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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市广丰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上饶市广丰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上饶市广丰区地震应急预案、上饶市广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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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上饶高新区,区直各单位:

   《上饶市广丰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上饶市广丰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上饶市广丰区地震应急预案》、《上饶市广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第69次常务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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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广丰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2.2 各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2 Ⅰ级应急响应

4.3 Ⅱ级应急响应

4.4 Ⅲ级应急响应

4.5 IV级应急响应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7 水库工程抗洪紧急处置措施

4.8 信息报送和处理

4.9 指挥和调度

4.10 抢险救灾

4.11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2 社会力量与参与

4.13 慰问及委派工作组

4.14 信息发布

4.15 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通讯与信息保障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3 技术保障

5.4 宣传、培训和演练

6 善后工作

6.1 救灾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6.3 水毁工程修复

6.4 灾后重建

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7 附 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保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抗旱条例》《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西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上饶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广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河道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台风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1.4.2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 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人民健康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的原则。

1.4.4 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国家消防救援队伍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1.4.6 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要。

1.4.7 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政府设立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区、乡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相应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应急指挥机构。

2.1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区防指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当水旱灾害发生并启动应急响应后,区防指作为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区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2.1.1 区防指组成人员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由区政府区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人武部副部长、区政府办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区水利局局长、区消防救援大队长、气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区发改委、区武装部、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教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分局、区公安局、区卫健委、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区商务局、区交通局、区供销社、区气象局、区武警中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区饶丰灌区管理局、区供电公司、区移动公司、区电信公司、区石油公司、区丰溪发电公司、区水文站等34个单位为指挥部成员单位,其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2.1.2 区防指职责

区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督促全区防洪规划的实施;执行上级防汛指挥调度指令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预案、度汛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实施防汛指挥调度;实施汛前检查和清障,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河道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组织建立与防汛抗旱有关的气象、水情预警信息系统,负责发布全区汛情通告,宣布进入或者结束紧急防汛期;负责防汛抗旱经费和物资的筹集、管理和调度;检查督促防洪抗旱工程设施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2.1.3 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组织部:负责检查、监督防汛责任人岗位责任制执行情况。

区委宣传部:负责牵头组织全区新闻单位对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宣传报道;负责防汛抗旱舆论引导。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编制并监督实施;承担区防指日常工作;组织防汛抗旱专项预案编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协调重特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水旱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督促区内工矿企业落实所属尾矿坝、尾砂坝汛期安全防范措施,协助乡(镇、街道)灾民转移、安置,负责灾民救济等工作,并制定救灾应急预案。

区水利局:组织编制河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后,依据区防指授权实施

权限范围内水利工程防汛抗旱调度并监督指导全区水利工程防汛抗旱调度;组织指导全区防汛抗旱水利工程体系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水利行业防汛抗旱水毁工程的修复;组织指导水利行业山洪灾害日常防治;承担水利行业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必要时提请区应急管理局以区防指名义部署水旱灾害防治工作。

区发改委:负责防汛抢险物资计划的调度、安排工作。

区武装部:负责组织调动民兵和预备役参加防汛抢险,以及向上级申请对本地抢险救灾的部队支援。

区工业园区、区工信局:负责工业企业及工业园区企业的防洪、抢险、救灾工作及灾后生产自救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筹集防汛抗旱资金,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防汛抗旱应急除险,水毁防洪工程、抗旱工程的修复,防汛抗旱非工程措施水毁修复;根据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下达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区教体局:指导、协调、监督教育部门做好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涉及防洪安全的学校落实汛期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师生生命安全,指导学校灾后规划重建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及农作物种子的供应。负责所辖场所的堤防建设、管理和抗洪抢险工作。负责紧急情况下抗洪抢险所需麻袋、编织袋、灾民救济粮供应,以及洪水威胁区内粮食转移等工作。

区林业分局:负责组织协调抗洪抢险所需木材、毛竹等器材的供应,组织做好林业系统的防汛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交通、抗洪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负责做好防汛抢险的警卫等工作,打击破坏防汛抗旱救灾行动和防汛抗旱设施安全、盗窃防汛抗旱物资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防汛抗旱的治安保卫工作。防汛紧急期间,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根据防汛需要实施交通管制。

