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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丰县重大暴雨灾害专项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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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2.2   部门主要职责

2.3   应急指挥场所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重大暴雨灾害预警信息来源

3.2   预警预防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气象部门的应急响应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4.3   应急通信方式

4.4   暴雨灾害评估

4.5   新闻发布

4.6   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灾害保险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系统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装备保障

6.5   应急队伍保障

6.6   技术储备与保障

6.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   附则

7.1   术语说明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   预案管理

7.4   制定与解释部门

7.5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保证重大暴雨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或者避免重大暴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构建和谐广丰提供气象保障制订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重大暴雨灾害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暴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2.2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协调一致的原则。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应急合力,共同做好暴雨应急工作。

1.2.3坚持科技先导的原则。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提高重大暴雨应急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响应、及时处置。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西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上饶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1.4.1本预案适用于广丰全县范围内发生重大暴雨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应急工作。暴雨是指24小时降水量达到50毫米以上的降雨天气过程。

1.4.2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广丰县的重大暴雨监测、预报预警、救灾等应急工作。

2.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重大暴雨应急工作实行广丰县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下辖各乡镇(街办)级人民政府负责属地管理,由县处置气象灾害指挥部统一指挥,下设气象应急管理办公室。

2.1.1县处置气象灾害指挥部

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气象局局长

重大暴雨灾害及衍生灾害发生后,县处置气象灾害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重大暴雨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

2.1.2县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

县处置气象灾害指挥部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气象局主管业务副局长担任。

2.1.3成员单位

气象局、农委、教育局、交通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卫生局、广播电视局、环保局、民政局等。

2.2部门主要职责

2.2.1处置气象灾害指挥部职责

负责对重大暴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救灾等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

2.2.2应急管理办公室职责

负责传达县处置气象灾害指挥部工作指令;具体协调处理在实施重大暴雨灾害应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会商重大暴雨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制定重大暴雨灾害防御方案;适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完成县处置气象灾害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组织气象局有关人员做好重大暴雨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的发布,并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服务信息;为市处置气象灾害指挥部启动和终止重大暴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情况;负责重大暴雨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2.3应急指挥场所

2.3.1基本指挥场所

基本指挥所设在县气象局。在广丰县气象台建立指挥系统,通过气象通信网络指挥全县重大暴雨灾害应急工作。

2.3.2机动指挥场所

机动指挥所设在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车(移动气象台)上。在灾害发生地,通过车载指挥系统进行现场重大暴雨灾害应急工作的指挥。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重大暴雨灾害预警信息来源

3.1.1县气象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暴雨灾害监测、信息收集、预报预警和评估等工作,县气象台具体承担当地重大暴雨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任务。

3.1.2重大暴雨灾害发生后,知情单位或个人应及时通过气象灾害报警电话等多种途径向本地气象部门报告有关重大暴雨灾害信息。

3.2预警预防行动

3.2.1县气象局根据发生地重大暴雨灾害监测、预报、警报信息,对可能发生重大暴雨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监测和预警等方面的工作部署,并在1小时内上报市处置气象灾害指挥部。

3.2.2县气象台对重大暴雨灾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当达到我县暴雨灾害预警启动级别的,将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并在1小时内向市处置气象灾害指挥部及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3.2.3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应按照暴雨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和应急预案的要求,积极采取措施防御和避免重大暴雨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2.4市处置气象灾害指挥部应根据需要进行检查、督促、指导,确保预案的顺利实施。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重大暴雨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重大暴雨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1)建立和完善以重大暴雨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信息传输、气象预报分析处理和重大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为主体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重大暴雨灾害预警能力。

(2)建立重大暴雨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建立和完善重大暴雨灾害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重大暴雨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3.3.2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本部门重大暴雨灾害应急处置系统。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本预案中预警启动级别按照重大暴雨灾害的影响范围、重大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3.4.2  一般(IV)级预警。当预报我县有1个乡镇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暴雨灾害性天气过程;已经(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下受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或其它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发布IV级预警时,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的较大暴雨灾害时,由事发地的乡镇处置气象灾害指挥部决定启动Ⅳ级预警,并在1小时内向当地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市处置气象灾害指挥部报告预案的应急响应情况。

3.4.3  较大(Ⅲ级)预警。当预报我县有2个以上乡镇发生或可能发生达到启动Ⅳ级预警标准的暴雨灾害的;已经(或可能)造成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者伤亡总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其它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发布Ⅲ级预警时,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和社会影响的重大暴雨灾害时,由县处置气象灾害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预警,并在1小时内向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预案的应急响应情况。

3.4.4 重大Ⅱ级预警。当全县范围内预报有4个以上乡镇发生或可能发生达到启动Ⅱ级预警标准的重大暴雨灾害的;已经(或可能)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伤亡总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其它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发布Ⅱ级预警时,可能发生特别重大暴雨灾害性天气过程,并可能造成重大的危害和社会影响时,由县处置气象灾害指挥部向县政府应急委员会汇报并启动Ⅱ级预警。

3.4.5  特别重大I级预警。当全县范围内预报有10个以上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达到启动Ⅱ级预警标准重大暴雨灾害的;已经(或可能)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者伤亡总数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其它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发布I级预警时,可能特别重大危害的重大暴雨灾害性天气过程时,由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向上级汇报决定启动I级预警。

