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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委行政执法权限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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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执法权限  

   (一)实施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开展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检查;

   (二)对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及消毒产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三)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

   (四)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和菌(毒)种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五)对母婴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内容和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进行监督,依法打击两非行为;

   (六)开展放射卫生日常监督工作,查处违法行为;

   (七)开展职业卫生日常监督工作,查处违法行为;

   (八)受理卫生健康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理;

   (九)开展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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