区卫健委:负责组织水旱受灾群众及防汛抗洪人员的医疗救护、健康教育、心理援助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对灾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区住建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区建筑设施和建筑工地的防汛工作;做好城市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防洪保安工作(防台风期间要做好沿街广告招牌、高空易掉物品的安全防范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城市防汛抗旱预案和应急供水预案;负责城镇地下水管网的管理工作;配合水利部门搞好城市防洪排涝工程建设。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防洪保安工作(防台风期间要做好沿街广告招牌、高空易掉物品的安全防范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城市防汛抗旱预案和应急供水预案;负责城镇地下水管网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区道路排涝;配合水利部门搞好城市防洪排涝。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灾后环境监测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降雨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巡查排查、监测预警、工程治理等防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向防汛指挥部门提供地质灾害预测预报预警信息。负责提供防汛抗旱救灾所需的基础测绘资料和技术支持,做好防灾救灾的测绘保障工作。负责农村居民住房灾后重建的规划工作。

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负责对全区防汛抗旱救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及重大灾情资料收集、录像工作,及时主动向上级新闻部门提供稿件;必要时,根据区防指的要求,及时发布防汛抗旱信息。组织指导旅游景区、旅行社制订防汛应急预案,负责旅游景区防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旅游景区、旅游团队落实防汛应急各项措施,保障团队游客生命安全。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所需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区交通局:负责公路防汛、组织、指挥工作。汛前做好主要干线公路、桥梁的整修,汛中、汛后进行及时抢修、保证公路畅通。

区供销社:负责组织协调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有关物资的筹集和供应。

区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防汛抗旱体系建设与水毁工程修复所需基建资金的筹集。负责协调调度防洪排涝和抗旱用电用油。

区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气候形势,做好灾害性天气预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提供天气实况和气象预测预报预警信息;承担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根据旱情的发展,组织指导人工增雨作业。

区武警中队:根据汛情需要,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及执行爆破等任务。协助做好维护灾区社会安全稳定工作,并根据区防指要求,申请调配抢险救灾物资、器材。

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汛情需要,组织指挥全区消防部队执行抗洪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任务,负责特大干旱时城乡群众的应急送水工作。

区饶丰灌区管理局:负责监督七星、军潭、关里、条铺水库防汛抢险、抗旱等工作。

区电力公司:负责防洪抢险、排涝、抗旱的电力调度供应工作。

区电信公司、区移动通信公司:负责防洪抢险的通讯联系,保证汛期防汛指挥政令畅通,及时传递,如通讯中断,应及时修复。汛前重点搞好水文站、广丰至七星、广丰至关里、广丰至洋口、广丰至湖丰等线路的整修,确保通讯畅通。

区石油公司:负责防汛、排涝、抗旱油料供应等工作。

区丰溪发电公司:负责七星、条铺、军潭水库防汛、抢险、抗旱等工作;制订抢险救灾应急预案。

区水文站:负责水情、水文形势分析和洪水的预测、预报工作,为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水文决策资料。

2.1.4 区防指办公室职责

组织、指导全区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制订区本级水工程度汛方案和区内主要江河湖泊、水利工程防御洪水预案;及时掌握气象、水文和水利工程运行情况,实施对全区主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防汛抗旱调度;负责组织防汛指挥系统、信息系统和抗旱服务队建设;负责区级防汛物资和设备的储备、征集、调拨;负责收集、报告洪涝、干旱灾情,督促检查水毁工程修复;检查督促河道清障工作;负责提出特大防汛、抗旱及区级防汛专项资金的安排意见。

2.1.5 区防指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区防指决定成立综合协调、监测预警、宣传报道、抢险救援、水利调度、交通运输、灾评救助、医疗救助等8个应急工作组。区防指启动应急响应时,各应急工作组在区防指统一指挥下集中开展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人任组长,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收集、审核、发布重要信息;协调做好区防指领导赴现场指挥的相关保障工作;统筹协调各类会务保障工作。负责向市防指、区委区政府报送信息;负责汇总各地防指、区防指成员单位信息;负责值班信息编辑审核。

2)监测预警组:由区气象局负责人任组长,负责预测天气形势,分析水情、汛情发展趋势,做好预警;负责山洪灾害信息发布。

3)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负责人任组长,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收集整理重大灾情、抢险救灾的文字音像资料;协调防汛救灾新闻发布和网络舆情监测引导工作。

