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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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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中央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业生产托管等3个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规计字【202233号)

二、补贴对象:

(一)实施对象和基本条件。已通过认定的广丰区区级以上示范农民合作社和示范家庭农场,并符合以下条件:

1.示范合作社:产业基础好、质量安全优、品牌效益高、服务内容全、社会效果好、管理民主化。

2.提供服务的社会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服务经验,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功能相匹配的人力资源及其它能力,能够主动接受监管。

(二)重点和优先支持对象

优先支持从事粮食和大豆油料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对列入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的农民合作社予以倾斜。

(三)不予支持对象

1.未纳入2021年广丰区示范主体动态名录的示范社(场),省级及以上示范社(场)未纳入江西省示范农民合作社省示范家庭农场动态名录的;

2.已获得2019-2021年中央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项目资金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不列入。

3.示范家庭农场未录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

4.有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不良社会影响的;

5.2020年度未进行企业年报公示的;

6.因各种原因没有从事实际经营的;

7.拖欠农民土地流转租金至今未支付的示范社(场);

8.示范主体或示范主体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被纳入失信记录。

同一法人代表(家庭)领办或实际控制多家示范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不予重复支持。获评各级示范资格的主体,本着“就高不就低,不能重复享受”的精神,只能享受某一级示范资格对应的奖补标准。

二、补贴范围:

1.发展生产改善基础设施建设。购置农产品加工、分组、储存、运销设备,引进良种和推广实用技术,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

2.成员教育培训。开展互助合作知识培训、法律宣传和培训、生产加工技术和市场营销知识培训等。

3.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统一生产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

4.开展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支持合作社、家庭农场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谁或地理标识认证,鼓励合作社争创国家级和省级著名商标品牌称号。

5.市场营销和农业技术推广。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推广使用农业新技术、新品种;开展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在城市设立销售窗口和“农超对接”,产品打入国际市场,出口创汇。

(四)不予支持的内容

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不得发放人员工资、福利和资金,不得购置交通工具,不得用旅游、娱乐消费等费用。

三、补贴标准:

资金总额210万元,其中200万元用于拟支持的示范合作社,10万元用于家庭农场补助,开展项目评审、指导、督查、培训、服务和聘请第三方开展审计等工作。

支持1个国家级示范社,每个支持的国家级示范社补助20万元;支持34个级级示范社,每个补助5万元;支持1个省级示范场,每个补助10万元。由示范主体自主申报、乡镇推荐、专家评审依次确定支持对象,申报不符合条件或者申报项目未通过评审,不予支持。

四、申请程序:

1.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市级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审批后,组织条件的实施主体进行申报,并组织专家进行初审,由区级财政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符合条件的,向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推荐上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推荐上报的材料,组织专家进行复审,由市级财政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再联合行文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2.公示并发文。区农业农村局根据评审意见会同区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在区政府公开网站上公示5天,无异议后下发文件。

3.核查验收。获得扶持的主体在文件下发后及时实施方案内容,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完成后向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申请验收。

4.资金拨付。对于通过核查验收的示范主体,凭项目实施总结(完成情况和绩效评价)拨付资金;对于项目未按期完成没有通过核查验收的、审计不合格的项目,资金不予拨付。资金结余的,按照结余资金管理相关政策执行。

五、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内

六、申请材料:

1.项目实施方案;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合作社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4.申报合作社2021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权益变动表),省级及以上示范社需第三方审计;申报家庭农场2021年度家庭农场台账;

5.出具的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不良社会影响证明;

6.其他相关材料。

七、咨询电话:0793-2652575

八、联系方式电话:15979399001(刘)

八、受理单位:上饶市广丰区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及市场经济发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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