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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丰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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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广丰区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4日

                                                 广丰区地震应急预案

一、 总则

(一)编制目的
  使地震应急能够协调、有序、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
  (四)工作原则
  1、立即响应、自行启动原则。区内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委员会立即自动按照相应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协同行动原则。区应急委员会是处置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共享、资源互通、协同行动。
  3、依靠军民,依靠科技原则。地震应急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

二、 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区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
  区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后,区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投入指挥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必要时,由区长担任区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分管副区长担任第一副总指挥,其他人员作相应调整。区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防震减灾局。
  区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是:分析、判断地震趋势,确定应急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街道)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协调区武装部、区消防大队和区武警中队迅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及时掌握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必要时,请求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紧急支援;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区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拟定抗震救灾方案,提出具体措施建议;贯彻和传达区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督导和协调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的紧急处置;协调各救援队伍的救援行动;掌握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拟定新闻工作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信息发布会,审核有关新闻稿;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区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地震现场应急指挥部
  区内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重大地震灾害事件、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后,视需要,分别由省、市、区政府设立地震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视灾情和应急工作需要,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现场抢救组、医疗救护组、灾民安置组、震情监视组、震灾评估组、科学考察组、信息报道组、后勤保障组等。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
  区地震监测台网对地震信息进行监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和报送;群测群防网及时上报地震异常信息,由省地震台网中心对全省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接收和分析处理并进行震情跟踪。
  (二)预警预防行动
  区防震减灾局根据全省年度地震趋势会商意见,负责组织震情跟踪工作,及时做好地震应急准备。在短期地震预报的基础上,区防震减灾局负责组织震情短临跟踪工作,提出临震预测意见,报告区应急委员会及市防震减灾局;区应急委员会决策发布临震预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预报区所在乡镇(街道)应采取应急防御措施。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亿元以上、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下的地震。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0.5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地震。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受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0.5亿元以下的地震。
  2、地震应急的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地震应急的响应分级主要依据地震灾害等级,包括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以及地震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程度等。
  应对区内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发生在区内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应对区内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I级响应。发生在区内5.0~7.0级地震(三个街道4.5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应对区内较大地震灾害,启动III级响应。发生在区内4.5~5.0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应对区内一般地震灾害,启动IV级响应。发生在区内4.0~4.5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或地震灾害发生在城区或其他特殊地区,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二) 指挥与协调
  1、I级响应
  在国务院和省市应急委员会领导下,地震现场应急总指挥部领导和指挥地震应急工作。
  2、Ⅱ级响应
  在省市应急委员会领导下,地震现场应急总指挥部领导和指挥地震应急工作。
  3、Ⅲ级响应
  在市应急委员会的支持、协助下,区应急委员会领导地震应急工作,省地震局和市防震减灾局协助区应急委员会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4、Ⅳ级响应
  在市应急委的支持、协助下,区应急委员会领导地震应急工作;市防震减灾局协助区应急委员会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三)信息报送和发布
  震区各级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政府报告,同时抄送防震减灾部门;较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区民政、公安、安监、交通、公路、水利、建设、房管、环保、教育、卫生、经开区等有关部门应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区应急委员会并抄报区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防震减灾局和区民政局。
  发现因地震造成人员伤亡、失踪,当地政府及有关单位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区应急委员会,并抄送区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防震减灾局和区民政局。
  区应急委员会、区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发布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发布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适时组织发布后续公告。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手机短信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通过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四)紧急处置
  1、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区防震减灾局协调组织区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灾区搜救工作;协助国家和省市地震灾害救援队的救援行动。
  区人武部、区武警中队分别组织指挥所属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区公安局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扑灭火灾和抢救被压埋人员。
  区卫生局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抢救伤员,对震区进行洗消防疫。
  区交通局、公路局组织对被破坏的公路、水路交通设施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通畅。
   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地震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救援任务结束后由现场指挥部统一安排撤离。
   2、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需要进入震损建筑物开展搜索与营救行动时,对拟进入的震损建筑物进行危险评估,判断能否进入;营救行动需要对震损建筑物的有关承重构件与支撑构件进行破拆,对拟破拆的承重构件与支撑构件进行危险评估,判断能否破拆。
  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危险品泄漏的危害性,划定危险区域,采取处置危险品泄漏的紧急措施;
  监视余震危险,视情况发出警告,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发现余震征兆,立即向震损建筑物中的救援人员发出撤离警告。
  监视救援现场及相邻区域的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的威胁,及时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监视救援现场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威胁,及时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3、群众的安全防护
  区民政局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当地政府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行动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社会治安
  区武警中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区公安局、区交警大队、区武警中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5、次生灾害处置
  根据职责分工,各部门加强水灾、火灾、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病情疫情、环境污染等次生灾害的监控,迅速采取措施,防止次生灾害的进一步扩散。
  6、地震监测与分析预报
  区防震减灾局在地震发生后迅速确定地震时间、地点、震级三要素,并进行速报;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布设地震现场流动观测台网、恢复震区测震和前兆台站,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协调震区与邻省的监测工作;商请省地震台网严密监视震情发展,加强分析研究,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
  7、应急通信
  区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技术系统,开通地震应急通信链路,利用政务网、通讯卫星等,实时获得地震灾害现场的情况。区通信主管部门迅速了解地震灾区的通信状况并组织电信运营企业进行维护和抢修。
  地震现场工作队携带海事卫星、VSAT卫星地面站等设备赶赴灾害现场,并架通通信链路,保持灾害现场与区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实时联络。通信企业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地震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备,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8、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区内发生地震灾害事件后,区政府要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要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区政府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动。
  9、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区防震减灾局配合省市主管部门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
  区防震减灾局负责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地震灾害损失;区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建筑的安全性能鉴定工作。
  (五)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五、后期处置