4)抢险救援组: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人任组长,负责协调部队和其他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抢险力量参加抗洪抢险,统筹调配各类防汛物资和抢险物资装备;抢险救援组承担军地抢险救灾联动工作。

5)水利调度组:由区水利局负责人任组长,负责水利工程调度;负责收集圩堤、水库、山塘等水利工程险情信息;负责组派水利专家,协助指导当地做好洪涝灾害引发的工程险情、山洪灾害等险情处置。

6)交通运输组:由区交通局负责人任组长,保障抗洪抢险车辆优先通行;组织调配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

7)灾评救助组: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人任组长,负责协助各地开展洪涝灾情调查、灾害损失评估;指导做好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工作。

8)医疗救助组:由区卫健委负责人任组长,负责指导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保障,为受灾群众和抢险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指导灾区开展饮用水源监测,防范、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2.2 各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省政府赣府厅发〔20076号文件要求,设立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其机构参照区级防指组织结构设立。当水旱灾害发生后,启动应急响应,防指作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水利部门所属的管理机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等,汛期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灾组织,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有防洪任务的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部。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3.1.1.1各级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测,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1.1.2 各级气象、水文部门应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1.1.3 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台风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按有关报汛规定加密测验时段,分析江河洪水演变趋势,预测江河洪峰水位、流量及其推进速度,并将信息报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为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 工程信息

3.1.2.1 堤防工程信息

1)当江河湖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上报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生洪水地区的乡(镇、街道)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每日上午8时前向区防指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堤防、涵闸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2小时内报区防指。

2)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3.1.2.2 水库工程信息

1)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2)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3)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 洪涝灾情信息

3.1.3.1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工农业生产、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3.1.3.2 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按规定渠道、程序、时限向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等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至区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1.3.3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国家防总《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 旱情信息

3.1.4.1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3.1.4.2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调度当地水雨情变化、辖区内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国家防总《水旱灾情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及时加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防汛抗旱实行“安全第一,以防为主”的方针,在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工程准备、预案准备、物料准备、通信准备、防汛抗旱检查以及日常管理等方面做好预防预警工作。

3.2.1.1 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3.2.1.2 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2.1.3 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保护的城镇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3.2.1.4 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江河湖库和城区防洪预案、台风防御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蓄滞洪区安全转移预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城区抗旱预案等。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河堤险工险段,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3.2.1.5 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3.2.1.6 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讯专网、蓄滞洪区的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3.2.1.7 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讯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3.2.1.8 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严禁河道非法采砂和随意侵占行洪河道的行为,对在河道、水库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进行拆除。

3.2.2 河道洪水预警

3.2.2.1 当河道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凡需对外通报上下游汛情的,按照水文部门的规范程序执行。

3.2.2.2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2.2.3 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3 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2.4 山洪灾害预警

3.2.4.1 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防水平,应急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3.2.4.2 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应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自然资源、应急、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2.4.3 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视检查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检。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灾害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并组织受灾群众快速转移。同时,灾害信息报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 台风灾害预警

3.2.5.1 根据中央气象台发布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信息,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区气象台应尽早给防汛部门发布信息。

3.2.5.2 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同时,气象部门通过各种媒体宣传防御办法。

3.2.5.3 水利部门应根据台风影响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主要湖泊和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不利影响,加强水工程的检查,必要时对水库蓄水实施提前预泄措施。

3.2.5.4 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和采取加固措施。

3.2.6 蓄滞洪区预警

3.2.6.1 蓄滞洪区管理单位应拟订群众安全转移方案,并由有审批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审批。

3.2.6.2 蓄滞洪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运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2.6.3运用蓄滞洪区,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迅速启动预警系统,按照群众安全转移方案组织实施转移。

3.2.7 干旱灾害预警

3.2.7.1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3.2.7.2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2.7.3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抗旱服务网络的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2.8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

采用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为防汛抗旱预警预防的支持系统,提供雨水情信息和洪水、干旱风险图以及防御洪水方案、抗旱预案等,形成统一构架的预警预防应用和运行支持系统。

3.3.1 洪水、干旱风险图

3.3.1.1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区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3.3.1.2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 防御洪水方案

3.3.2.1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组织编制和修订防御河道洪水方案,主动应对河道洪水。

3.3.2.2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变化的情况,组织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3.2.3 各类防御江河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规效力,各地各有关单位应坚决贯彻执行。

