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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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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


为明确“十四五”时期江西民政事业发展主要目标、重要任务和重大举措,依据《江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启江西民政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新征程

民政工作关系民生、连着民心,是社会建设的兜底性、基础性工作。“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是我省与全国同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开局起步期,也是我省在加快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上作示范、在推动中部地区崛起上勇争先的关键跨越期。全省民政事业发展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创新引领、改革攻坚、开放提升、绿色崛起、担当实干、兴赣富民”工作思路,牢牢守住社会建设和民生保障底线,紧紧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更好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加快建设新时代江西大爱民政,为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江西篇章、描绘好新时代江西改革发展新画卷作出新的贡献。

第一节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

“十三五”时期是我省发展史上极不平凡、极不寻常的五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民政部的精心指导和大力支持下,全省民政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和对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持续加强党的建设,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革弊鼎新、攻坚克难,凝神聚力兜底线、保稳定、促发展,“十三五”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有力保障了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民政领域法规政策体系不断健全。制定、修订了《慈善法》实施办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10件,省委、省政府制定有关民政政策文件28件,出台部门规范性文件61件,强化了民政事业发展的顶层设计,进一步完善了社会救助体系,强化了养老服务发展的法制支撑,建立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健全了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机制,提升了城乡社区治理法治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和组织化程度,改革完善了社会组织管理制度,规范了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为常态长效推进殡葬改革提供了保证。推进了民政工作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实现了依法设权、照单行权、权责统一。民政工作统筹协调机制更加健全,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等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继续发挥积极作用。

—民政领域改革创新成果丰硕。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民政部门职能得到全面优化。统筹推进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城镇贫困群众与全省人民同步进入全面小康。深入推进殡葬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紧紧围绕建设惠民、绿色、文明殡葬目标,推动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和惠民政策落实走在全国前列。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深入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创新发展“党建+农村养老服务”,着力构建县乡村三级联动的农村养老服务网络。打造孤弃儿童区域性养育、流浪乞讨人员区域性站内照料、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民政服务元素融入社区治理等具有江西特色的改革品牌,为民政事业改革发展探索了路径、提供了示范。

—民政保障重大决策部署成效显著。坚决履行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政治责任,从2017年开始,农村低保标准达到或动态超过国家扶贫标准,91.3万脱贫人口纳入兜底保障范围,脱贫攻坚“兜底一批”任务圆满完成。88.61万城镇贫困群众有效解困,持续动员社会组织助力脱贫攻坚,积极引导爱心企业和人士累计投入扶贫资金21.5亿元,帮扶项目5025个。大力实施“善济江西脱贫攻坚”慈善扶贫专项工程,惠及困难群众12万余人。举全系统之力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筑牢群防群治的防线,在民政服务机构方面,做到“人、物、环境”同防,守护了最弱势群体的生命安全;在兜底保障方面,做好疫情防控期特殊困难人群关爱保护工作;在城乡社区,动员广大社区工作者守严守牢社区防线,加大对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力度。组织动员慈善组织依法有序开展社会捐助工作,累计接收社会捐赠款物12.84亿元,捐赠数额全国前十,中部第二。组织全省民政系统工作队驰援湖北,获得“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民政兜底保障水平显著增强。全省民政事业费支出781.8亿元,比“十二五”期间增长23.4%。城市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分别增长了56.7%和55.2%;农村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分别增长了95.8%和97%。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增长了52.5%;农村特困人员集中分散供养标准实现统一,分别增长了101.6%和136.5%。特困失能、半失能、自理人员护理经费分别达到每人每月1200元、300元、70元。建立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惠及8.6万老年人;为100万高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370万老年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机构养育孤儿和城乡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月1600元、95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散居孤儿保障标准落实保障经费。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分别惠及49.8万人、43.9万人,为6000余名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提供了照护和托养服务。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达15.8万人次。

—民政公共服务质量跨越提升。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补助资金,中央、省级专项福彩公益金和民政部、省本级福彩公益金35.6亿元,建设项目5000余个。全省建成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3600余个,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10225个。在运营养老院1989家,床位16.4万张,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47%。建成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18个、非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37个。建成精神卫生福利机构6所、精神障碍康复机构100个。改扩建殡仪馆88个,升级改造火化炉247台(套),建成城市公益性骨灰堂(公墓)112个、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1.96 万个。建成84个颁证大厅、92个婚姻家庭辅导室。报请国务院批准县级区划调整8件,实施乡级区划调整31件,完成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采集地名信息50余万条,有力有效服务了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民政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加快形成。圆满完成全省第十届村(居)委会选举。全面完成村(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颁证。全面制订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100%,农村社区达到75%。社区协商内容逐步充实、形式更加丰富、主体日益广泛。全省依法登记注册社会组织2.6万个,增幅达31.82%。全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达6.35万人,登记注册志愿者600余万人,登记注册志愿服务组织515家,志愿服务队伍4.56万余支。慈善信托等新制度为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发展开辟新途径,筹集资金实现新突破,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三社联动”效果显著,党领导下的自治、法治、德治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加快形成。

—民政领域治理效能明显提高。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党建工作对民政工作的政治统领,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自觉把做到“两个维护”贯穿到民政工作全过程各方面,落实到广大党员干部的实际行动中。全力支持配合驻厅纪检监察组对民政各领域开展全方位监督,实现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贯通联动、同向发力。不断健全资金绩效评价方法和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不断加大资金监管力度,持续推进精文减会,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以风清气正政治生态确保民政事业健康发展和民政干部健康成长。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6100余人次,厅本级开展教育培训100余期。持续推进“数字民政”应用平台建设并覆盖所有民政业务,“互联网+民政服务”框架基本形成。省政府出台加强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并抓好落实,推动民政自身能力建设迈上新台阶。

“十三五”时期民政事业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主要指标

2020年

江西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主要指标

实现目标情况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元/人、月)

720

720

实现目标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元/人、月)

470

470

实现目标

社会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元/人、月)

1600

1600

实现目标

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元/人、月)

950

900

超过50(元/人、月)

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

65.32

50

超过15.32个百分点

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

47

30

超过17个百分点

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数(个)

7.6

6.7

超过13.4%

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

100

100

实现目标

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

75

70

超过5个百分点

城市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覆盖率(%)

65

60

超过5个百分点

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覆盖率(%)

31

30

超过1个百分点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占总人口比例(千人比)

1

1

实现目标

节地生态葬占比(%)

85.9

65

超过20.9个百分点

第二节 肩负新的时代使命

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必须深刻认识社会矛盾变化带来的新特征新要求,深刻认识错综复杂发展环境带来的新矛盾新挑战,深刻认识民政肩负的新使命新任务,抢抓发展机遇,主动融入大局,奋力推动“十四五”时期江西民政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为新时代民政事业发展指明了新航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政工作关系民生、连着民心,是社会建设的兜底性、基础性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党的建设,坚持改革创新,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更好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新的贡献。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重要指示深刻指出了新时代民政工作的地位作用、基本职责、根本保障、发展动力和使命任务,指明了民政改革发展的方向,为新时代民政事业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提供了根本遵循。

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要决策部署为新时代民政事业发展描绘了新蓝图。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对新时代民政工作作出战略部署,党中央、国务院在系列重要会议和政策法规文件中对民政工作作出了系统安排,对标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把民政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召开第二十四次全省民政工作会议,要求各级民政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奋力开创新时代全省民政事业发展新局面,凝聚推动新时代民政事业发展的强大合力。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对我省民政事业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不断健全基本民生保障制度体系,加快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推动婚姻、养老、殡葬等基本社会服务更加均等可及明确了时间表、任务书和路线图,为民政工作更好发挥社会建设兜底性、基础性作用作出了顶层设计。

