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局属有关单位:
为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及时掌握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风险隐患,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上饶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上饶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饶农办字〔2021〕6号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2021年上饶市广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组织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是强化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是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体现。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重大节假日期间,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以发现问题、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为导向,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落实经费保障和力量配备,高质高效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二、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农产品监测。坚持统一标准,实现监测品种项目地域不留死角全覆盖的原则,突出将省级以上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绿色有机地理标志生产基地纳入全面监测,同时要求把小农户(不得低于20%)列入监测计划。监测要以“三前”(生产基地、产地运输车、暂养池、屠宰场等)为重点,坚持随机抽样,创新监测方式,扩大监测范围,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三、强化沟通协作,确保齐抓共管。要明确专人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收集报送工作。对监测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重大案件和突发事件等情况,及时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做好联合防控和联合执法,形成齐抓共管合力,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上饶市广丰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3月22日
2021年上饶市广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方案
为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及时掌握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风险隐患,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2021年上饶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方案》等规定,2021年我区将继续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例行监测等监测工作。为保证监测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市级例行检测
2021年市级安排到我区抽检农产品50批次,其中:蔬菜12批次、水果8批次、猪(牛)肉8批次、禽蛋10批次、猪(牛)尿8批次、淡水产品4批次。(详见附件3)
配合单位: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区农业执法大队、区经济作物站、区果业办、区水产站、区畜牧兽医局、区屠宰办、各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
二、区级定量检测
由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对全区种养环节、畜禽屠宰环节的蔬菜、 水果、猪(牛)肉、猪(牛)尿、淡水产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
1、品种及数量:计划区级例行监测农产品1500批次,其中:蔬菜水果500批次、猪(牛)肉400批次、猪(牛)尿400批次、淡水产品200批次。
2、抽检时段:2021年4-12月。
3、抽样方法:蔬菜、水果抽样按NY/T 789-2004规定执行,猪(牛)肉、猪(牛)尿抽样按NY/T 1897-2010规定执行,淡水产品抽样按SC/T 3016-2004规定执行。
4、检测方法:蔬菜、水果定量检测按《NY/T761-2008蔬菜和水果中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残留的测定》标准方法检测,猪(牛)肉定量检测按《农业部1063号公吿-3-2008动物尿液中11种β-受体激动剂的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标准方法检测,猪(牛)尿定量检测按《动物源性食品中氟喹诺酮类药物残留检测-髙效液相色谱法(农业部1025公告-14-2008)》标准方法检测,淡水产品定量检测按《农业部783号公告-2-2006水产品中诺氟沙星、盐酸环丙沙星、恩诺沙星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法》标准方法检测。
5、承检单位: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
三、乡镇快速检测
组织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对辖区内种养环节、畜禽屠宰环节的农产品开展快速检测,每乡镇(街道)不少于200批次。
抽检品种、项目、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参考附件4。
四、检测结果报送
监测结果应及时反馈委托单位,对发现监测不合格样品, 被监测乡镇(街道)应及时查找分析原因,适时组织形势会商,做好风险防范和预警,并跟进开展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监测结果由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统一汇总,分别于4月1日、7月1日、10月8日、12月16日前报送市农业农村局,相关数据结果录入江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追溯系统。同时,将省级以上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绿色有机地理标志生产基地抽检情况以专报的形式一并报送。
五、工作要求
1、承担任务的单位按照《方案》的要求,结合自身承担的任务,按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合理安排时间,及时组织开展样品抽取、及时开展检验检测,确保按时提交检测报告、结果汇总和工作报告。