3.3.3 抗旱预案

3.3.3.1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3.3.3.2 抗旱预案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各地各有关单位应坚决贯彻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Ⅰ、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区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经区防指指挥长审定,报区长批准,以区防指的名义发布;Ⅲ、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区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经区防指副指挥长审定,报区防指指挥长批准,以区防指的名义发布。

4.1.2 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 区防指负责本区范围内重大的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其它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视情况由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5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应立即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6 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7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2 Ⅰ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4.2.1.1 丰溪河发生流域性特大洪水;

4.2.1.2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4.2.1.3 全区60%以上农作物受旱,6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特大干旱;

4.2.1.4 区城区发生极度干旱;

4.2.1.5 按照省防总、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4.2.2 Ⅰ级响应行动

4.2.2.1 区防指发布Ⅰ级预警,启动Ⅰ级响应。

4.2.2.2 由区长主持召开全区紧急动员会部署工作;由区防指指挥长主持区防指会商会,各成员单位参加。

4.2.2.3 区防指可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报请区委、区政府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协助和慰问防汛抗旱工作。区防指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按照权限指挥调度重大水利、防洪工程,与有关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并及时向省、市防总报告,请求指导与支援;区防汛办加强值班;区防汛综合指导组加强江河、水库的防洪调度;区宣传报道组每天在区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措施,并关注有关防汛抗旱的舆情导向;区防汛抢险指导组深入一线组织指导抢险救灾工作;区信息通讯组做好防汛信息防汛信息收集、分析;区纪律督查组对相关单位的防汛抢险工作进行督查和问责,区后勤保障组负责抢险物资调拨,提供交通、物资及灾后救助工作。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2.2.4 受灾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预案,按照权限调度所属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工程防守,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旱灾情、工情等信息。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4.3.1.1 丰溪河河流发生流域性大洪水;

4.3.1.2 重点小(一)型水库发生垮坝;

4.3.1.3 全区50%以上农作物受旱,4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特大干旱;

4.3.1.4 区城区发生重度干旱;

4.3.1.5 超强台风登陆并将严重影响我区;

4.3.1.6 按照省防总、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4.3.2 Ⅱ级响应行动

4.3.2.1 区防指发布Ⅱ级预警,启动Ⅱ级响应。

4.3.2.2 由区长主持召开全区紧急动员会部署工作;由区防指指挥长主持区防指会商会,各成员单位参加。

4.3.2.3 区防指可根据情况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报请区委、区政府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协助和慰问防汛抗旱工作;区防指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按照权限指挥调度重大水利、防洪工程,与有关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并及时向省、市防总报告,请求指导与支援;区防汛办加强值班;区防汛综合指导组加强江河、水库的防洪调度;区宣传报道组每天在区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措施,并关注有关防汛抗旱的舆情导向;区防汛抢险指导组深入一线组织指导抢险救灾工作;区信息通讯组做好防汛信息防汛信息收集、分析;区纪律督查组对相关单位的防汛抢险工作进行督查和问责,区后勤保障组负责抢险物资调拨,提供交通、物资及灾后救助工作。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3.2.4 受灾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预案,按照权限调度所属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工程防守,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旱灾情、工情等信息。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4.4.1.1 丰溪河河流发生流域性较大洪水;

4.4.1.2 中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4.4.1.3 全区40%以上农作物受旱,3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严重干旱;

4.4.1.4 区城区发生严重干旱;

4.4.1.5 强台风登陆并将严重影响我区;

4.4.1.6 按照省防总、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4.4.2 Ⅲ级响应行动

4.4.2.1 区防指发布Ⅲ级预警,启动Ⅲ级响应。

4.4.2.2 由区防指指挥长主持召开区防指全体成员紧急动员会,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区防指每3天会商一次,由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参加。

4.4.2.3 区防指根据情况启动相关预案,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指导协助防汛抗旱工作;区防指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按照权限指挥调度重大水利、防洪工程,与有关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市防指报告有关情况;区防汛办加强值班;区防汛综合指导组加强江河、水库的防洪调度;区宣传报道组每天在区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措施,并关注有关防汛抗旱的舆情导向;区防汛抢险指导组深入一线组织指导抢险救灾工作;区信息通讯组做好防汛信息防汛信息收集、分析;区纪律督查组对相关单位的防汛抢险工作进行督查和问责,区后勤保障组负责抢险物资调拨,提供交通、物资及灾后救助工作。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4.2.4 受灾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预案,视情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权限调度所属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工程防守,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旱灾情、工情、险情等信息。

