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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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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民政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西调查总队联合印发了《江西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办法(试行)》(赣民发〔2020〕3号,以下简称《办法》),对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现就《办法》有关事项予以解读。

      一、关于制定《办法》的背景、依据和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居民家庭收入、支出、消费结构日益复杂,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难度不断加大。为提升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精准度,更加公平公正地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省民政厅在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切实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25号)、《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力度的意见》(赣发〔2018〕7号)、《江西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赣府厅发〔2014〕61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出台了《办法》。《办法》系统归纳了社会救助家庭的收入、支出和消费具体指标内容,明确了评估方法,推进了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对实现精准救助、公平救助具有重要作用。

      二、关于具体规定

      (一)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申请或者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的家庭或个人,以及申请或者已经认定的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

      (二)评估对象。《办法》明确评估对象是社会救助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界定了不属于共同生活的五类人员,并规定需要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的,非共同生活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应当配合开展评估。

      (三)评估内容和方法。《办法》明确了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支出。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四类;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以及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等十一类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主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两类。家庭支出主要包括日常消费、刚性支出和高消费三类。《办法》对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支出的具体内容及评估方法作出详细规定,其中对高消费行为概念界定属于我省社会救助领域首次引入,用于判断评估对象是否存在隐瞒收入、财产状况情形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评估程序和结果。《办法》遵循依法依规、全面客观、因地制宜、精准高效原则,将评估程序分为实地调查、信息化核对、综合评估三个环节,根据社会救助家庭具体经济状况,将评估结果分为三级,家庭经济条件越好等级越高。

      三、关于监督管理

      《办法》明确了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统计调查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办法》规定了各级民政部门、调查统计部门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对违纪违规的工作人员将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原文链接:202012301521/4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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