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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废止、继续有效和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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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进和规范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我厅对《江西省水利建设项目推行工程总承包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

     一、修订的必要性

    1.《办法》是试行办法,自201871日施行以来,已超过3,需要通过每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决定来确认继续有效。

    2.《办法》施行以来,共有151个项目实施总承包为投资完成创造了良好条件,节省了工程各环节的招投标时间促进了设计施工的集成,有效减少了项目法人的协调工作量。通过调研,有项目反应,总承包的设计施工融合的意识不强,发挥项目设计施工集成的优势不明显。因此,有必要明确和强调总承包牵头方的责任。

    3.《办法》中对承担总承包的资质条件为具有设计或施工总承包的资质就可,参照房建、市政、交通等行业的总承包办法,明确应同时具备设计和施工总承包的资质,或者是设计和施工联合体承包。

    4.评标办法中我省进行的市场主体市场行为评价成果未得到运用,同时,201911月,水利部印发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对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进行了明确,《办法》中可以有所体现

5.《办法》对工程总承包的开始阶段规定较为宽泛根据调研,从可研报告或建议书报告批准后开始,一是项目法人对项目的投资、规模、功能等控制难度较大。二是会造成因项目优化的基础不成熟,优化分成不能实现,实施中,往往设计和施工各干各的,项目总承包集成的作用不能得到充分发挥。建设单位的风险难以控制。由于可研阶段项目设计深度不足,设计不确定较大,变更、增项、漏项等处理难度大,总承包单位可能会基于经济利益考虑,利用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在项目技术掌握上的不对等,将更多的风险通过设计转移给建设单位。因此,有必要进行修改。

修订的主要内容

1.调整工程总承包开始阶段,原则上从初步设计批复后开始(第四条)。

2.为确保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复的概算范围内,明确招标文件的最高招标限价,不得超过初设(可研)概(估)算(第六条)。

    3.关于总承包单位的资质条件,参照其他行业(房建、市政、交通)的办法,将原来具备总承包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条件,改为同时具备设计和施工总承包资质,或者是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联合体,并明确联合体牵头方的责任,强调联合体牵头方为主组织总承包活动(第八条)。

    4.调整评标办法的表述(第十二条):原则上评标办法中的分值设定、赋分规则、扣分情形和取消中标资格情形可参照《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符合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扣分标准)。

5.强调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具有相应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工程设计或施工业绩以及相应财务、风险承担能力(第十四条)。

6.明确建设单位的禁止性行为和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的关于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责任(第十七至十九条)。

    7.调整条文顺序。大致按照总则、发包和承包、建设实施的顺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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