4.5 IV级应急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V级响应

4.5.1.1 丰溪河河流发生流域性一般洪水;

4.5.1.2 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4.5.1.3全区30%以上农作物受旱,3个以上区(区、区)发生中度干旱;

4.5.1.4 区城区发生中度干旱;

4.5.1.5 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或台风登陆并将严重影响我区;

4.5.1.6 按照省防总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启动IV级响应的情况。

4.5.2 IV级响应行动

4.5.2.1 区防指发布IV级预警,启动IV级响应。

4.5.2.2 由区防指指挥长主持召开区防指部分成员会,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由区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参加。

4.5.2.3 区防指根据情况启动相关预案,由区水利局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指导协助防汛抗旱工作;区防指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按照权限指挥调度重大水利、防洪工程,并及时向市防总报告有关情况;区防指加强值班和宣传,视情况在区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措施;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5.2.4 受灾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共同组织实施相关应急预案,按照权限调度所属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工程防守,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上报水旱灾情、工情、险情等信息。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 江河洪水

4.6.1.1 当江河洪水超过警戒水位时,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商请或调用部队、武警、公安消防等抢险队伍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4.6.1.2 当江河洪水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启用分洪河道、蓄滞洪区行蓄洪水,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4.6.1.3 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区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6.2 渍涝灾害

4.6.2.1 当出现渍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门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启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活秩序。

4.6.2.2 在江河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6.3 山洪灾害

4.6.3.1 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水利、自然资源、应急、气象、水文、民政、建设、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4.6.3.2 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转移临界值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对是否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4.6.3.3 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6.3.4 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4.6.3.5 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水利、自然资源、应急、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4.6.3.6 若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灾害。

4.6.4 台风灾害

4.6.4.1 台风(含热带低压)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

4.6.4.2 发布台风警报阶段

1)气象部门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分析和预报,作出台风可能登陆地点、时间和强度的预报,并立即报同级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文部门做好洪水预报的各项准备。

2)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洪指挥机构的领导以及水工程防汛负责人,应根据台风警报情况,及时上岗到位,并对防御台风各项准备工作进行部署。

3)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督促相关地区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水库、堤防、涵闸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做好受台风威胁地区群众的安全转移准备工作。台风可能明显影响的地区,各类水库应将水位降到汛限水位以下。

4)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要及时播发台风预警信息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防御部署。

4.6.4.3 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阶段

1)气象部门及时作出台风可能经过我区的地区、时间和风力、暴雨的量级预报,水文部门据此提前作出江河洪水的预报。

2)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防汛指挥机构领导及水工程防汛负责人应立即上岗到位,根据当地防御洪水(台风)方案,进一步检查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对台风可能严重影响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发布防台风动员令,落实防台风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组织指挥防台风和抢险工作。

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做好工程的保安工作,加强工程巡查,并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报,控制运用水库、水闸及江河洪水调度运行。蓄滞洪区应做好分洪的各项准备工作。

4)洪水预报将要受淹的地区,做好人员、物资的转移。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地区要提高警惕,落实应急措施,做好人员、物资的转移准备工作。

5)台风中心可能经过的地区,居住在危房的人员应及时转移;成熟的农作物视情况组织抢收抢护;高空作业设施应做好防护和加固工作;电力通信部门落实抢修人员,一旦设施受损,应迅速组织抢修,保证通信和供电畅通;城建部门做好区区树木的保护工作;医疗卫生部门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医疗队集结待命。

6)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增加对台风预报和防台风措施的播放和刊载。

7)驻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根据抢险救灾预案,做好各项准备,一有任务即迅速赶往现场。公安部门做好社会治安工作。

8)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防台风行动情况。

4.6.5 堤坝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4.6.5.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布警报。丰溪河干流堤防发生决口、水闸垮塌、水库垮坝等突发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

4.6.5.2堤坝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第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4.6.5.3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应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工作。

