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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上饶市广丰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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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管理工作,根据《江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应急保障能力的通知》(赣粮调〔2022〕19号)、《关于建立乡镇(街道)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实施方案》(广府办字〔2022〕13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了《上饶市广丰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如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社会公众可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内容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或者提出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相关的其他意见建议。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32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通信地址:上饶市广丰区裕丰大道177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邮政编码:334600

二、电子邮箱:jxgfnyj@163.com;

三、联系电话:0793-2652575

特此公告

上饶市广丰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225    

上饶市广丰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增强粮食应急供应保障能力,有效应对粮食突发事件和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应急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规范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管理,根据《江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应急保障能力的通知》(赣粮调〔2022〕19号)、《关于建立乡镇(街道)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实施方案》(广府办字〔2022〕13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是指经乡镇(街道)推荐,经国家、省、市、县四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承担所在地粮食(含食用油)应急保供任务的企业。

第二章 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区农业农村局(粮食局)负责辖区内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选定、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设立,应当因地制宜,结合辖区人口数量、地理位置等实际情况合理选定。

(一)城区人口比较集中的社区,按每3万城镇人口设立1个应急供应网点;

(二)每个乡镇(街道)至少设立1个应急供应网点。

第五条 粮食应急供应网点选定实行自愿原则。凡在广丰区内依法进行工商登记的粮食配送、销售企业(网点),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承担粮食应急供应任务。区农业农村局(粮食局)会同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经实地考察、核实,根据粮食应急供应网点设置条件和实际需要选定。

第六条 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实行“签订协议、挂牌管理”模式。区农业农村局(粮食局)应当与应急供应网点所属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统一制作并在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现场悬挂“上饶市广丰区粮食应急保障网点”牌匾,并建立管理台账。

第七条 区农业农村局(粮食局)应当建立辖区内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档案,将网点名称、地址、性质、单位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应急保障能力等详细情况登记造册,并逐级上报至市农业农村局。如有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增加、减少或其他变动情况,应当及时逐级上报至市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粮食局)应当定期、不定期对辖区内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指导检查。

第八条 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应当保持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并不断提升应急保供能力。区农业农村局(粮食局)及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应当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积极争取财政、税务等方面必要的政策和资金支持,鼓励和扶持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发展,帮助其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应急保供能力。

第九条 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等原因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应当及时向区农业农村局(粮食局)报告,区农业农村局(粮食局)应及时会同该网点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另行选定,确保每个乡镇(街道)至少设立1个粮食应急供应网点。

第十条 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实行退出机制。区农业农村局(粮食局)每年适时组织网点建设达标情况年度核查,发现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经确认不能继续承担应急供应任务的应及时退出,由区农业农村局(粮食局)另行选择响应供应网点补充,并逐级上报至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终止协议,收回牌匾,应急供应网点交回区农业农村局(粮食局)所配备的应急设施。

(一)经核查,不再符合选定条件的。

(二)企业因自身原因不能承担应急供应任务,主动提出申请的。

(三)不接受区农业农村局(粮食局)业务指导和检查的。

(四)对粮食应急供应任务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

(五)经有关部门查实,企业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三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二条 各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按照“平时自营、急时应急、平急结合”的原则运行,日常承担部分区级成品粮油储备任务(包装大米和食用油)的轮出销售工作。区财政按照成品粮(大米)每市斤0.02元、食用菜籽油(非转基因)每市斤0.08元的价格拨付补助资金,引导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完善设施设备、健全工作机制、有效整合分散独立的粮食应急保障资源,实现粮食储运、加工、配送、供应等各环节有效衔接。

第十三条 应急状态下,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应当接受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的指导,积极承担所在地的应急保障重点任务,及时完成应急粮食配送、销售等工作,确保所在地不出现粮食脱销断档和价格大幅波动等不良后果。除不可抗力外,拒不承担应急供应任务或故意不完成应急供应任务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非应急状态下,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应当接受区农业农村局(粮食局)的业务指导和巡查检查,及时报送粮食销售、库存等信息数据,参加应急培训和演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粮食应急保障网点建设情况将作为本区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考核的重要内容,对粮食应急保障网点建设工作推动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乡镇(街道),区粮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将进行通报或约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上饶市广丰区农业农村局(粮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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