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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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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部门:

广丰区婚姻登记中心。

二、服务内容:

实施本辖区内的婚姻登记工作,为婚姻服务对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维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受理群众有关婚姻登记的咨询、举报、投诉。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江西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四、申办离婚对象资格:

1、当事人必须有一方常住户口在广丰区、信州区、广信区三个辖区内;

2、双方当事人系合法夫妻,并且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4、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意思的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债务债权等事项达成一致协议;

6、申请和办理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婚姻登记中心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五、申办离婚提交的相关证件:

1、双方当事人有效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原件)、常住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且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栏为“已婚”)、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2、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申请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3、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应载明双方自愿离婚意思的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和债权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现役军人需提交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六、办理程序:

申请(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中心提交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受理(登记员对当事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冷静期(期间当事人可以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协议书上的内容可调整变更)—→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持有效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程序和条件执行审查)—→登记(打印离婚证,当事人签字并按指纹)(颁发离婚证)。      

七、办理时限:

证件齐全、符合离婚条件的,当场提交离婚登记申请、期满三十天后发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告知理由。超过办理期限需重新申请。

八、受理地点:

地址:广丰区开源路6号(区委党校隔壁)。

九、咨询电话:0793--2631172

十、受理时间: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1:30,下午:2:30至5:00

十一、投诉监督:

离婚登记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可向区民政局办公室投诉举报,投诉电话:0793--2663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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