赣民发〔201815号)、《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9年民生工程安排方案的通知》(饶府发〔20198号)、《上饶市民政局上饶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饶民字〔201982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

1、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下简称“老年人补贴”)是指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发放的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

2、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对象为具有广丰区户籍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中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

3、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广丰区户籍、年满60周岁的低保对象中没有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失能老年人和特困人员中的失能老年人。

4、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老年人可同时申领上述两项补贴。已经发放的8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与本细则规定的两项补贴不冲抵,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按规定叠加申领。

5、依照本实施细则享受的老年人补贴不计入居民家庭收入。

二、补贴标准

6、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7、低保对象中没有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特困人员中失能老年人的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每人每月1200元执行;部分失能老年人的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20%,按每人每月300元执行。

8、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老年人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所属供养服务机构。

9、建立老年人补贴自然增长机制,根据我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和财力状况逐步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10、探索为符合本实施细则条件的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券(代金券)向专业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购买服务。

三、申领程序

11、申领程序

一)申请。申请老年人补贴,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向户籍所在乡镇(街道)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等代为申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老年人补贴由供养服务机构统一向所属乡镇(街道)民政机构申请。申请老年人补贴需填写《广丰区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材料。申请护理补贴的老年人还需提供广丰区二级医院或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广丰区困难高龄失能自理能力评估报告》。医疗卫生机构或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要运用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客观公正地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

(二)审核。乡镇(街道)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在接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多种形式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同意”意见并将申报资料报区民政局审批;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全的,经办人员应及时通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审批。民政局接到乡镇(街道)审核材料后进行审批。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在《广丰区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基本信息通过乡镇(街道)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公示7个工作日;对不符合条件的,将原因通过乡镇(街道)或供养服务机构书面告知申请人。补贴资格审批合格的老年人自批准当月计发补贴。

(四)复评。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在拿到评估报告之后10天内,可到所在乡镇(街道)民政所提出申请复评。乡镇(街道)民政所将名单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会同区卫健委组织医疗专家人员对申请人进行复评。

(五)评估复核。年龄在60-79周岁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经评估确认为部分失能且已享受护理补贴的老人,从享受护理补贴之日起每两年需评估复核一次;年龄在60-79周岁经评估确认为失能且已享受护理补贴的老人以及年龄在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经评估为失能、部分失能且已享受护理补贴的老人,采用备案形式,不需评估复核。评估复核费用由政府承担,列入财政预算。

四、监督管理

12、各乡镇(街道)应及时将新增的或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因身故等原因自然减员的补贴对象报区民政局按程序认定或核减。区民政局对上报审批人员进行随机抽查。

13、补贴对象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县 (市、区) 迁移的,应按申领补贴程序向迁出地乡镇 (街道) 提出转档申请,经区级民政局审核后办理转档手续。迁入地民政局根据迁出地民政开具的转档函接收档案。迁出地从开具转档函的次月起停发补贴资金,迁入地从迁出地停发之月起计发。

14、老年人补贴对象档案一式两份,区民政局、乡镇(街道)民政所各存一份。区民政局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所辖区的基础信息数据汇总后报市民政局。

15、区财政局、区民政局要加强监督,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监管体系,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补贴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16、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受理、调查、处理有关举报或投诉,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投诉人,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17、区民政局负责建立完整的统计台账和档案,受 理、审批、发放老年人补贴; 区财政局负责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测算养老服务补贴所需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18、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五、施行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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