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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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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和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一直以来高度重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20〕34号)再次明确指出,要“完善特困对象认定办法”。2021年,民政部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对特困人员认定工作进行了细化完善。
根据民政部印发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省民政厅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江西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报省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
 二、制定依据
    《实施细则》主要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发〔2020〕34号)以及相关法规政策制定。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8章三十七条,主要细化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三无情形”;规定了特困人员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动态管理以及自理能力等级认定相关事项,明确了监督检查措施和要求。
四、特色亮点
一是扎实推进城乡统筹。为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20〕34号),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统筹,加快实现救助服务均等化,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的要求。在落实省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领导小组2019年印发的《江西省深入推进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若干措施》(赣城发〔2019〕2号)部署,将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且事实上因重病等原因造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城镇困难群众纳入特困供养范围的基础上,取消城乡限制,将相应的农村困难群众也纳入特困供养范围。
二是明确规定财产要求。根据民政部文件授权,并按要求报请省政府同意,明确特困人员财产状况不高于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的有关规定;同时新增规定,特困人员因国家、社会、有关单位给予的救助金、捐赠款、慰问金等以及力所能及灵活劳动所获小额报酬常年积攒的存款,可在复核中适当豁免。
三是统筹下放审核权限。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部署要求,将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是全面优化办事流程。将特困供养申请材料简化为“一证一书”,即身份证和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明确可在居住地申请特困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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