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具有本地户籍或符合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救助条件的外来务工者等人户分离的(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家庭和个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急难型困难家庭。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暫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支出型困难家庭。因自负医疗费、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农村困难家庭。
二、救助标准
1.急难型救助对象: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每次应当不低于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但是小金额先行救助标准每次不超过 500元,同一对象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对物资获取困难或应救助对象要求可采取等额实物救助。
2.支出型救助对象: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每次应当高于当地每月城 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特别救助标准每次应当高于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8倍。
因情况特殊导致困难情形特别严重,需要增加 救助金额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
定。
三、申请材料、程序
临时救助一般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审核程序实施。紧急情况下,申请人可直接向县民政局申请临时救助。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临时救助申请书、遭遇困难证明、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等申请材料。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机构应当对临时救助申请相关 材料当场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的材料。对不属于本级经办服务机构职责的,做好政策解释并及时转办。
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 现场核验、信函索证、电话询问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实际生活 状况、致困原因等调查核实,搜集家庭刚性支出、遭遇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
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特别救助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实际生活状况、致困原因等调查核实。
实地调查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开展,与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开展社会救助审批权委托下放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试点的区(市),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办理地点: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监督投诉电话:0793-26525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