2、承担任务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确保抽样、交样、检样、报告、执法处置等程序规范。
3、抽样应严格按照《方案》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参与抽检工作的人员应当秉公守法、廉洁公正,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人,不得接受被抽查人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样之便牟取非法利益。被抽查人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抽样、检测工作。
4、承接任务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进行检验与判定,不得擅自使用《方案》以外的其他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各单位要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不得瞒报、谎报、退报检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对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附件:
1、江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结果汇总表
2、江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不合格样品专报表
3、2021年上饶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任务分配表
4、2021年上饶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抽检品种、项目、检验依据和判定依据表
5、上饶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主要程序与方法
6、抽取样品规范要求
7、样品制备规范要求
上饶市广丰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1年3月22日印发 |
附件1
江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结果汇总表
(第 页 共 页)
上报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样品原编号 |
样品名称 |
被抽检 单位名称 |
抽样地点 |
检验结果(可自行增加) |
不合格项目 |
报告书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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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项目1 |
检测项目2 |
检测项目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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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人: 审核人: 批准人:
附件2
江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不合格样品专报表
(报送单位)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工作的要求,现将我单位抽检不合格农产品样品的信息报告如下:
序号 |
样品原编号 |
样品名称 |
被抽检单位名称 |
抽样地点 |
抽样 时间 |
不合格项目(可自行增加) |
判断依据 |
报告书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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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1 |
项目2 |
项目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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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审核人: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2021年上饶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任务分配表
县别/品种、抽样时间 |
蔬菜 |
水果 |
猪(牛)肉 |
禽蛋 |
猪(牛)尿 |
淡水产品 |
合计 |
|||||
6月 |
8月 |
7月 |
8月 |
5月 |
9月 |
5月 |
10月 |
6月 |
7月 |
4月 |
||
信州区 |
6 |
6 |
5 |
5 |
4 |
4 |
4 |
4 |
4 |
4 |
4 |
50 |
广信区 |
6 |
6 |
5 |
5 |
4 |
4 |
4 |
4 |
4 |
4 |
4 |
50 |
广丰区 |
6 |
6 |
4 |
4 |
4 |
4 |
5 |
5 |
4 |
4 |
4 |
50 |
玉山县 |
6 |
6 |
4 |
4 |
4 |
4 |
4 |
4 |
4 |
4 |
4 |
48 |
铅山县 |
7 |
7 |
4 |
4 |
4 |
4 |
4 |
4 |
4 |
4 |
4 |
50 |
横峰县 |
6 |
6 |
4 |
4 |
5 |
5 |
4 |
4 |
4 |
4 |
4 |
50 |
弋阳县 |
7 |
7 |
4 |
4 |
4 |
4 |
4 |
4 |
4 |
4 |
4 |
50 |
余干县 |
6 |
6 |
4 |
4 |
4 |
4 |
4 |
4 |
4 |
4 |
5 |
49 |
鄱阳县 |
6 |
6 |
4 |
4 |
4 |
4 |
4 |
4 |
5 |
5 |
5 |
51 |
万年县 |
6 |
6 |
4 |
4 |
5 |
5 |
4 |
4 |
5 |
5 |
4 |
52 |
婺源市 |
6 |
6 |
4 |
4 |
4 |
4 |
5 |
5 |
4 |
4 |
4 |
50 |
德兴县 |
7 |
7 |
4 |
4 |
4 |
4 |
4 |
4 |
4 |
4 |
4 |
50 |
合 计 |
150 |
100 |
100 |
100 |
100 |
50 |
600 |
|||||
抽样要求 |
同一个种植主体一年内抽样不得超过3批次;每次抽取样品不得超过3批次。 |
同一个种植主体一年内抽样不得超过3批次;每次抽取样品不得超过3批次。 |
屠宰环节:每个检疫证号对应一批次样品。 |
同一个养殖主体一年内抽样不得超过3批次;每次抽取样品不得超过 3 批次(禽肉或禽蛋须为不同品种)。 |
屠宰环节:每个检疫证号对应一批次样品。 |
同一个养殖主体一年内不得超过3批次;每次抽取样品不得超过 3 批次;同一池(塘)或网箱限抽1批次,同一品种喂养方式一样只能抽取1批次。 |
附件4
2021年上饶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抽检品种、项目、检验依据和判定依据表
抽检种类 |
检测 品种 |
检测项目 |
检测依据 |
判定依据 |
市级例行监测 |
蔬菜 |
禁用农药: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 限用农药:氧乐果、水胺硫磷、三唑磷、毒死蜱; 常规农药:乐果、甲氰菊酯、氰戊菊酯、氯氰菊酯、联苯菊酯、氯氟氰菊酯。 |
