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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供养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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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具有我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二、保障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市政府统一确定并公布实行,暂按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860/人/月,城镇特困人员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1150/人/月,特困人员农村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860/人/月标准执行。特困人员城镇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1150/人/月标准执行基本生活标准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这些既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现金。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街道)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二)照料护理标准。对经评估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分别按照全护理、半护理、自理三个档次发放护理补贴,特困分散供养全护理人员照料护理标准1380/人/月,半护理人员照料护理标准350/人/月,全自理人员照料护理标准100/人/月,集中供养全护理人员照料护理标准1380/人/月,半护理人员照料护理标准350/人/月标准执行。全自理人员照料护理标准100/人/月

三、实施程序

(一)申请程序、材料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二)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核对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签订《申请社会救助家庭诚信承诺和授权委托书》。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人救助供养申请后,对申请人开展经济状况核对。

(二)受理审批程序。核对通过后材料符合规定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受理。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审批。作出审批决定并明确照料护理标准等级。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

开展社会救助审批权委托下放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试点的区,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窗口提交地址:乡镇(街道)

网上办提交网址:乡镇(街道)

办理地点:(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监督投诉电话:0793-2652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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