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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广丰区粮油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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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广丰区粮油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上饶市广丰区农业农村局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积极引导粮油加工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发挥粮油加工企业在全区粮食宏观调控中作用,推动形成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功能互补、协同高效的新格局,丰富市场调控和应急手段,进一步提升上饶市广丰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上饶市关于建立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实施方案》(饶农字〔2021〕178号)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油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是在广丰区范围内的粮油加工企业为保障全区粮食安全,服从全区宏观调控需要,主动担当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任务,而储备的一定成品粮油和原粮。紧急情况需要征用社会责任储备时,粮油加工企业需配合做好运输工作。

第三条  粮油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按照总量合理、渐进到位、政策引导、压实责任的原则,确保关键时刻调得动、用得上的底线建立。

第四条 广丰区内纳入国家统计部门的粮油加工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主营业务为粮油加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具备与建立社会责任储备相匹配的粮油有效仓(罐)容和加工能力,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粮油保管员和检化验人员;

(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近三年无违法经营和不良信用记录,未发生粮油储存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五)粮油加工、销售台账完整齐全;

(六)纳入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且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第五条  根据本地粮油供需情况,明确企业社会储备的数量、品种,制定相关激励和约束措施,区财政按稻谷0.05元/市斤、大米0.05元/市斤、食用菜籽油(非转基因)0.1元/市斤的价格拨付补助资金,引导本地粮油加工企业申报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数量,双方签订协议(详见附件),明确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粮油加工企业同时承担政府储备和社会责任储备任务的,不得以政府储备库存代替社会责任储备库存。

第七条  粮油加工企业具体负责社会责任储备的经营管理,粮权归企业,并对其管理的社会责任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出现紧急情况时,依照法定程序动用。

第八条  粮油加工企业应当对社会责任储备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社会责任储备在动用时能够调得动、用得上。

社会责任储备动用后,承储企业应按照协议要求及时安排恢复库存。

第九条 粮油加工企业应对仓房定期进行检查,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熏蒸剂、防护剂等化学药剂。

第十条  粮油加工企业应当在仓库(油罐)入库明显位置悬挂“社会责任储备”明显标识,储存仓房(油罐)清洁、防潮、防虫、防鼠、无异味,落实隔热措施,有条件的可实行低温储存。

第十一条 采用包装袋包装的,包装袋要坚固结实,封口或者缝口应严密,标签标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粮油加工企业对专仓(罐)内不同品牌、不同规格的成品粮油应分类存放,离地、离墙、堆垛之间应保留适当的间距,摆放合理,按品种、规格堆叠整齐,利于快速进出。

第十三条  粮油加工企业应建立规范的质量档案,要按堆垛在醒目位置摆放或悬挂保管登记卡,如实记录品种、生产日期、出入库时间、货位、数量、质量等级等有关信息。

企业社会责任储备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  社会责任储备实行最低实物库存量管理,原则上承储企业应确保各品种储备实物库存量在任何时点不少于确定的社会责任储备数量,质量达到国家有关要求。

第十五条 粮油加工企业要通过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按时报送社会责任储备有关情况,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对落实情况开展抽查。

第十六条 建立社会责任储备的粮油加工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和协议,并真实提供库存报表,做好实物台账备查。对未按协议要求落实或擅自动用社会责任储备,不执行政府动用指令、不配合应急指令,储存社会责任储备数量不符、质量不合格的,取消相关优惠政策,并按有关规定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当发生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要征用社会责任储备的,依据《上饶市广丰区粮食应急预案》规定征用,并与加工企业结清相关价款和费用。

附件

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

甲方:上饶市广丰区农业农村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乙方:                      社会责任储备承储企业)

为确保粮食市场供应,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粮食政策法规,甲方指定乙方为粮食应急(加工¨供应¨配送¨)保障企业,并签订如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政策指导,配合甲方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研和核查,重大经营情况变动及时通报甲方。

二、乙方作为甲方的社会责任储备承储企业,要保证企业最低库存量达到下达计划数(成品粮    吨、食用菜籽油    吨、原粮     吨)。

三、甲方鼓励和支持乙方发展,不非法干预乙方正常经营活动。

四、政府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乙方服从甲方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优先接受甲方征用相关商品和设施,启动最大保障能力,全力以赴,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下达的应急保障任务。

五、甲方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及时确认乙方完成粮食应急任务的费用开支,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进行核实、清算和拨付。

六、乙方有以下情况之一,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粮食应急保障企业资格,单方终止协议,收回牌匾。

(一)经核查,不再符合认定条件标准的。

(二)因自身原因不能承担应急保障任务,主动提出申请的。

(三)不接受甲方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的。

(四)对粮食应急保障任务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

(五)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七、争议解决方式: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若产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八、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补充条款和协议,所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十、本协议有效期从       日起至      日止。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代表签名:                     代表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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