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标准
1.急难型救助对象: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每次应当不低于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但是小金额先行救助标准每次不超过 500元,同一对象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对物资获取困难或应救助对象要求可采取等额实物救助。
2.支出型救助对象: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每次应当高于当地每月城 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特别救助标准每次应当高于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8倍。
因情况特殊导致困难情形特别严重,需要增加 救助金额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