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要求,公墓建设方案应当优先考虑公益性骨灰堂建设项目,统筹安排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从严控制经营性公墓建设项目。 公墓布局应当方便群众安葬骨灰和祭扫,满足多层次安葬需求。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墓规划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安葬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为不保留骨灰和捐献遗体、器官、组织的逝者规划建立集中纪念设施。
公益性公墓只能收取维护管理费,并实行政府定价,不得收取墓位成本费、使用费等其他费用。且应当对下列人员免费提供安葬服务:(一)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二)遗体器官捐献人员;(三)见义勇为牺牲人员,或者属于优抚对象,但未享受国家丧葬费补贴的人员;(四)家庭经济收入接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他生活困难人员。
经营性公墓收费公示应当明确墓位租用、建筑工料、安葬服务和维护管理等价格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