4.6.6 干旱灾害

农业干旱指标与农业干旱等级关系对照表

干旱等级

轻度干旱

中度干旱

严重干旱

特大干旱

降水距平百分率(%

-2030

-3150

-5180

-80

水库蓄水量距平百分比(%

-1030

-3150

-5180

-80

蒸发与降水比

1.402.50

2.513.00

3.013.50

3.51以上

连续无雨日数(天)

1020

2130

3145

>45

作物受旱面积百分率(%

30

3150

5180

80

人畜饮水困难率(%

1020

2140

4160

60

城区干旱缺水等级标准

干旱指标

轻度

中度

重度

缺水率(%

510

1120

大于20

当发生干旱时,区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干旱、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制订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组织抗旱工作。

4.6.6.1 强化地方政府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强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抗旱会商和科学调度,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投入抗旱,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各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落实职责,协调联动,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4.6.6.2 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采取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4.6.6.3 强化旱情的监测、分析、预测、预报和信息发布,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趋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发电水库按照“抗旱用水第一,发电第二”的原则,按下游抗旱用水需求调度运行。

4.6.6.4 开源。采取临时措施尽可能从江河湖泊引水,各类蓄水工程尽量蓄水。同时,抓住有利条件实施人工增雨,尽力为抗旱增加水源。

4.6.6.5节流。大力推行节约用水,科学用水,大力推广抗旱节水新技术、新产品,杜绝浪费,提高水的利用效率。

4.6.6.6 加强灌区用水管理,维护正常的用水秩序,防止发生水事纠纷。

4.6.6.7 做好旱情、灾情的上传下达和抗旱宣传报道。

4.6.7 供水危机

4.6.7.1 当发生供水危机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加强对城区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统一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辖区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4.6.7.2 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使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4.7 水库工程抗洪紧急处置措施

紧急处置的原则是蓄泄兼筹,以泄为主。在各控制站河段安全泄量允许下,充分发挥河道泄洪功能;当遇超过河道现状泄洪能力的洪水时,首先弃守中小圩堤,继而按调度规程运用分蓄滞洪区(道),同时全力抢险,保护重点堤防、城区和地区的安全;遇特殊情况,采取非常措施控制洪水蔓延。

各类水库严格按照批准的度汛方案调度运行,坚决杜绝超蓄;若遇超标准洪水或重大险情,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仍继续上涨,可能危及大坝安全时,在全力抢险同时,考虑启用非常溢洪道加大泄洪。采取以上非常措施时,要提前通知下游到各乡镇及相关单位,做好抗洪抢险准备和群众安全转移工作。

当发生不可抗御超标准洪水或因其它原因导致水库溃坝失事时,按照事先制定的水库风险图和下游群众安全转移预案,迅速做好水库下游相关地区的安全转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4.8 信息报送和处理

4.8.1 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资源共享的原则;较大以上灾情信息在报告区防指的同时,必须向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应急局报告。

4.8.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8.3 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4.8.4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情、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核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8.5 当险情、灾情严重或发生人员伤亡时,应立即报告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8.6 当水旱灾害涉及或者可能影响毗邻区、区的,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向毗邻区、区防指通报;上一级防指接到特别重大汛情、险情、灾情、旱情报告后,应立即向本级党委、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9 指挥和调度

4.9.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及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9.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理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9.3 发生重大水旱灾情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可成立前线指挥部。

4.10 抢险救灾

4.10.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10.2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10.3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地区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重要堤防的险情整治、决口抢堵和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按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队等实施。

4.10.4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和各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11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1.1 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11.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1.3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1.4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水源。

4.11.5 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1.6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对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2 社会力量与参与

4.12.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2.2 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3 慰问及委派工作组

4.13.1 一次性灾害损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由区委书记和区长或区委、区政府共同向灾区发慰问电,区委、区政府共同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4.13.1.1 受灾范围为一个乡(镇、街道)的三分之二以上村、居的,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70%以上的;

4.13.1.2 一个乡(镇、街道)因水、旱灾害造成死亡人数2人以上的;

4.13.1.3 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局部地区集中遭受毁灭性灾害损失达0.5亿元以上。

4.13.2 一次性灾害损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由区政府向灾区发慰问电,由区政府或区政府委托有关部门派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协助工作。

4.13.2.1 受灾范围为一个乡(镇、街道)的二分之一以上村、居的,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50%以上的;

4.13.2.2 一个乡(镇、街道)因水、旱灾害造成死亡人数1人以下的;