4.应急响应

4.1气象部门的应急响应

4.1.1IV级响应

当县处置气象灾害指挥部发布IV级暴雨预警后,县气象局要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带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县气象局要主动加强与市气象局所属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并根据省和市气象台发布的指导产品,做好重大暴雨灾害的跟踪服务工作;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县气象局要及时向本级处置气象灾害指挥部和市气象局报告重大暴雨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县气象局要及时将本地重大暴雨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县气象局通报。

4.1.2Ⅲ级响应

当县处置气象灾害指挥部发布Ⅲ级暴雨预警后,发生或可能发生地县气象局要配合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带班制度,全程跟踪重大暴雨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要主动加强与省气象局所属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并根据省气象台发布的指导产品,做好重大暴雨灾害的跟踪预报预警服务工作;

——要及时向市处置气象灾害指挥部和省气象局报告重大暴雨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灾害发生后,县气象局要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相关的重大暴雨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现场气象服务等工作;

——要及时将本地重大暴雨灾害信息向上下游气象局通报;

——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暴雨灾害的县气象局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带班制度;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4.1.3Ⅱ级响应

含Ⅲ级响应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与省专家组进行密切联系,随时会商,做好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4.1.4I级响应

含Ⅱ级响应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与上级派出的专家组进行密切联系,随时会商,做好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随时执行上级处置气象灾害指挥部和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发布的各种指令。

4.1.5发生地或可能发生地的县气象台站要按照有关发布规定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话、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发布重大暴雨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重大暴雨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各级气象部门归口管理,实现共享。

4.2.2重大暴雨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要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在1小时内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因客观原因1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要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3应急通信方式

县处置气象灾害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要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班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及时向县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4.4暴雨灾害评估

4.4.1由县气象局负责统一组织发生地的乡镇气象信息服务站的重大暴雨灾害评估。

4.4.2县重大暴雨灾害评估结果将及时上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省气象局。

4.4.3重大暴雨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4.5新闻发布

4.5.1县处置气象灾害指挥部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重大暴雨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因灾伤亡人数、经济损失、救援情况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

4.5.2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要根据县处置气象灾害指挥部的通报及时报道。向社会公众报道或发布的重大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必须经县政府批准后统一发布。

4.6应急终止

县处置气象灾害指挥部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和灾情发展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后发布结束应急状态的公告。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县处置气象灾害指挥部要组织相关部门及时调查、统计重大暴雨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重大暴雨灾害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县政府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5.1.2县气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重大暴雨灾害成因进行分析总结,并报市处置气象灾害指挥部。

5.2灾害保险

气象部门要为保险机构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提供准确的灾情信息证明。

6.应急保障

6.1指挥系统保障

6.1.1县处置气象灾害指挥部通过可视化电视会商系统实现实时指挥和调度。

6.1.2县气象灾害流动应急指挥车通过已配备的计算机网络指挥系统、无线通信系统、卫星定位系统和天气预报预警系统实现现场指挥。

6.2资金保障

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全县暴雨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全县暴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3通信保障

6.3.1以国家气象通信网为主体,无线传输方式作为备份,及时接收各类气象资料,确保预报、警报、天气实况和灾情的传输。

6.3.2应急救援现场应与县处置气象灾害指挥部之间保持通信畅通,配备现场紧急通信系统,为现场重大暴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

6.4装备保障

6.4.1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重大暴雨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应当配备应急指挥车和应急流动气象台。

6.4.2县乡气象部门要加强重大暴雨灾害应急装备的储备,包括气象仪器备份、维修维护设备、灾情收集设备等。

6.5应急队伍保障

县处置气象灾害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要建立应急处置队伍。应急处置队伍由大气综合监测人员、天气分析预报服务人员、气象通信人员、设备维护和保障人员、后勤保障人员、宣传人员等组成。

6.6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处置气象灾害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要建立本部门的专家咨询机构,为重大暴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指导对社会公众开展重大暴雨灾害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应急技能培训。

县处置气象灾害指挥部要依托相应的科研、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重大暴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6.7宣传、培训和演练

6.7.1县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暴雨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的相关知识。

6.7.2县处置气象灾害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7.附则

7.1术语说明

县气象灾害预警:是指县气象局及其所属各乡镇气象信息服务站监测或判定出某一区域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某种气象灾害,为避免其影响,气象部门利用广播、电视、短信、网络等各种手段和途径发出气象灾害警报,提醒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采取对应防御措施的过程。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各级气象部门通过媒体传播给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符号语言。通常由符号、颜色和对应的防御指南组成,符号表示气象灾害种类,颜色表示气象灾害的强度级别,一般按四个级别发布预警信号,并按气象灾害重大程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对应的防御指南明确了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奖励

(1)对在重大暴雨灾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在重大暴雨灾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3)对因参与重大暴雨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2.2责任追究

(1)县气象部门及其成员单位的有关气象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四十条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2)发生重大暴雨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重大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7.3预案管理

7.3.1本预案将根据市重大暴雨灾害应急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7.3.2各县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暴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本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7.4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气象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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