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丰)应急罚〔2023〕G009号
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 浙江鑫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金川街道枫松路18号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恩典 职务: 法人 联系电话: 15658565558
违法事实及证据: 现场安全检查时,发现电焊作业人员刘某刚、张某华无证作业。
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询问笔录等。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20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罚款叁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通过赣服通或者非税代收银行(建设银行)凭缴款码36110323000724131596缴纳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上饶市广丰区 人民政府或者 上饶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上饶市广丰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3年5月3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