经济社会发展为新时代民政事业发展注入了新动力。“十三五”时期,我省经济稳中向好,地区生产总值达到2.57万亿元,人均GDP超过8000美元,发展速度跻身“全国第一方阵”。“十四五”时期,我省经济综合实力有望实现新跨越,民政事业发展的经济基础更加坚实。同时,随着云计算、虚拟现实(VR)、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创新技术的广泛应用,深层次、全方位地影响着民政事业发展。我省社会发展也迎来了较大变化,“十四五”时期,人口老龄化程度逐步加深,与之相关的老有所养、弱有所扶等事项也摆上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列入重点民生工程,养老、康复等产业将迎来发展的春天。

新阶段新任务对民政事业发展提出了新要求。“十四五”时期,我省面临贯彻落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加强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以及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重大战略任务,这对民政事业发展提出了新使命和要求。我省民政事业发展需要同时应对“有没有”“够不够”和“好不好”“准不准”等多层次的问题,还要兼顾“多样化”“个性化”的问题。相对贫困问题治理长效机制有待建立,“三留守”人员关爱服务体系有待完善,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化渠道有待拓宽,党组织领导下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有待健全,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监管力度有待加大,养老服务供给结构有待优化,老年人养老服务潜力有待进一步激发,儿童福利、未成年人保护、民政精神卫生等工作的短板有待伸长,“互联网+民政服务”“一次不跑”“只跑一次”改革有待深化,等等。民政事业必须在改革创新中育先机开新局,有效破解难题,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总体来看,“十四五”时期,我省民政事业发展既处于大有作为的战略机遇期,也面临诸多新的挑战。必须准确把握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的新内涵、新要求,准确把握民政事业发展环境的新变化,增强转型升级、改革发展的责任意识,以创新应对新变化,以改革落实新任务,不断谱写新时代江西大爱民政建设新篇章。

第三节 总体思路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自觉践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的工作理念,科学把握新发展阶段,坚决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江西民政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为主题,以充分发挥民政工作在社会建设中的兜底性、基础性工作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标,扎实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职责,坚持以“五型、六化、九感、两最、一实现”为抓手,突出政治性、群众性、时代性、协同性,统筹发展和安全,从更高层次推进新时代江西大爱民政建设。

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要求,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始终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作为民政工作的根本遵循,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严的主基调,确保民政事业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牢记“民政工作关系民生、连着民心”,聚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社会关切,筑牢民生保障底线,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效能,满足基本社会服务需求,将党和政府的强民惠民政策精准送到群众身边,为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作出积极贡献。

——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充分调动广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和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统筹利用各类资源,加大向基层放权力度,向基层队伍赋能、向参与主体赋能、向服务对象赋能,促进广泛参与、各负其责、互为补充、同频共振。

——坚持深化改革创新。坚持补短板、强弱项、破壁垒,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全面深化社会救助、基层治理、儿童福利、养老服务、殡葬服务等领域改革,鼓励基层开拓创新,探索开展原创性、差异化改革,不断为民政事业发展探索新方式、注入新动能。

——坚持系统观念以全局站位和长远眼光推动民政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主动融入区域协调发展、创新驱动发展、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等国家重大战略。坚持民政事业城乡统筹、区域协调、整体推进,加强跨业务、全系统、多部门协同,更加注重防范化解民政领域重大风险,推动民政事业行稳致远。

第四节 发展目标

展望2035年,建成与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相匹配的江西民政法规制度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和人才队伍体系,全面形成以人民为中心、共建共治共享、精准高效协同、兼顾韧性和温度的江西民政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新局面。基本民生保障体系更加完善,精准覆盖全部目标群体,在推进老区人民共同富裕中发挥坚实兜底保障作用;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成为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一环,在更高水平平安江西建设中提供重要基础性作用;基本社会服务实现更高层次、更高水平发展,成为江西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中的重要支撑,在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中贡献重要力量。

锚定2035年远景目标,确保开好局、起好步,“十四五”时期全省民政事业发展的具体目标是:

——基本民生保障更加完善。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实现有效衔接。社会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健全。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向适度普惠转型发展迈出新步伐。福利彩票支持基本民生保障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

——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推进。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完善,城乡社区服务体系更加健全。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联动机制和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进一步畅通和规范。慈善事业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进一步凸显。行政区划设置与推进区域协调发展、新型城镇化进程相适应。

——基本社会服务提质扩面。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全面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更加系统完备,地名、婚姻、殡葬等服务管理更加科学有效,普惠均等和智能精准程度同步提高。

“十四五”时期民政事业主要发展指标

序号

主要指标

单位

2025年目标值

指标属性

1

城乡低保标准年度增速

%

不低于居民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增速

预期性

2

农村低保标准占城市低保标准比例

%

75

预期性

3

城市特困人员和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供养标准

(元/人、月)

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

预期性

4

农村特困全自理人员供养标准

(元/人、月)

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

预期性

5

特困失能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元/人、月)

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预期性

6

特困半失能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元/人、月)

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20%

预期性

7

特困全自理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元/人、月)

不低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预期性

8

设区市儿童福利机构独立设置率

%

100

约束性

9

儿童福利机构“养治教康”+社工服务覆盖率

%

100

预期性

10

建设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的设区市个数

11

约束性

11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覆盖率

%

100

约束性

12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覆盖率

%

100

约束性

13

查明身份信息流浪乞讨受助人员接送返回率

%

100

约束性

14

福利彩票销售网点数

万个

0.6

预期性

15

每百户居民拥有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筑面积

平方米

>30

预期性

16

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数量

万人

4.2

预期性

17

示范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

50

预期性

18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总量

万人

7

预期性

19

志愿服务站点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中的覆盖率

%

80

预期性

20

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

%

60

约束性

21

乡镇(街道)范围具备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覆盖率

%

60

预期性

22

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

%

100

预期性

23

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

%

85

预期性

24

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覆盖率

%

50

预期性

25

县级城乡公益性安葬(放)设施覆盖率

%

100

约束性

26

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实施率

%

100

预期性

注:城乡低保标准年度增速指标目标值是指每年城乡低保标准增速不低于居民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增速。

第二章 全力兜牢民政基本民生保障底线,在促进老区人民共同富裕中作出新贡献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做好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稳步提升残疾人、孤儿等社会福利水平,不断增强老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一节 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

推动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深入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强化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功能,加强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等易返贫致贫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等农村低收入人口的动态监测,健全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保持农村社会救助政策持续稳定,完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鼓励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保对象参与就业,在计算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将未纳入低保或特困供养范围的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完善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合理提高救助供养水平和服务质量。加强社会救助资源统筹,根据对象类型、困难程度等,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困难群众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做到精准识别、应救尽救。对基本生活陷入暂时困难的群众加强临时救助,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强化县乡两级养老机构对失能、部分失能特困老年人的兜底保障。切实保障好农村地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他困境儿童等基本生活。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持续做好定点帮扶工作。

提升农村地区民政公共服务水平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推进城乡救助服务均等化。健全农村地区老年人、残疾人、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设施,完善帮扶残疾人、孤儿等社会福利制度。统筹推进农村民政服务设施和村级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促进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覆盖,向困难地区倾斜,推动农村民政领域公共服务水平持续提升。加强基层社会治理队伍建设。鼓励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积极向乡村提供民政公共服务。

第二节 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健全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积极推动出台社会救助地方性法规。完善低保制度,规范低保对象认定程序,提高科学性和精准度。加快推进城乡低保统筹发展,积极推行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请低保。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常态化救助政策,建立动态调整的低收入人口信息库为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开展救助帮扶提供支持。完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等制度与社会救助政策有效衔接。做好身故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减免相关费用。适时开展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取暖救助等救助帮扶。强化急难社会救助功能,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以及临时遇困、生活无着人员,通过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推进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畅通急难社会救助申请和急难情况及时报告、主动发现渠道,健全快速响应、个案会商“救急难”工作机制。

