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丰)应急罚〔2023 〕G011号
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 上海石化金艺工业建设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
地址: 芦洋产业园A区上饶市广丰区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内钢结构安装项目 邮政编码: 334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吕志敏 职务: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18779374555
违法事实及证据: 现场检查发现在上饶市广丰区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内钢结构安装项目中电焊作业人员程某文、电焊作业人员杨某河无证作业。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的规定,依据 的规定,决定给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20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罚人民币贰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通过赣服通或者非税代收银行(建设银行)凭缴款码36110323000846467354缴纳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上饶市广丰区 人民政府 或者 上饶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上饶市广丰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3年 6月 1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