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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市关于落实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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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关于落实江西省城镇居民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操作细则


为确保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实施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赣府厅发〔20177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和《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操作细则》(赣卫家庭发〔20174号)(以下简称《办法细则》),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关于奖励对象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是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育一个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奖励对象以个人为单位,是指根据夫妻各自年龄、户籍等情况,一方符合条件一方享受奖励,双方符合条件双方均可享受奖励。

(一)本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市、县(市区)享受过同类奖励的人员。

1、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在职职工及尚未移交社区的离退休人员,只要未在外省(市、区)市、县(市、区)享受过同类奖励的人员,均纳入我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范围。

2、具有本户籍的其他城镇居民。指户口登记地址在本行政区内、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主要包括:

1)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无业居民。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离退休后已移交社区的人员。

3)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权退出企业、关闭破产企业、因国有企业改制而与企业脱离关系的人员。

4)部队自主择业的转干部退出现役,户口落在我市的人员。

5)已移交给县(市、区)的农垦企业、国有林场人员。

6户口迁出我但仍在我领取养老金的以上各类人员。

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村居民的,仅城镇居民一方可申请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原享受农村奖励扶助待遇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转为城镇居民后,从停止享受原待遇的下一年度起,可以转为申请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二)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育且为独生子女父母的人员。

指夫妻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合法生育或收养过一个子女的,或合法生育或收养过一个以上子女,但现在只存活一个子女的。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不享受奖励。

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按再婚前后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合并计算确认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再婚夫妻一方符合奖励条件,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也可纳入奖励。

由于婚姻变动形成单亲家庭的,只计算其本人子女数。

(三)19331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年龄的确定以本人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准。如有异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人员以组织人事部门核准的出生日期为准;其他城镇居民的以公安部门核准的出生日期为准。

193311日以后出生,在享受当年的1231日之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即可在该年申请奖励。

201611日后生育1个子女的夫妻不纳入奖励范围。

二、关于奖励标准及奖励情形

201611日起,属于奖励对象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直至亡故,奖励金建立动态调整机制;201611日之后亡故的,不足5000元的补足5000;20151231(含当日)前已亡故的,不补发奖励。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不纳入收入统计范畴,不影响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独生子女家庭依法应享受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等其他依法应当享受的奖励扶助待遇。

三、关于奖励资金来源与发放

奖励金以个人为单位,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当月开始计发,每年发放一次,1231日前发放到位。

(一)国家机关(含国家机关直管的所有下属单位)事业单位(含自管的所有下属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其所在单位在年初单位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并由单位发放(含户口迁出我市但仍在我市领取退休金或养老金),发放形式由单位自行决定。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在职职工及尚未移交社区的离退休人员(含户口迁出我但仍在我领取养老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并由单位发放。

驻市国有企业、省属企业按照《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由所在单位集资金并发放到位。同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每年的430日前将本单位符合条件享受奖励金的对象,报当地的卫生计生管部门备案存档

(三)其他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奖励对象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财政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专项安排,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卫计委提供的奖励人数、资金需求申请,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核拨资金。具体发放形式由各县(市、区)卫生委与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制定。

四、关于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在职职工及尚未移交社区的离退休人员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可在符合奖励年龄的当年1月至3月期间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本人一寸免冠近照两张,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表1—1)一式两份,以及填写《个人诚信承诺书》(见附表2)一式两份

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遗失或未及时办证的,由本人作出承诺后申请。

申请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已经死亡,可以由代办人以申请人名义代为申请并领取奖励金。代办人原则上为法律继承人,无法律继承人由对象指定一名代理人。

户籍地与养老金不在一地的,是单位人员在原单位申请登记;无单位人员,在现在户籍地登记。

2.单位核实确认。申请人所在单位依照奖励对象条件对申请人的申报情况进行核实。核实后拟奖励对象名单应按《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单公示》格式(以下简称《公示》,见附表3)在本单位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认为本单位奖励对象,由单位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建立奖励对象个人档案。

3.县级备案。申请人所在单位于430日前将年度的《      年度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册》(见附表4)和《申请表》电子版报单位所在地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备案存档。

4.数据报送。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于次年131日前将单位报送的上年度奖励对象名册(电子版)报送设区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二)其他城镇居民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可在符合奖励年龄的当年1月至3月期间,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等相关材料以及一寸免冠近照两张,向负责资格确认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见附表1—2一式两份和《个人诚信承诺书》一式两份

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等证件遗失或未及时办证的,由本人作出承诺后申请。

申请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已经死亡的,可以由代办人以申请人名义代为申请并领取奖励金。代办人原则上为法律继承人,无法律继承人由对象指定一名代理人。

如申请人为外省迁入本市的城镇居民,须提供原户籍地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出具的从未享受同类型奖励的证明和独生子女父母情况证明。

2.社区居委会核实公示。社区居委会应对申请人情况逐项核实,提出拟上报奖励对象名单,并按《公示》在社区居委会公务栏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于430日前将拟奖励对象名册和《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街道)进行初核。核实未通过的,要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退还相关申报材料。  

3.乡(镇)级初核上报。由街道(乡、镇)组成核实组,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核实,并由负责人在《申请表》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531日前将初核通过的对象名册及相关材料复印件和辖区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对象名册上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确认。初核未通过的,要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

在对资格的确认时,对资料不全的或缺失的,要全面核对卫计系统的PIS系统、公安户籍系统、社保的关联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并走访对象居住地周边五户以上常驻居民了解情况,经过上述核对后,没发现对象有不符合条件的证据,按有利于对象的原则执行。

4.县级确认。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对街道(乡、镇)上报的拟奖励对象情况进行确认,由其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并以文件形式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册批复到街道,于63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申请相关资金。未通过确认的,要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

5.数据报送。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于次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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