健全基本社会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完善低保标准制定办法,建立与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以当地低保标准为基础,上浮一定比例确定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1.3倍;根据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照料护理标准。推动研究制定与江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相对统一的救助标准,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强化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完善低保家庭收入财产认定方法,制定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低保家庭财产限定标准或条件。推动民政与公安、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金融、市场监管、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和机构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共用,依法明确和落实相关部门、单位提供社会救助家庭收入及财产信息的责任。按照国家部署,不断改进优化核对系统,逐步开展全国联网的统一核对工作。强化收入核对信息技术支撑,提高信息核对工作效率。加强核对系统与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之间的协同,形成无缝衔接、精准高效的社会救助对象认定机制。

扩大社会救助服务供给。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为有需要的救助对象提供心理辅导、社会融入、资源链接等服务,增强困难群众内生动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大力推行政府购买服务,为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提供必要的访视探视寻访、生活照料等照料服务。加强社会工作服务,帮助救助对象构建家庭和社会支持网络。

深化社会救助“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乡镇(街道)经办机构或社会救助窗口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办理或转请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办理。优化审核确认程序,做好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后续工作,取消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加快服务管理转型升级,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社会救助领域的运用,推动社会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

保障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推动建立健全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强化协同联动。充分发挥平安建设(综治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作用,提升救助管理水平。不断完善救助管理政策体系,制定落户安置、源头治理等相关配套政策,强化站内照料职责,加强对托养机构监管,切实保障受助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健全流浪乞讨人员转介处置机制,减少不文明流浪乞讨现象。继续推进救助寻亲服务,充分利用智能化手段,发动社会力量,帮助滞留人员回归家庭和社会。推动符合条件的长期滞留人员予以落户安置并享受相关社会保障。推进源头治理工作,建立易流浪走失人员信息库,减少反复流浪乞讨现象。


专栏1:基层社会救助能力提升工程

1.提升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

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强化乡镇(街道)社会救助责任,提升保障条件。推动村级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列为村(社区)重要工作内容。加强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为有需要的困难群众提供主动发现和协助申请、资源链接、政策信息、心理调适、转办转介、社会融入等相关服务。优化社会救助程序,取消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

2.建设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设施

至少推动4个设区市救助站提升改造站内照料中心,5个人口密集、交通便利、省市交界、救助量大的县(市)改扩建救助管理设施,配齐相关设施设备。充分利用现有社会福利设施建设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设施,实现救助服务网络覆盖全部县(市、区)。


第三节 提升儿童福利保障水平

    完善帮扶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福利制度。规范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标准和程序。推进落实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推动建立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持续提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医疗、康复、教育、就业、住房等方面的保障水平,拓展保障范围,确保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匹配、与相关社会福利标准相衔接。严格规范家庭寄养。优化完善社会散居孤儿、家庭寄养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走访、培训和监护评估、保护制度。探索对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开展助医助学工作。

推动儿童福利机构提质增效。加快推进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康复、医疗、教育和社会工作一体化发展,拓展服务范围,提升服务质量。推动培育2家以上儿童福利机构高质量发展示范单位。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建造家庭式居所,推广家庭式养育模式。推动儿童机构资源共享、合作交流,加强儿童福利机构与专业康复机构、专业医疗机构、特教机构合作,提升机构工作人员专业水平,提高机构内儿童生活质量。鼓励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向社会残疾儿童拓展服务。保障机构内适合就学的适龄残疾儿童全部接受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推动儿童福利机构全部达到定点康复机构标准。

加快儿童福利标准化建设。推动制定发布一批儿童福利工作地方标准。宣传贯彻有关儿童福利工作标准。根据国家部署,运用全国统一的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提升儿童福利机构标准化管理水平。


专栏2:儿童福利机构服务提升工程

1.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

    推动3个以上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新建或改扩建。推动10个以上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实施优化提质,完善儿童养育、残疾儿童康复、医疗、特教及开展家庭式养育等所需的设施设备,提升孤弃儿童集中养育的专业化水平;推进17个非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向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转型发展,重点为社会散居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等未成年人提供救助保护服务。到2025年底,全面完成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转型工作。

2.强化儿童福利工作力量

加强儿童福利服务人才培训工作,完善孤残儿童护理员、儿童福利院院长入职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推进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升工作队伍专业化水平。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在儿童福利服务人才入职补贴、免费培训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培育孵化儿童福利类社会组织。推动儿童福利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儿童福利服务。

第四节 完善残疾人福利制度

推动残疾人“两项补贴”提标扩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残疾人实际需求,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推进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覆盖至低保边缘家庭和其他困难残疾人,护理补贴覆盖至三四级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全面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为残疾人提供更为更加贴心暖心的服务。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衔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新的补贴内容和形式。

促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发挥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技术指导作用,推动社区精神障碍康复机构与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残疾人康复、残疾人托养、社区卫生服务等机构服务对接、场地共用、资源共享。培育一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标杆机构,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精神障碍康复机构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服务设施、运行补贴、职称待遇等方面给予扶持。将居家康复、照护技能培训纳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基本服务范围,为家庭提供照护资讯、政策咨询、情感支持等专业服务,巩固和增强家庭照护功能,促进家庭成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的重要力量和资源。


专栏3:民政精神卫生福利设施建设

支持景德镇、萍乡、新余、鹰潭、上饶等尚无民政精神卫生福利设施的设区市或人口100万以上的有需求的县(市、区)建设一所精神卫生福利设施,为特殊经济困难精神障碍患者提供集中养护、康复服务。到2022年底,实现设区市民政精神卫生福利设施全覆盖。发挥精神卫生福利设施的兜底保障作用,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精神卫生福利设施建设和运营。


第五节 规范发展福利彩票

强化运行管理健全标准体系,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制度执行。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市场调控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促进福利彩票市场协调发展,不断提高福利彩票发行销售整体性、协同性。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和安全管理机制,提升风险防控和处置能力。强化技术能力建设,积极配合中福彩中心推进发行销售技术系统统一,建立大数据分析和决策支持系统。深化福利彩票社会责任建设,宣传普及彩票知识,防范非理性购彩,保障参与者合法权益。

推动销售创新发展。顺应新时代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消费新趋势,逐步建立规范化精细化渠道管理体系,推动传统销售网点转型发展,加强渠道创新,提高购彩便利性,培育购彩新习惯。创新营销品牌,加强营销宣传统筹整合力度,开展跨机构、跨票种、跨区域营销活动。积极探索符合公益事业发展规律和彩票市场发展规律的运营模式,提高运营效率。加强信息技术、营销宣传、市场管理、理论研究等专业人才培养。

加强公益金使用管理。完善全省各级民政部门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全链条制度体系。突出科学性、精准性、时效性,优化资金分配,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的倾斜支持。加强对公益金资助项目的分类指导,切实践行“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宗旨。实施公益金项目绩效管理,强化审计监督和信息公开,确保资金使用管理规范高效。加大福利彩票公益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手段,打造一批公益品牌,展现福利彩票为民、责任、阳光形象,促进公益金使用和发行销售良性循环。


专栏4:福利彩票健康发展工程

1.完善升级全省销售技术系统。

    积极对接中福彩中心推进发行销售技术系统统一工作,着力推进多票种销售系统融合。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体系,提升网络安全综合防护水平。完善运维制度,健全优化运维管理体系。推进福彩业务监管数据归集、监控与应用,实现渠道、资金归集等业务整合。

