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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第十三届政协三次会议第73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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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天寿委员:

提出的关于劳动者工伤赔偿问题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注的核心是一个问题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问题指的是工伤如何赔偿的问题两个方面的内容指的是,一依据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职工受到工伤后具体能得到的赔偿项目及标准,并希望江西能参照浙江标准进行调整二是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问题,包括工伤职工伤残鉴定标准和在鉴定过程中的管理问题。

1、目前工伤职工赔偿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办法是2013年4月24日由第3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职工的主要待遇有: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交通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等。目前企业和工伤职工最为关注的是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治疗费争议不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职工工亡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全国统一标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的规定,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故江西省人民政府通过了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但正如您提案所述,江西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标准相对浙江来说,江西的赔偿月数多,浙江的赔偿月数少,尤其是5-10级由企业支付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江西10-5级为13、17、21、25、28、32个月,浙江10-5级为2、4、7、10、25、30个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江西10-5级为4、7、10、13、17、20个月,浙江10-5级为2、4、7、10、25、30个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虽为工伤基金支付,但江西部分企业没有做到全员参保,发生工伤后,所有工伤待遇由企业支付,企业感到压力较大。目前,江西省人社厅工伤处已向市县人社局征询意见,准备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进行调整,目的是尽可能减轻企业支付工伤待遇压力,也希望企业家们能够重视职工社保问题,积极为企业职工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停工留薪期工资由赣人社发[2012]49号文统一规定,争议不大。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问题。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当前使用的标准是2015年修定后的标准,全国统一。您提出的建议提升鉴定人劳动能力鉴定水平,加强伤残等级鉴定体系监督管理问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目前只有省市两级,市人社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初次鉴定,并设有专家库,对专家提出了明确要求(职业道德好和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才入库)并随机抽取专家参加鉴定会进行鉴定。如工伤职工和企业在收到初次鉴定结论书15日内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向省人社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省人社厅也设有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从事鉴定工作)。

以上答复,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附:政协委员建议办理情况评价表

                      上饶市广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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