1、善后处置
  区政府依法对启用或征用的安置场所、应急物资的所有人给予适当补偿;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由于地震造成的污染物收集和现场清理工作,防止发生二次污染;制定震后的恢复重建计划并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2、社会救助
  区民政局、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接受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并做好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发放工作。
  3、保险
  保险公司按照保险责任及时认真理赔和给付。保监会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4、调查和总结
  区防震减灾局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区应急委员会及市防震减灾局。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平台应与区应急管理办公室相连通。
  区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进行定期更新,建立全区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并定期更新。指挥部办公室与有关通信主管部门应沟通、协商,明确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中各自的职责,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协同运作。
  区通信主管部门做好灾时启用应急通信系统的准备。
  (二)应急与救援保障
   1、应急队伍保障
  各行业应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对照职能,强化业务学习和技能训练,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完善队伍应急能力建设。
   2、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区防震减灾局应储备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装备,区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储存工程抢险必备装备,主要包括:生命探测仪、云梯车、挖掘机械、起重机械、顶升设备及特种救援设备等
  3、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局、公路局要分别制定交通应急预案,形成快速、高效、顺畅、相互协调支持的应急运输系统;对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可能遭受地震破坏的运输工程设施进行除险加固;
  当公路、铁道、桥涵等有关设施受损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4、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区建设局、房管局负责组织制定《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实时监控、临震加固与抢险方案》和《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应急恢复方案》,灾区所在地政府负责方案的具体实施。
  5、电力保障
  区电力公司负责指挥协调电网企业对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进行恢复;发电企业负责恢复生产,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6、社会动员保障
  区内各级政府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机制。
  7、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三)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防震减灾局要逐步储备地震应急专家队伍作为地震应急的骨干技术力量,服务于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
  (四)宣传、培训和演习
  加强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防震减灾意识,是有效减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针对社会公众地震常识缺乏、防震减灾意识淡薄的现状,要按照“积极、谨慎、科学、有效”的原则,深入持久地普及宣传防震减灾科学知识。
  (五)监督检查
  由区防震减灾局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对《广丰区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及时组织总结地震应急实践经验与教训。

七、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包括有感地震应急、平息地震谣言、特殊时期戒备、应对外区强震波及。

(一)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区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4.0级以下强有感地震事件的主体。

当发生4.0级以下强有感地震或发生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时,区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地震应急响应,迅速获得地震影响和社会反应情况,报告市应急委员会和市防震减灾局。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并将应急工作情况报送市应急委员会和市防震减灾局。

请求市防震减灾局派出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协助开展工作。必要时,请求省地震局派出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给予指导。

(二)地震谣言事件应急

区内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区政府及时报告市应急委员会和市防震减灾局。

(三)特殊时期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区防震减灾局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应急准备等工作。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适时上报市政府和市防震减灾局。

(四)应对外区域强震波及

邻省、市、县发生地震影响我区,或省内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时,区防震减灾局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与影响程度,建议区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或者由区政府根据当地需求,直接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八、附则

1、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政府批准发布。区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办公室和区防震减灾局备案。
  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区防震减灾局应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使其不断完善。预案更新期限一般为5年。
   《广丰区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区防震减灾局承担。
  3、沟通与协作
  积极开展防震减灾交流,借鉴发达地区在防震减灾应急工作方面的先进经验,进一步做好我区地震灾害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
  4、奖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及《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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