2.推进销售渠道规范化精细化管理。

    加强渠道规范化建设,贯彻落实《中国福利彩票销售场所通用要求》。推动传统销售网点转型发展,优化布局、加强服务、提升形象。拓展新渠道,提高购彩便利性。加强渠道精细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分类分级管理体系,强化渠道培训和服务,增强渠道可持续发展能力。

3.提升公益品牌形象。

    适应融媒体信息传播模式,建立健全品牌建设和营销宣传工作机制,整合资源开展整体营销。依托销售场所,积极推进集公益宣传、便民服务、彩票销售功能为一体的福彩公益驿站建设。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宣传力度,强化信息公开,推动资助项目标识设置全覆盖。


第三章 全周期构建民政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在提升省域治理效能中释放新活力

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强化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畅通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参与社会治理途径,发展慈善事业,优化行政区划设置,推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

第一节 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

完善党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积极依法推行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一肩挑”和村(社区)“两委”成员交叉任职。加强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规范化建设,建立城乡基层群众自治领域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完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推进减轻村级组织负担。推动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逐步提高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比例。建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完善村(居)务公开制度。

拓宽群众参与基层治理的制度化渠道。健全城乡社区协商制度。探索建立乡镇(街道)协商与城乡社区协商的联动机制。推动城乡社区全部制定居民自治章程、村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并在社区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开展村级议事协商工作,配合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美好环境和幸福生活共同缔造等活动,调动群众广泛参与爱国卫生运动,不断推进基层治理改革创新。

深化乡镇(街道)服务能力建设和管理创新。推动乡镇(街道)强化对辖区内公共服务的监督管理,推广“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接诉即办”等模式,建立乡镇(街道)与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之间高效协调机制。积极推行乡镇(街道)政务服务“好差评”机制。深化乡镇(街道)服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放管服”承接能力,实行“一站式”服务和“一窗式”办理,推动乡镇(街道)一站式服务中心或便民服务、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总体上实现全覆盖。

第二节 深化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扩大城乡社区服务有效供给。将社区服务体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工程。推动资源、管理、服务向社区下沉,加快建设现代社区。推进城市社区生活性服务综合体建设,扩大社区便民惠民服务供给。开展“新时代新社区新生活”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创新城乡社区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全面推进政府购买社区服务机制建设,普遍建立政府购买社区服务清单,培育扶持一批具有较强专业性和信誉度的社区服务机构。强化政府引导,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志愿服务组织提供专业化、特色化、个性化的城乡社区服务。

缩小城乡社区服务差距。坚持城乡融合发展,推动城市公共服务、慈善和社会工作资源向农村、特别是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社区及生态移民搬迁安置社区等辐射延伸,推进城乡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乡村治理与公共服务联动,构建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村民群众等主体共同参与的服务格局。

加强城乡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建立社区工作者职业发展体系,建立健全与岗位特点、工作年限、教育程度、专业水平相匹配的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序列,建立社区工作者薪酬体系和正常增长机制,健全完善参加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健全城乡社区工作者分级培训制度,加大对困难地区倾斜,支持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考试和学历教育等,推动对获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的给予职业津贴。实施大学生社工计划,力争实现每万名城镇常住人口拥有社区工作者数量达到18人。

第三节 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完善党领导社会组织制度。推动建立各级社会组织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体制。落实党建工作与登记、年检(年报)、评估“三同步”制度,按照应建尽建原则,持续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化,持续提高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质量。培养社会组织专职党务工作者队伍,鼓励社会组织负责人和党组织书记依法依规交叉任职。推行党组织和管理层共同学习、共议重大事项等做法,发挥党组织在社会组织增强职工群众政治认同、依法执业诚信从业中的引导和监督作用。

深化社会组织领域改革。巩固深化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成果,推进暂不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去行政化改革。落实“五分离、五规范”政策,推进社会组织依托公权力强制入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等问题整治,完善社会组织去行政化制度。依法推进直接登记改革,宣传贯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办法,强化发起人和负责人资格审查,加强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贯彻落实《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制定配套政策,推动各行业领域在立法中明确社会组织的权利和义务,提高社会组织工作的法治化水平。落实国家有关社会组织分类管理的具体办法,实现管理对象、管理措施、管理效果精细化。完善并落实社会组织扶持政策,加强基层社会组织管理服务能力建设。

激发社会组织内部活力。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引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财务、人事、资产、活动、分支机构等内部管理制度,提高社会组织依法依章程活动的意识和能力,使社会组织成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拓宽扶持政策覆盖面,鼓励有条件地区打造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落实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加大社区社会组织培育扶持力度,紧紧围绕服务能力提升,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国家部署,完善清算注销制度,加快“僵尸”社会组织清理。动员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环境治理,积极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按照规定,推动将社会组织纳入有关部门表彰奖励范围。

健全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厘清各部门对直接登记社会组织和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的管理服务职责,构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依法监管的综合管理体制。围绕社会组织非营利性、非行政性等基本属性,有针对性完善监督管理措施。落实财务、会计、票据、税务、资产管理政策,完善社会组织非营利监管制度,规范社会组织涉企收费、对外投资、关联交易、募捐捐赠等行为。推进社会组织信息公开,鼓励社会监督,强化社会组织信用监管。推动“互联网+社会组织”相关制度建设,完成全省社会组织法人库建设,实现监管观念、思路、方式、手段现代化。加大执法力度,建立简易处罚程序,完善快速反应机制和综合执法机制,常态化开展非法社会组织打击工作,切实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领域重大风险。

第四节 完善现代社会工作制度

构建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群团助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工作推进机制。建立村(社区)——乡镇(街道)——县(市、区)三级社会工作服务体系,按照“有场地、有设备、有人员、有服务功能、有工作流程、有规章制度”的标准,加快推进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到2025年底,全省乡镇(街道)社工站实现全覆盖。推动乡镇(街道)社工站在困难群众帮扶、老年人服务、困境儿童关爱保护、社会支持网络构建、社区参与能力提升、社会工作机构与志愿服务组织培育等方面发挥作用,成为基层社会治理与服务提供的重要力量。

壮大专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支持民政服务机构与基层民政经办机构、社区和社会服务机构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配备和使用。鼓励一线社会工作者通过培训和考试提高专业能力,获得相应职业资格。建立分级培养机制和分类培训体系,提高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总量和水平。逐步实现“社工+志愿者”联动服务模式常态化,形成社会工作人才引领志愿者、志愿者协助社会工作人才开展服务的良性互动机制。

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能力。贯彻落实国家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标准和规范,适时制定江西标准,优先发展以老年人、农村留守人员、残疾人、困境儿童、流动人口、家庭暴力受害人等为重点服务对象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协调推进精神慰藉、教育辅导、婚姻家庭、矫治帮教、戒毒医疗等领域社会工作,培养专业人才,实现品牌化建设。完善“社区—社会组织—社工”三社联动机制,发挥好社区志愿者、公益慈善资源协同作用,促进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

第五节 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发挥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和支持慈善组织等慈善力量积极参与重大国家战略实施。加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制度同慈善事业制度有机衔接,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改善保障民生中的积极作用。

鼓励发展慈善组织和互联网慈善。推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激励扶持政策,探索建立慈善行为记录和激励机制。继续开展“赣鄱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鼓励社会公众和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加强慈善组织培育,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和行业自律,提高行业公信力。加大对互联网慈善的引导支持力度,激励互联网慈善模式创新、业态创新,促进互联网慈善规范发展。

加强慈善综合监管完善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优化完善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公开募捐资格管理等制度,加强慈善活动监督,规范慈善主体行为,保障慈善财产合法使用。畅通慈善领域投诉举报渠道,加强监管检查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节 强化志愿服务工作

健全志愿服务体系推动完善志愿服务政策法规体系,推进志愿服务标准制定和宣贯,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志愿服务激励嘉许、保险保障等制度,引导为困难群众、“一老一小”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培育发展志愿服务组织,依法做好志愿服务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依法规范志愿服务组织活动。推广应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推进志愿服务信息数据归集、管理和运用。

