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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政协第十二届第六次会议第14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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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瑞井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要求退回乡镇机关事业干部多交社会保险费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要求退回机关乡镇机关事业干部多缴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费。

根据劳社部发〔2007〕14号、赣府厅发〔2014〕12号、饶府厅发〔2015〕4号、广府发〔2016〕8号等失地农民参保政策文件规定,公职人员不在失地农民范围内。且每位参保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只能享受一份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干部参加了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只能领取机关事业的养老金,如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了费,也属于清退对象。其本人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区社会保险局办理清退手续,已享受的政府社保补贴同时退回给同级财政。

二、要求退回乡镇机关农综站事业编干部2008年7月以前缴的养老保险费。

我区乡镇农综站人员2003年税费改革时一部分继续留任,一部分下岗分流2008年8月重新竞聘上岗,当时乡镇为他们补缴1995年10月至2008年7月的养老保险费,并后续缴交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016823日,经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小组会议研究同意乡镇(街道)农综站列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第二批启动单位,会议明确只清退2008年8月至2014年9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清退2008年7月以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交的养老保险费,目前没有明确的政策依据。

以上答复,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上饶市广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620日      

抄送:区政协提案工作委员会、区政府办公室

联系单位:上饶市广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0793-2652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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