NY/T 761-2008 蔬菜和水果中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残留的测定。 |
GB 2763—2019 |
水果 |
禁用农药: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 限用农药:氧乐果、水胺硫磷、三唑磷、毒死蜱; 常规农药:乐果、甲氰菊酯、氰戊菊酯、氯氰菊酯、联苯菊酯、氯氟氰菊酯。 |
NY/T 761-2008 蔬菜和水果中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残留的测定。 |
GB 2763—2019 |
|
猪(牛)肉 |
常规药物:恩诺沙星、环丙沙星 |
动物源性食品中氟喹诺酮类药物残留检测—高效液相色谱法(农业部1025公告—14—2008)、 |
《农业部公告》第235号 |
|
禽蛋 |
禽蛋禁用药物: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和达氟沙星 |
鸡蛋中氟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农业部781公告—6—2006)。 |
《农业部公告》第235号 |
|
猪(牛)尿 |
禁用物质: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 |
农业部1063公告—3—2008 |
按农业部公告第176号判定。 |
|
淡水 产品 |
常规药物:恩诺沙星、环丙沙星 |
水产品中诺氟沙星、盐酸环丙沙星、恩诺沙星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法(农业部783号公告—2—2006)。 |
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的总量≤100μg/kg。 |
附件5
上饶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主要程序与方法
上饶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相关工作遵循《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有关规定,主要程序与方法如下。
一、抽样要求
(一)抽检分离。遵循抽样与检测相分离的原则。抽样工作由当地的县级农业农村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并及时填写《抽样单》。抽样人员应具备执法证件,且不得少于2人,具体承担任务的单位可派技术人员协助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根据“双随机、一公开”原则,抽样人员和被抽检单位在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象信息库中随机选取。
(二)现场制备及封存样品。抽样人员应当在当地制备和封存样品。样品共分为三份,一份用于检验检测、一份用于检验检测备用、一份留存备复检。封签须由2名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及被抽查单位签字、捺印。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检测样和备用样,交相应承担任务的单位处理。不具备保存条件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检测机构保存。
(三)拒绝抽样的处理。被抽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立即告知拒绝抽样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被抽查单位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确认书》,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报告情况。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被拒绝抽查的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二、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
上饶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采用的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三、检测结果处理
(一)不合格检测结果确认。检测结束后,承担任务的单位应在24小时内,将《检验报告》一式三份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将《检验报告》和《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传真和邮寄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24小时内,将《上饶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传真和邮寄被抽查单位。请注意留存被抽查单位接收证据,当面递交的应当留存签字书证,邮寄的应当及时打印并留存邮件签收证明。
(二)合格检测结果告知。检测结果合格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告知被抽查单位。
(三)异议处理。被抽查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之日起5日内,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书面申请复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可检测结果。
(四)复检要求。复检由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复检不得由原检测机构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附件6:
抽取样品操作要求
所有样品都要现场匀浆后平均分三份并现场封样(其中一份样品由企业或执法支队留存保管)。每份样品均应单独封样,贴好封条,封条上抽样人员、被抽查单位应签字,抽样单位还需盖公章。
样品种类 |
每批次样品数量 |
蔬菜 |
≥1.5㎏,取可食用部分现场匀浆后平均分3份。 注:除去泥土、黏附物。去除根部、老皮及萎蔫部分。果菜类(果皮可食)除去果梗。 |
猪(牛)肉 |
取精肉≥0.6㎏,现场匀浆后平均分3份。 |
禽蛋 |
12枚,去壳现场匀浆后平均分3份。 |
猪(牛)尿 |
≥90 ml,现场混匀后平均分3份 |
淡水产品 |
取鱼肉≥0.9㎏(去头、骨头、内脏和鱼鳞,保留鱼皮和鱼肉),现场匀浆后平均分3份。 |
附件7:
样品制备要求规范
一、样品制备场所要求
应通风良好、整洁、无扬尘、无易挥发化学物质;应有流动的水源。制备过程中应防止样品发生化学变化、损失,避免污染。
二、制样工具和容器要求
1、应使用聚乙烯砧板或木砧板,不锈钢食品加工机(搅拌机)、不锈钢刀、加盖聚乙烯塑料瓶。
2、凡与样品接触的一切用具必须干净卫生,对样品不会导致二次污染,制样人员每处理完一个样品后须更换一次性塑料手套。
3、每制完一个样品后,必须清洗所有与样品接触的用具,以防样品与样品之间的污染。
三、样本的缩分
1、用毛刷和干布去除泥土及其他黏附物。
2、采用对角线分割法,取对角部分,将其切碎,充分混匀。
3、用四分法取样放入食品加工机中匀浆,将匀浆样品倒入聚乙烯塑料盒(瓶)中,盖紧盖子。
四、样品的保存
蔬菜水果、动物性产品短期保存可放入冷藏冰箱,需长期保存应放入-18℃低温冰箱。
五、注意事项
1、切记样品在制样前不能用水冲洗,在制样环节中不能加水搅拌。
2、制样工具应防止交叉污染,每次制样前将菜刀、搅拌机、砧板清洗干净擦干,砧板垫上牛皮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