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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广丰区应急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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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作指引适用于使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对《上饶市广丰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所列的应急管理系统各抽查事项进行实地核查。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各类检查对象。

一、前期准备

实地检查前,可根据需要查阅企业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息,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数据公司,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事先检索,初步了解企业基本情况、可能存在的问题等,梳理可能涉及到的法律条款和标准依据,提高检查效率。

二、实地检查

实地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在检查中,应当按照《上饶市广丰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规定,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签字确认、集中归档等方式,实行检查前、检查中、检查后全过程记录,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三、结果公示

检查结果应当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由执法检查人员录入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实现执法结果向社会公示。已实施检查但未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此次抽查。

抽查检查结果的类型包括: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一)通过对此次抽查所匹配的抽查事项的检查,未发现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可认定为“未发现问题”。

(二)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要求企业当场改正,且已当场改正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1.拒绝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2.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3.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未发现企业从事本次抽查匹配的检查事项,并经企业书面承诺的,可认定为“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五)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不能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现场纠正,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经进一步调查确定没有问题的,将检查结果修改为“未发现问题”。经进一步调查,确实存在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且通过立案调查等方式进行了处理的,检查结果不变。


目   录

第一章  对一般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第二章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第三章  对工贸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第四章  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第五章  对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七章  成果应用


第一章  对经营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一般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政检查

二、检查内容

对一般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政检查内容

1.经营许可证情况

(1)是否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

(2)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是否经延期批准,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

(3)是否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危险化学品;

(4)是否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

(5)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是否按规定申请变更;

(6)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是否按规定申请变更。

2.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2)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上岗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是否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4)特种作业人员是否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

(5)是否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6)是否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7)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是否是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是否是20学时。

(8)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是否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 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建立情况

(1)是否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是否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3)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是否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4)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是否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5)是否按照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

(1)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2)地区架空电力线路是否穿越库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3)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八类场所、区域”距离不符合要求。

(4)企业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是否满足GB50016、GB50160、GB50074 等相关规范的要求。

(5)有区域排洪沟通过生产区或者通过厂区时未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区域排洪沟的措施。

(6)是否有地区输油 (输气)管道穿越厂区。

(7)石油库的围墙与爆破作业场地(如采石场)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00m。

(8)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5.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情况

(1)是否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

(2)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是否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3)是否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4)是否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5)是否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6)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是否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7)是否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8)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6.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情况

是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四、检查依据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4 号,2011年2月6日修订)第四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七十条。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 号,2015 年5月27日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三)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试行)

第二章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对烟花爆竹零售的行政检查

(二)对烟花爆竹批发的行政检查

二、检查内容

(一)对烟花爆竹零售的行政检查内容和方法

1.主要负责人参加培训情况;

2.销售人员安全知识教育情况;

3.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情况;

4.零售场所安全管理情况;

5.零售场所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二)对烟花爆竹批发的行政检查内容和方法

1.安全许可情况;

2.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

4.从业人员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

5.流向管理情况;

6.仓储库房建设合规性情况;

7.“三同时”落实情况;

8.应急预案、应急器材和应急演练情况;

9.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三、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四、检查依据

(一)《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十六条。

第三章  对工贸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对轻工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行政检查

(二)对机械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行政检查;

(三)对建材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行政检查;

(四)对纺织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行政检查;

(五)对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行政检查。

二、检查内容

(一)对轻工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内容

1.安全警示标志管理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工贸行业企业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情况。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是否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是否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是否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是否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并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是否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上否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4.安全投入及劳动防护用品经费、安全培训经费保障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实施及档案管理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培训及档案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 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7.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8.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9.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0.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11.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管理情况。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是否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是否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12.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应急组织人员设置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物质配备情况。

是否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落实本单位应急救援设备及物资配备情况。

13.吸取事故教训,督促并落实事故防范整改措施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否立即组织抢救、配合调查、并落实事故防范整改措施情况。

(二)对机械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内容

1.高温熔融金属作业防护情况:

(1)煤气炉的煤气管道应设总阀,每台设备上应设分阀门;(2)盐浴炉必须配备自动控温仪表和超过580℃报警装置及仪表失控时主回路电源自动切断装置;炉膛底部应设置放盐孔,并设应急用的干燥的熔盐收集器;(3)感应加热器高压部分要有防触电的特别防护装置,当外壳打开时,主回路电源应自动切断;(4)激光热处理设备的导光系 统应有可靠的机、电、水、气安全联锁装置;(5)用于轻金属热处理的盐浴炉空炉时盐浴温度不得超过550℃;对镁合金轻金属热处理时盐浴的最高允许温度应符合 GB15735-2012 的规定。