强化志愿服务社会参与推动乡镇(街道)、城乡社区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社会工作站建设志愿服务站点,为群众参与和接受志愿服务提供便利条件。推动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婚姻登记机关、城乡社区等设置相对稳定的志愿服务岗位,在社会救助、移风易俗、养老助残、儿童福利和保护等领域组织开展专项志愿服务活动,推动民政领域志愿服务精准化、常态化、专业化,争取在民政领域涌现出一批叫得响、立得住的志愿服务品牌项目和组织。

第七节 加强行政区划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

健全完善行政区划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区划调整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实地调查等工作制度,细化工作规程,通过规范行政区划调整酝酿、申报、审批程序,提升行政区划设置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贯彻落实市辖区政策标准及设立县级市标准,研究制定设立镇和街道标准,规范引导城镇型行政区划调整,为推动形成优势互补的区域经济布局创造条件。

因地制宜优化县级行政区划设置。按照“一圈引领、两轴驱动、三区协同”区域发展格局,合理优化大南昌都市圈等关键节点城市行政区划设置,着力解决部分区域中心城市空间布局不合理的问题,重点推进设区的市市辖区规模结构优化,综合考虑地形地貌、发展方向、承载能力,稳妥推进与现有市辖区联系较为紧密、条件成熟的县(市)改区,增强区域中心城市、节点城市、重要轴线地区的要素集聚和资源承载能力;以主体功能定位为导向,推动发展条件成熟的重要战略地区和设市空白地区设立县级市,探索推进符合条件的非县级政府驻地特大镇设市,完善现代城镇体系;探索推进行政区与功能区融合发展,支持部分人口集聚态势良好、具备较强发展动能、区域边界清晰的功能区向行政区转型,优化全省行政区划格局。

稳步优化乡级行政区划规模结构。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稳妥推进条件成熟的乡级行政区划调整;以优化空间结构、提高行政效能、完善功能布局为导向,综合考虑管辖幅度、资源环境空间制约和发展改革活力等因素,支持辖区面积较小、常住人口较少、功能定位相近、区域形态较好的乡级行政区划优化规模结构和管理幅度,增强城镇辐射带动能力,培育一批各具特色、发展质量高,带动能力强的小城镇,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地、就近城镇化。

依法推进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坚持有利于巩固勘界成果、保持行政区域界线走向明确、维护边界地区社会稳定的原则,依法推进省、县、乡三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及时制定联检计划、开展内业检查和外业踏勘等各项工作;积极稳妥做好行政区域界线争议纠纷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处置因行政区域界线认定不一致等引发的边界争议;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和维护,及时修复更换损毁、移位的界桩。按时做好行政区划变更后的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深入推进平安边界建设,强化行政区域界线精细化管理,切实维护边界地区和谐稳定。


专栏5: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升工程

1.城乡社区服务提质增效

积极推动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建设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探索开展社区生活服务综合体示范建设。支持市、县(区)建立政府购买社区服务长效机制,探索实施社区服务(电子)券项目,对居民社区服务消费予以适当补贴,实现社区养老、托幼、家政等服务领域“一券通用”。开展智慧社区建设试点,建设开发智慧社区信息系统和移动客户端,依托智慧社区信息系统提高城乡社区服务效能。

2.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

高水平建设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提供专业技能培训、管理经验输出、活动场地和经费、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支持,重点培育行业性、公益性、枢纽型以及提供养老、助残、儿童福利和保护等基本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3.行政区划变更效果评估

健全完善行政区划变更效果评估工作机制,依照国家相关工作规范,根据区划调整类型,合理设定评估时段和期数。落实《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本级政府审批的区划调整进行评估,对本辖区内由国务院审批的行政区划调整地方展开自评。探索构建行政区划调整效果评估指标体系,发挥指标体系在行政区划调整前端的引导作用,指引行政区划调整方案研究论证工作。


第四章 全要素完善民政基本社会服务体系,在增进民生福祉中展现新作为

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强化婚姻收养服务能力,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和留守、困境儿童关爱服务,推进地名、殡葬等公共服务,合理拓展服务内容,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推动基本社会服务精准化、高质量发展。

第一节 加强婚姻收养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

优化婚姻登记管理服务。根据国家部署,完善婚姻管理服务标准,建立健全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婚介服务机构监管的制度。建立健全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纠错机制。加强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打造优质服务窗口。做好跨区域婚姻登记工作,方便群众就近登记。探索将颁证仪式引入结婚登记流程。

强化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加强婚前指导和保健、婚姻家庭关系调适和离婚辅导,减少婚姻家庭纠纷。通过公益创投、政策扶持、经费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和专业人才,多途径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开展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推动婚前辅导教育服务平台建设,实现婚姻家庭辅导室(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室)在县级以上婚姻登记机关覆盖率达到100%。

推进婚俗改革。建立整治高价彩礼、铺张浪费、低俗婚闹、随礼攀比等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营造良好社会风气。增加优秀婚俗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鼓励和推广传统婚礼、集体婚礼、纪念婚礼,加强婚姻登记场所文化建设,倡导健康文明、简约适度的婚俗文化。推动有条件的地方设置婚姻文化展示厅、婚俗文化博物馆或婚姻家庭文化教育基地。开展好家风好家教好家训进家庭、进社区、进村庄、进校园、进企业活动。

完善收养登记管理。统筹国内收养和涉外收养,健全完善儿童收养管理制度体系。宣传贯彻收养评估标准,全面实施收养评估。研究制定支持家庭收养机构内病残儿童的政策,规范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探索收养工作部门协同机制,定期通报涉外收养登记信息,协商处置收养疑难问题。

第二节 健全未成年人保护体系

完善未成年保护法规制度。落实“家庭监护为主体、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形成家庭、政府、社会“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合力。加强国家兜底监护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民政部门长期监护和临时监护措施。完善未成年人生活保障、助医助学等政策。健全“发现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的未成年人保护联动响应机制。开展《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工作,形成上下衔接的法规政策体系。

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未成年人保护职责,及时督办、处置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事件,提升未成年人保护热点案件处置群众满意率。积极动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引导社会各界关心关注和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推动形成党委政府领导、民政部门充分发挥牵头作用、相关部门各司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格局。

加强未成年人监护能力建设。按照“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强化家庭主体责任,加强家庭教育指导、监督、帮扶,提升家庭监护能力。完善应急处置机制,依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搭建民政和相关部门联动响应的一体化平台。建立监护评估机制,加强危机干预和家庭监护能力评估体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时报告和处置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事件。会同相关部门加大对不依法履行监护权未成年人监护人处置力度。


专栏6: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

    有效落实国家临时监护职责,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到2025年底,实现设区市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全覆盖,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覆盖率总体达到95%。推动乡镇(街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到2025年底,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专干实现全覆盖。推动村(居)委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加大村(居)儿童主任培训力度,参训率达到100%。


第三节  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和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关爱

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精准确定困境儿童保障标准,分类实施保障政策。建立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实现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完善因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制度措施。加强对困难家庭的重病、重残儿童生活保障和救助工作。动员引导企业、公益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困境儿童的良好氛围。

深入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动态信息管理和档案建设,为农村留守儿童精准化管理、个性化服务提供数据支撑。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制度,督促指导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推动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依法确定被委托照护人,指导其签订书面照护协议。指导外出务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加强与留守子女亲情关爱和日常联络沟通,确保每周联系和交流不少于1次。指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效履行强制报告、预防干预等职责。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打造一批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慈善项目。

