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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浅谈对修订《审计法》的几点思考及建议(广丰区审计局局长 李积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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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修订草案强化了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了党集中领导下的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更进一步加强完善了我国的审计监督制度。

一、第一章“总则”

1)第二条“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审计机关如何实现全国一盘棋,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尤其在实现对审计业务的统一规范管理上,修订稿并没有明确具体可操作性的实现集中统一的条款规定,建议对此予以明确,将审计制度改革落实到位。

2)第二条“地方各级审计委员会贯彻执行中央审计委员会的决定”,地方各级成立审计委员会,体现了党的绝对领导,集中统一,但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有所弱化。

3)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人员,应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从目前基层县(市区)政府情况看,这是一个比较突出的矛盾,目前审计机关的业务范围越来越广,承担着大量的经责审计、投资审计、同级财政审计、自然资源资产审计、财务审计、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审计任务,但行政人员编制的限制根本满足不了基层审计机关行政执法履责时所需的人员,地方政府只能在事业编制配备了一些事业编的人员充实审计队伍,但事业编人员又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只能说是辅助参与审计工作,对此条款的人员配备方面的规定应予以规定更具体些、更明确些。

二、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1)随着国家政治经济改革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政治水平、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建议对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增加一条对审计人员的业务能力提升的后续教育培训方面作出具体硬性的要求规定。

2)第十一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关”,建议在乡镇级设立审计派出机构。

三、第三章“审计机关职责”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对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级承担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  保护责任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建议对县级进行审计,乡镇级是执行者,没有决策权。

四、第四章“审计机关权限”

建议增强审计机关的执法处罚权,赋予审计机关对相关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直接处罚和直接扣缴有关违纪款项的权力。

五、第六章“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

1)第五十三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对象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但是基层政府下属有些单位是小单位,编制和人员就几个人,如团委、统计局、档案局等等,没有设立内审机构的必要,是否可以根据单位具体情况修改为有针对性规定硬性要求哪些部门和单位设立内审机构,建立健全内审制度。

2)第五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作为审计机关对内审有指导监督职责,但基层审计机关人员少、任务重,基本上无时间人力开展指导监督工作,建议增加明确要求各级政府为审计机关配置内审指导监督机构和人员编制,另外增加“内审机构每年应当向审计机关报告年度内审工作开展情况”条款。

3)第五十五条“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保障其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建议增加内部审计机构业务应接受审计指导。

4)第五十六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对象的,审计机关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建议增加审计机关可以调配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参加项目审计,发挥其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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