2.安全风险较高场所监测报警装置和防爆装置设置情况:(1)涂漆作业场所一般不设置电气设备,如必须设置,应符合GB50058-2014的规定,爆炸危险1区、2区严格按照电气整体防爆要求设置并安装报警装置,该装置应与自动灭火系统联锁;(2)为防止气体、烟、尘等有害物质在室内逸散应设置局部或全面通风设备;(3)烘干室应设置接地,电器设备金属外壳的各部件之间应保持良好的电气连接;(4)烘干室应设置温度自动控制及超温报警装置;(5)设置在烘干室爆炸危险区内的电气设备和元件,应满足整体防爆的要求;(6)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且应定期试验。

3.从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应该符合要求;  (2)是否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否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3)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4.涉爆粉尘管理情况:(1)不同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2)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3)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4)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未采用负压除尘方式; 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规范采取火花 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5)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未规范采用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 防范点燃源措施;(6)未按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铝镁等金属粉尘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未落实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爆措施。

5.应急预案、应急器材和应急演练情况:(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2)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3)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 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5)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6)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7)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

(三)对建材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内容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是否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组织保障、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1)主要负责人未有效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 行监督考核;(2)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3.从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应该符合要求。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3)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有限空间作业管理情况:(1)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 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2)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3)未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帽、全身式安全带、三脚架、安全绳,以及与作业环境危险有害因素相适应的检测报警仪器、正压式呼 吸器等劳动防护用品;(4)未对承包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统一协调、管理。

5.应急预案、应急器材和应急演练情况:(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2)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3)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5)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6)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7)落实应急预案规 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

(四)对纺织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内容              

1.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设置和布局情况: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等应与生产加工、人员密集场所明确分开或单独设置。

2.涉爆粉尘管理情况:(1)不同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2)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3)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4)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未规范采用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5)未按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

3.危险品储存安全措施情况:保险粉、双氧水、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等危险品是否禁忌物料混合贮存;保险粉露天堆放,或储存场所应采取防水、防潮等措施。

(五)对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内容

1.粉尘防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2.粉尘爆炸风险清单和辨识管控信息档案;               3.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4.粉尘清理和处置记录;                              5.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6.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检修、维修、动火等作业安全管理情况;7.安全设备定期维护保养、检测或者检查等情况;8.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9.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情况。

三、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四、检查依据

( 一 ) 《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4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二)《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2023年5月15日施行)

(三)《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

(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情况

1.是否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1)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2)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3)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4)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5)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6)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2.是否存在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1)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2)有限空间作业作业审批表;(3)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进行作业等内容。

(二)有限空间辨识及管理台账、检测记录情况

1.是否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是否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1)排查、辨识本企业的有限空间且无遗漏,并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2)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三)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是否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帽、全身式安全带、三脚架、安全绳,以及与作业环境危险有害因素相适应的检测报警仪器、正压式呼吸器等劳动防护用品。

(四)应急救援演练、专项安全培训等情况

1.是否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2.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安全培训内容是否涵盖《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4项内容:(1)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2)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3)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4)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3.是否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4.是否制定包含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内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

5.是否制定包含有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6.应急预案编制是否规范:(1)应急预案编制前是否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2)是否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评估;(3)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是否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4)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5)是否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

7.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

(五)与承包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协调管理情况

1.是否对承包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统一协调、管理;

2.是否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是否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

三、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四、检查依据

(一)《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9 号,2015年5月29日修正)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二)《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2023年5月15日施行)

第五章  对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有色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行政检查

二、检查内容

对有色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行政检查

1.人员管理情况:(1)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2)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情况;  (4)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档案和持证上岗情况;(5)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2.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情况:(1)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是否依法进行安全评价;(2)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是否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其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3)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3.起重机使用情况:(1)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是否满足《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 (TSGQ002) 和《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的要求;(2)企业是否定期对吊运、盛装熔融金属的吊具、罐体(本体、耳轴)进行安全检查和探伤检测。

4.人员聚集场所设置情况:企业的操作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是否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的影响范围内。

5.防积水情况: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溶 体泄露、喷溅影响范围内是否有积水、潮湿杂物和易燃易爆物。

6.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情况: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是否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7.应急预案、应急演练情况:(1)应急预案编制、评审、 备案情况;(2)应急演练情况。

三、检查方法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四、检查依据

(一)《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五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二)《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2023年5月15日施行)

第六章  工作要求

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时,现场检查记录表等资料应当全过程进行记录备案,检查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做好检查档案归档并妥善保管。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有关工作纪律。

第七章  成果应用

抽查和结果的运用: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通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需整改的及时责令整改,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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