开展农村留守妇女关爱行动。加强农村留守妇女精神关爱和家庭教育支持,提升农村留守妇女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意识。有效发挥农村留守妇女主体作用,引导农村留守妇女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年人。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指导,提升农村留守妇女就业创业能力,积极为农村留守妇女创业发展搭建平台、提供服务,实现农村留守妇女就近就地就业。提高农村留守妇女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配合有关部门畅通法律援助受理渠道,加大对侵害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惩治力度。

第四节 完善地名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

健全地名法规制度和体制机制。宣传贯彻《地名管理条例》。适应社会发展新要求,研制、修订地名领域江西地方标准,健全地名标准体系。加强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完善工作程序,建立健全评估论证、征求意见和备案公告等制度,增强地名管理的科学性,促进地名管理规范有序。积极宣传推广标准地名,加强对地名使用的监督管理,引导社会各界规范使用标准地名。充分调动各部门、社会各界参与地名管理服务积极性。加大地名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建立地名管理专家库。

大力发展地名公共服务。推进城乡地名设标工作,加强地名标志设置和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地名标志巡检制度,探索应用电子信息新技术开发具有电子定位和物联网功能的新型地名标志,拓展服务形式和内容,提升地名管理服务效能,构建系统完备、标准规范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为社会提供更加准确、便捷的地名导向和信息服务。

积极开展地名文化保护和利用。健全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制度,完善地名文化遗产标准评定体系,推动建立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地名文化。创新地名文化平台建设,探索地名文化保护弘扬形式,积极发展地名文化产业,丰富地名文化产品和服务。

实施区划地名信息化标准规范。贯彻落实“互联网+区划地名”相关数据编码、格式标准、共享规范等标准规范,推动标准规范的应用和实施。制定符合地方实际需求的区划地名信息化地方标准。持续开展中国·国家地名信息库更新完善,加强信息库年版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布标准省级地名,推广标准地名使用。建设与国家地名信息库相匹配的地名信息库,构建上下贯通、整体联动、优势互补的省一市一县三级地名信息库。健全地名信息更新维护长效机制,探索建立开放式数据更新模式,推进区划调整、界线勘定、地名命名更名等申报审批政务的网络化管理。

加强区划地名信息大数据应用。推动区划地名与相关部门、社会主体实现数据共享,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应用电子地图、遥感影像、三维仿真等技术手段,拓展利用云平台、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方式,通过民政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为社会提供高效、优质、便捷的信息服务。有效利用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不断推动区划地名管理与服务创新。


专栏7:地名服务工程

1.地名信息服务。

加强全省各级地名信息库建设,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升地名管理服务效能,推动地名服务与互联网地图服务、智慧城市建设、文化遗产保护等融合发展,充分发挥地名信息基础性、服务性作用。

2.标准地名推广。

加强地名用字、拼写管理。规范全省各类型地名标志标识,推动广播电视、公文证件、出版物、地图等领域规范使用标准地名,在全社会推广标准地名。

3.地名文化宣传弘扬。

开展多样化地名文化宣传活动,利用普及面广、传播速度快、可视化强的方式宣传弘扬我省优秀地名文化。


第五节 提高康复辅助器具助老助残能力

构建现代康复辅助器具产业格局。根据国家部署,深入实施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综合创新试点,推动形成康复辅助器具特色产业区域中心。提高康复辅助器具制造和配置服务的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创新驱动产业升级。围绕康复辅助器具领域重大基础理论、关键核心技术及重要产品的创新需求,搭建产学研联合攻关平台,促进高校、企业、科研院所共同解决产业创新发展的痛点难点。支持康复辅具专业机构与地方政府通过合作共建,打造产业创新中心、产品服务信息平台、中试转化基地、成果交易和检验检测认证平台等区域产业公共创新平台

推动健全支付保障体系推广使用《中国康复辅助器具目录》,推动康复辅助器具方面的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及支付制度等落实。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基本型康复辅助器具补贴制度,鼓励建设公益性康复辅助器具服务机构,推动孤儿、困难失能老人和残疾人的康复辅助器具公益项目纳入政府重点民生工程,逐步提高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失能、重残等特殊困难群体配置康复辅助器具。

增强现代服务能力。深化人工智能、大数据、5G等技术在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中的应用,开展云端适配、个性化智造、智能共享租赁等服务。依托现有养老助残设施,支持多种方式建立康复辅助器具科普展示、配置服务专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试点,开展辅助器具租赁和回收再利用等社区服务,就近就便满足残疾人短期及应急辅助器具需求,促进康复辅助器具进家庭、进社区、进机构。

专栏8: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工程

康复辅助器具应用推广示范工程。

选取适合的养老助残机构,推动建设高水平、广覆盖的康复辅助器具应用示范模式,开展康复辅助器具在多场景应用、医养康养相结合、养老应急救援等方面的示范推广。利用新媒体和传统媒体渠道,开展康复辅助器具公益宣传活动,提高功能障碍群体自主自助选择和使用康复辅助器具的能力。


第六节 完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

健全基本殡葬服务保障制度坚持促平衡、防松劲、防反弹,出台“十四五”殡葬事业发展专项规划,深化惠民绿色文明殡葬改革。切实履行政府对基本殡葬服务的兜底保障职责,提高基本殡葬服务供给能力,持续推行遗体接运、暂存、火化、普通骨灰盒、骨灰寄放等五项免费政策。

加快提升殡葬公共服务设施。完善殡葬法规政策和标准体系,出台《江西省公墓管理办法》。推动配置政府主导投资建设的殡仪馆。加快完成火化设备减排节能更新改造,新增的火化炉应全部配备拣灰炉,逐步淘汰平板炉。配置遗物无害化焚烧设施。推动殡仪馆和建设标准偏低、配套能力不足的城乡公益性骨灰堂(公墓)提升改造,完善功能设施,提高服务能力,尽量少占土地、少硬化,体现节地生态理念,突出公益属性。合理设置殡仪服务站。

切实提高殡葬领域治理水平。加强殡仪馆、城乡公益性骨灰堂(公墓)、经营性公墓等殡葬服务机构管理,规范服务收费和行政审批制度,落实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确保殡葬事业公益属性。加快智慧殡葬建设,推动殡葬服务管理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健全殡葬领域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在江西管理职业学院探索开设殡葬管理专业,提升殡葬服务规范化、优质化水平。杜绝新增散埋乱葬。充分发挥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健全红白理事会及村规民约,建设生命文化纪念园,深化丧葬礼俗改革,遏制厚葬薄养、铺张浪费、封建迷信等陈规陋习。推动建设殡葬设备用品产业园。


专栏9: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工程

1.殡葬设施提升改造工程。

推进提升殡仪馆88个、城市公益性骨灰堂(公墓)100个、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1000个。加快完成火化设备减排节能更新改造,新增的火化炉应全部配备拣灰炉,配置遗物无害化焚烧设施。推进老旧殡仪馆和建设标准偏低、配套能力不足的城乡公益性骨灰堂(公墓)提升改造,完善功能设施,提高服务能力。

2.殡仪服务站建设工程。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建设集守灵、悼念、休息、餐饮等功能的殡仪服务站,引导城乡群众在指定场所集中文明治丧,深化殡葬移风易俗。

3.生命文化纪念设施工程。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具有人文观赏、历史文化、教育纪念、文明祭祀等多功能的生命文化纪念园(馆)。


第五章 全方位推动养老事业产业协调发展,在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中体现新质效

适应人口老龄化社会需求,持续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健全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强化信用为核心、质量为保障、放权与监管并重的服务管理体系,大力推动优化养老服务供给结构、持续改善养老服务质量,保障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有效满足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

第一节 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

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逐步丰富发展服务项目。运用全国统一的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标准,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领取老年人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参考依据。完善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提高补贴标准精准度和有效性,强化与残疾人两项补贴、社会救助等政策的衔接。

