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目的
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广丰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广丰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二、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伤亡20人以上,或死亡8人以上(含8人);或者一次伤30人以上,无人员死亡,或化学品等危险物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需请求上级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县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市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二)、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10人-20人(含20人),或死亡4-7人(含4人);或者一次事件伤20人-30人,无人员死亡。
(2)、跨乡(镇)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三)、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5人以上,1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3人以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四)、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2人以上,5人以下,无人员死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三、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县卫生行政部门在县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县政府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一)、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
1、领导小组组成:
县政府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县卫生局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县卫生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建设和环保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局、县工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水利局、县文化广播电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民政府局、县武警支队、县消防大队等有关部门的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
2、领导小组及成员职责
县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县突发事件救援工作。
县卫生局:组织指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及各项急救措施的实施,并根据需要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提供技术指导。
县发展和改革局:制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系统建设发展规划,满足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需要,负责组织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生产质量。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械储备资金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医疗卫生救援保障政策。
县公安局:负责维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现场秩序,保证医疗卫生救援指挥、救护,运送药品、器械和物资车辆的优先通行和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交通局:负责优先安排运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和物资,保证医疗救援指挥、救护、送血,专用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
县民政局: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特殊困难伤病员的医疗费用进行救助。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组织特殊药品的应急调配。
县武警大队和消防大队: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力量,支持和配合地方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其它部门:根据各自职能组织有关人员,支持和配合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二)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承担医疗卫生救援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职责:
1、落实领导小组各项命令和决策;
2、组织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3、组织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有关技术方案、工作制度和措施,开展培训工作督导和预案演练;
4、负责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其它日常管理工作。
(三)专家咨询组及职责: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县医疗卫生救援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由不同学科的医疗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主要职责:
1、负责对医疗卫生救援技术方案和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2、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咨询、培训、承担医疗卫生救援综合评估任务;
3、承担医疗卫生救援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医疗救援机构及其职责
1、县级医疗机构为县定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单位,要组建一支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医疗救援小分队,节假日必须保证通信联络畅通。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救助信息收集并提供咨询服务,承担突发公共事件伤病员的现场急救和院内急救。
2、其它医疗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接收伤病员,承担伤病员现场和院内急救、治疗任务。伤病员需向上级医院转诊的,按领导小组的要求进行。医疗机构每天向领导小组报告病情发展和救治进展情况,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
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处理的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的追踪、疫点、疫区的消毒、封锁、院内感染的控制、采样、卫生宣教、舆论宣传、市场监督,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
四、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
(一)、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
1、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应急响应
县卫生局接到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报告后,立即报告领导小组和县人民政府,经批准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实施现场急救、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县卫生局将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向县人民政府和领导小组定期报告,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2、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应急响应
县卫生局接到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报告后,立即报告领导小组和县人民政府,经批准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迅速组织现场急救、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领导小组将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向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定期报告,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3、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重大、特别重大事件的应急响应
按照上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预案》中关于“医疗卫生救援分级应急响应”的规定,对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在积极开展紧急救援的同时,按规定上报,并在市政府或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下,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二)、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或分管领导同志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1、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人(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2、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上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车箱内密切观察伤病员情况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三)、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四)、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县卫生行政部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需提交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发布。
五、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县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五、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县卫生局应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有顺利开展。
(一)、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
(二)、急救机构
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完善急救网络,缩短急救半径和应急救护反应时间。
(三)、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县卫生局负责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县人民政府同意。
(四)、物资储备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设。
(五)、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县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参与救援的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县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县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六)、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和其它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如我县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必须通过县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组织协调,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配合和协助。铁路、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参与组织特殊药品的调配工作,并组织对特殊药品进口的审批。
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向社会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六、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县卫生局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通过县广播电视台等有关部门媒体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社会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护知识,逐步建立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七、附则
(一)、评估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结束后,县卫生局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事件概况、现场救治处理概况,患者(伤员)救治康复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医疗救援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等,评估报告县政府和市卫生局。
(二)、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县卫生局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中表现突出的先进人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人事。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预案制定和修订
县卫生局负责对本预案的制订,并对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