完善兜底性养老服务制度。做好城乡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集中供养和失能照护能力。完善落实农村留守、空巢等老年人日常探视、定期巡访、结对帮扶三项制度,建立健全城市老年人居家探访制度。

建立普惠型养老服务制度。健全普惠型养老服务政策体系,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为广大中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提供价格适中、方便可及、质量可靠的养老服务。持续深入推进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大力发展城市普惠型养老服务设施和机构,由市场机制结合政府指导价形成普惠养老服务价格。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开展普惠养老服务,支持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养老服务设施。

推动多层次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发展。宣传贯彻长期照护服务项目、标准、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建立失能等级评估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逐步扩大参保群体范围。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商业保险有益补充作用,解决不同层面照护需求。

第二节 推进居家社区机构协调发展

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依托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家庭照护床位”试点,完善建设、运营、管理、服务政策标准。开展家庭照顾者技能培训,将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范围。鼓励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将专业服务延伸到家庭,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医、助娱、助浴等上门服务。探索“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照护者喘息服务。围绕施工改造、设施配备、老年用品配置等内容,采取政府补贴方式,每年对1.2万户特殊困难的高龄、失能、残疾等老年人家庭进行居家适老化改造。推广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和老年用品配置清单,引导城乡老年人对住宅及家具设施等进行适老化改造。

发展社区养老服务。支持具备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持续推动城市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小)区按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到2022年,配建设施达标率达到100%;推动老旧城区、已建成居住(小)区到2025年底基本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推动构建15分钟“养老服务圈”。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老年人、残疾人比例高的小区适老化改造。支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备康复辅助器具并提供专业指导。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管理,支持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低偿或无偿用于普惠型养老服务。推进以嵌入式养老院为重点、以城市日间照料中心为补充的社养老服务骨干网建设,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养老服务,扶持培养一批综合化、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基层群众性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协会、企事业单位开展社区互助养老活动。

发展农村养老服务。深化“党建+农村养老服务”,实施党群连心、老人舒心、子女放心的“党建+农村互助养老服务”三心工程。健全可持续运营机制,按照“政府扶得起、村里办得起、老人用得上、服务可持续”原则,制定稳定的设施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政策。完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鼓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依托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加强对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站点的建设管理运营的指导。发挥典型引领、示范带动作用,开展“党建+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精品站点建设。

    发展机构养老服务。在县(市、区)、乡镇(街道)范围推动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发展具备全日托养、日间照料、上门服务、区域协调指导等综合功能的区域养老服务机构。将光荣院纳入养老服务系统。根据人口分布、老龄化水平及发展趋势布局建设层次清晰、功能互补、区域联动的养老服务网络。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普惠和示范作用。引导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重点面向中低收入群体、适度面向中高收入群体,满足老年人多层次、个性化服务需求。优化城乡养老机构床位结构,推动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60%。引导养老机构依托新兴技术手段,构建“互联网+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模式,培育服务新业态。鼓励养老机构向家庭提供生活照护、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专业服务。坚持宜公则公、宜民则民,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服务设施可以通过承包经营、委托运营、联合经营等方式,引入企业或社会服务机构参与运营管理。

    发展医养康养服务。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支持引导有条件的乡镇敬老院、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等与社区卫生服务站、护理站或其他医疗设施同址或邻近设置。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安宁疗护等机构。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鼓励多种形式的签约服务、协议合作。依托江西优质的生态资源和中医药优势,推进面向老年人的健康管理、预防干预、养生保健、健身休闲、文化娱乐、旅居养老等业态深度融合,积极发展旅居养老、康养小镇、森林康养等新兴业态,着力打造具有江西特色的全国康养高地。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和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开展中医健康咨询、慢性病管理、康复护理、热敏灸等中医药和康复适宜技术服务,促进中医药资源广泛服务老年人群体。

第三节 激发养老服务消费活力

    做强养老产业主体。发展银发经济,实施“养老服务+行业”行动,促进文化、旅游、餐饮、体育、家政、教育、养生、健康、金融、地产等行业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培育智慧养老等新业态。培育老年人健康产品生产研发基地,促进养老企业连锁化、集团化发展,形成一批产业集群和集聚区。积极培育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发挥行业协会推进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

    促进老年用品开发。加快完善老年用品标准,实施科技助老示范工程,支持新兴材料、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新技术在养老服务领域的深度集成应用与推广,重点发展适老康复辅助器具、智能穿戴设备、服务型机器人与无障碍科技产品。推进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和应用推广。

    培育老年消费市场。推动老年用品进家庭、社区、机构和园区,促进老年用品消费,以消费带动产品供给和产业发展;健全行业标准和市场规范,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规范市场行为,加大市场监管力度,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逐步推动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促进老年消费市场的繁荣与发展。

第四节 提升综合监管水平

    健全综合监管制度。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制度,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体制。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提升养老机构规范化水平。建立“养老服务+信用”机制,建立覆盖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信用管理体系,对失信责任主体实施多部门跨地区联合惩戒。

    推进标准化建设。宣传贯彻养老服务国家、行业标准。推出一批养老服务地方标准,鼓励行业组织等社会团体制定发布养老服务和产品的团体标准,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制定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推动养老机构和行业组织实施标准化管理。

加强风险监测与防控。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规范,实现养老服务机构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提升安全生产整体防控能力。落实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处置工作中的防范、监测、预警和及时移送工作责任,建立协同机制。开展常态化非法集资识骗防骗教育宣传,增强老年人群体识别防范能力。

提升应急救援能力。构建“分层分类、平战结合、高效协作”的养老服务应急救援体系。推动建立区域性养老应急救援技术服务中心,负责为本区域养老服务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供服务。

第五节 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健全人才教育培训体系。加强江西管理职业学院养老护理专业建设,鼓励职业院校、技工学校等各类院校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在普通高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提高产教融合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举办养老服务类技工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推行“定点招生、定向培养、保障就业”的养老服务人才定向培养模式。

    壮大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实施养老服务人才领头雁计划,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到2022年,每年培训600名养老院院长和2万名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建立健全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建设全国养老护理员信息和信用管理系统,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制定入职补贴、积分落户、免费培训和工龄补贴等优惠政策。建立养老服务业职业经理人机制,促进经营管理职业化、专业化。举办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竞赛,开展养老护理员褒扬活动。


专栏10:养老服务保障工程

1.兜底性照护服务保障

支持县(市、区)建设(改造)提供专业化失能照护服务的集中照护中心,新建或改造设施护理型床位占比分别不低于80%、70%,重点为特困人员、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提供服务。坚持宜公则公、宜民则民,引导企业或社会服务机构参与公办养老机构运营管理。 

2.基本养老服务保障

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研究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按照国家统一的标准,开展老年人能力与需求综合评估,提高养老服务和老年人补贴等制度精准度。聚焦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需求,以施工改造、设施配备、老年用品配置等形式,支持6万户困难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

3.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

支持乡镇(街道)建有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等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设施,到2025年底,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在乡镇(街道)的覆盖率达到80%以上。

4.社区养老服务骨干网络建设

支持所有街道和县(市)城关镇建成至少1所具备全托、日托和上门服务等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到2022年底,在街道的覆盖率达到100%,日间照料中心覆盖所有城市社区。 


5.养老机构服务拓展提升

    鼓励养老机构建在社区,向家庭提供生活照护、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专业服务。优化养老机构的床位结构,提升护理型床位比例。到2022年底,全省护理型养老床位占比(护理型养老床位数量/养老机构总床位数量)不低于55%,到2025年底不低于60%。

    6.应急救援能力提升

    新建和改扩建若干具备综合应急救援能力的养老服务设施,配备必要的防疫物资和设施设备。推动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配备应急防护物资、隔离设施,建立完善应急预案,培养培训专业养老服务应急队伍,定期分类开展应急演练,加强应急能力建设。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7.农村互助养老设施建设。

在建制村和较大自然村推动建设(改造)具备助餐、助安、助医、助娱等功能的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到2025年覆盖85%以上的建制村。

8.特色康养小镇建设。

充分发挥江西绿色生态和中医药资源优势,引导支持具备条件的县(市、区)打造一批特色康养小镇、康养基地。

第六章 强化规划实施保障,确保规划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推进法规、制度、标准体系建设,增加资金投入,保障规划用地,加强人才队伍、基层阵地建设及新技术应用,构建全方位、多层级、管长远的民政事业发展保障体系,确保规划顺利实施,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第一节 全面推进党的建设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积极探索党建和业务工作同向而行、同频共振的方法路径,确保党建和业务工作深度融合、互促共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领导班子和干部适应新时代新要求抓改革、促发展、保稳定水平和专业能力。健全责任落实机制,聚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推进民政工作不断开创新局面。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坚决整治侵害群众利益的腐败问题,以强有力的政治监督保障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在民政领域贯彻落实,保障“十四五”时期民政事业各项目标任务落实。

第二节 加强民政法治化、标准化建设

健全民政法治体系。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法治中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要求,全面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为民政事业蓬勃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围绕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民政职责,重点推进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志愿服务、殡葬管理、区划地名管理、未成年人保护等方面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的制定或修订工作,开展法规规章落实情况的跟踪评估,积极构建完备的民政法律规范体系。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律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作用。强化民政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完善行政执法各项制度,改进和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扎实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加大对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的纠错力度。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不断创新普法方式方法,推动形成民政普法新格局。

建立完善民政标准体系。不断优化民政标准化体制机制,完善民政标准化体系,切实提升民政标准化建设整体水平,用高标准助推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紧紧围绕民政事业改革发展方向和重大需求,重点加强养老服务、儿童福利和保护等方面的地方标准研制工作,进一步推进标准化与民政业务工作的深度融合。开展民政标准化理论研究,将政策理论研究成果及时转化为地方标准。

第三节  提升民政信息化水平

推动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坚持“一盘棋”布局、“一张网”建设、一体化发展,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通过流程优化、功能重组、数据集成等方式,优化完善各类民政政务信息系统,促进体系化、标准化、集约化发展,构建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大系统”,在更高水平上实现系统集成和协同高效。深化“互联网+民政服务”,提高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供给能力,增加服务内容、优化服务流程,拓展服务渠道、提升服务体验,拓展空间位置服务和便民惠民地图服务,推动更多民政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跨省通办”、“就近可办”,推进民政政务服务全面融入“赣服通”平台,建设民政专区,在更高水平上推动“互联网+民政服务”高质量发展。保留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线下窗口和服务渠道。民政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达到80%。依托“赣政通”,推进民政协同办公系统向基层延伸,提高跨层级、跨业务、跨部门协同水平。建立社会救助、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保护、养老服务、婚姻服务等分类分级知识库,充分利用12345热线资源体系,进一步畅通同群众、企业的互动渠道,提升民政政务服务便捷度,增强群众获得感。

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作用。加强数据资源全要素、全口径、全生命周期管理,全面构建以行政区划代码、社会组织和村(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为基础,以自然人、法人为核心的民政大数据资源体系。开展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建设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库和信息平台。有效拓展数据采集广度和深度,完善数据标准、提升数据质量、挖掘数据价值、创新数据应用,推进数据在电子政务内网、外网普遍共享。

优化完善应用支撑平台。深度集成融合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GIS、视频监控等技术,升级优化应用支撑平台。打造功能重组、服务重用、组织重构的基础应用支撑平台,构建集数据治理、资产管理、数据建模、数据服务等于一体的大数据平台,建设集语音识别、语义识别、人脸识别、画像分析、行为分析等于一体的人工智能平台,提升业务拓展能力、大数据分析能力、决策支持能力。

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依托省政务信息平台和政务外网,构建多网融合、稳定运行、安全可信的民政信息系统。加大安全可靠技术产品应用,加快民政信息基础设施高可靠、高性能、高安全、智能化升级。落实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制度,强化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不断提高安全管理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四节 加强民政要素保障

加强资金保障加强兜底性、基础性民政工作保障,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宏观政策、社会政策相衔接。完善转移支付分配管理,向困难地区民政领域倾斜。优化彩票公益金分配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扩展民政事业经费来源渠道,总结金融支持养老服务的有益经验,综合运用税费减免、资金引导、培育孵化、人才支持、精神奖励、共建共治等多种手段,广泛吸引各类社会资金投入。加强民政服务设施建设,引导建设资金投向短板领域和薄弱环节。

加强规划用地用房保障。合理确定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在保障实际需求的基础上,加强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未成年人保护、救助管理、精神卫生福利等服务设施资源整合和统筹利用,实施一批基础性和示范性重大项目,节约资源提高效率。根据人口及服务对象分布等因素,依据规划和相关标准,因地制宜提出民政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规模、标准和布局。推动民政公共服务设施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到当地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力争优先保障规划选址、土地供应。支持利用符合详细规划和建设标准的非民政用途存量场所、土地、房屋等改建民政公共服务设施,简化和优化相关变更程序,适当放宽租赁期限、消防审验等土地和规划要求,研究制定过渡期及过渡期后接续政策。规范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民政公共服务设施。

强化人才队伍保障。落实好干部标准,以优化知识结构、提升业务水平、提高治理能力为重点,加强高素质专业化民政干部队伍建设,以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激发干事创业的热情和责任担当,强化对敢担当善作为干部的激励和保护。持续抓好干部培养工作,在乡村振兴帮扶、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等工作中锤炼干部。完善继续教育体系,健全专业人才的职称评定制度。大力培育造就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民政技术技能人才队伍。

专栏11:民政人才素质提升工程

推进江西管理职业学院建设。依托省民政学校资源,打造以培养养老服务人才为主体的大专院校。依托民政技工学校,建设民政高级技工学校。支持省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养老等民政人才培养“领头雁”计划。

第五节 统筹民政领域发展与安全

切实强化安全意识。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强化底线思维,构建民政大安全格局。坚决捍卫政治安全,维护国家安全。把安全发展理念贯穿民政事业各领域和全过程,坚守“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民政领域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隐患排查和预防防控体系,持续深入组织开展民政领域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发挥作用。

全面做好疫情防控。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要论述精神,坚持常态化精准防控和局部应急处置有机结合,不断巩固民政领域疫情防控成果。严格执行“四早”措施,督促指导民政服务机构、城乡社区等认真落实相关防控要求,有效开展疫情防控督导检查。完善常态化监测预警工作措施,加强机构内老年人、儿童、特困人员等健康监测。不断改善民政服务机构、城乡社区防控设施和条件,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建立跨区域援助工作机制,根据需要对疫情防控压力大、能力相对薄弱的地区及时开展支援。

第六节 完善规划实施组织协调和监测评估机制

强化规划目标、规划任务、重大工程的分解落实,建立年度监测分析、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的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工作机制,将评估结果作为改进民政工作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创新评估方式方法,通过引入第三方机构、综合运用大数据等方式,丰富评估维度,提升评估深度。围绕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完善各方面配套政策,为“十四五”规划全面实施提供强有力的政策保障。健全统计指标体系,强化对重点领域、重点区域的动态监测。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强化主体责任,以本规划为指导,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或行动计划,加强对规划(计划)实施组织、协调,推动规划(计划)主要任务指标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纳入为民办事项目,纳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和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对本规划和本地区民政规划计划的落实情况开展监测评估,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畅通群众诉求和意见表达渠道,发挥群众监督、媒体监督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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