4.13.2.3 直接经济损失0.7亿元以上,或局部地区集中受毁灭性灾害损失达0.3亿元以上;

4.13.3 达不到上述情况的,由区防指或其他有关部门视情况派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工作。

4.14 信息发布

4.14.1 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4.2 区级新闻单位公开报道的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区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区防办审核和发布;涉及部队的,由部队有关部门审核;地方相关信息由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和发布。

4.14.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4.4 新闻报道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报道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内外有别的原则。

4.14.5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应对新闻报道统筹安排,必要时统一组织新闻单位记者赴防汛抗旱一线采访。

4.14.6 新闻报道的重点是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以及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对灾区人民的关怀;区防指发布的汛情、旱情、灾情信息;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部署,干部群众投入抗洪救灾工作的情况;各部门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的情况;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武警官兵、公安干警和广大干部群众奋勇抗洪的感人事迹;灾区人民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的具体行动和可贵精神。

4.15 应急结束

4.15.1 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及时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5.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应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5.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和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讯与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运营单位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特急水旱灾害信息必须优先、快捷、准确传递。防汛计算机网络提供单位必须依法保证防汛信息网络的畅通。

5.1.2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5.1.3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调当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1.5 各级水文部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对自建的防汛信息报汛网必须保证防汛信息及时采集和传输。堤防及水库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1.6 建立和公布防汛责任人的通讯方式。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5.2.1.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当地防汛行政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

5.2.1.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汛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要求储备常规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以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5.2.2.1 防汛队伍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和突击力量。

2)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地方组织建设的防汛机动抢险队和解放军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3)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程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工程管理单位所管理的防汛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调动。若需上级或同级的其他区域防汛抢险队伍支援,则应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申请,由其负责协调,统一调动。

4)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区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驻地部队参加的,由区人民政府向区武装部提出,由区武装部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办理。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应通过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区武装部提出申请,由区武装部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申请调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时,应说明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5.2.2.2 抗旱队伍

1)在抗旱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在旱区组织群众性的抗旱队,抗御旱灾减少损失。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建的抗旱服务队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抗旱期间发挥骨干作用,为旱区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租赁、销售抗旱机具和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3)有抗旱任务的工程管理单位是抗旱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用水计划和调度,加强对输水设施和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4)人影作业队伍、消防部门均为应急抗旱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影工作部门根据旱情发展和有利作业的天气气候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消防部门在紧急情况下出动消防车辆解决人畜饮水困难。

5.2.3 供电保障

供电部门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负责保障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以及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在防汛抗旱期间特别是抗洪紧张阶段,应准备足够的车辆、船舶,随时待命启动,优先保证防汛车辆的通行和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负责分泄大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蓄滞洪区分洪时,做好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船舶的调配使用;紧急防汛期,负责河道禁航保障。

5.2.5 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 治安管理

各级公安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扰乱抗洪抗旱救灾和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盗窃防洪抗旱物资设备等违法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警戒、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 物资保障

5.2.7.1 防汛物资筹集和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以及“按需定额储备、讲究实效、专物专用”的原则,采取国家、省级、地方专储、代储和单位、群众筹集相结合的办法。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类水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并做好防汛物资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5.2.7.2 各类水库、堤防、涵闸、泵站应参照《江西省防汛物资储备定额标准》,结合本地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储备的防汛物资品种和数量。

5.2.7.3 易旱地区应积极做好应急的抗旱物资储备和水源储备。尤其严重缺水地区,要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5.2.8 资金保障

5.2.8.1 防汛抗旱资金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鼓励社会各界采取多种形式资助防汛抗旱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分级负责,从财政性资金统筹安排资金用于防汛抗旱工作。

5.2.8.2 防汛抗旱资金主要用于防洪抗旱规划的编制及防洪抗旱工程和非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遭受水旱灾害地区的抗洪抗旱和水毁工程修复,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和运输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允许列支的其它方面。

5.2.9 社会动员保障

5.2.9.1 遵照《防洪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责任,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加抗旱工作的责任。

5.2.9.2 汛期或旱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5.2.9.3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职责分工,特事特办,急事即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区重建工作。

5.2.9.4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救灾。

5.3 技术保障

5.3.1 建设防汛抗旱指挥系统

5.3.1.1 建立覆盖区、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以及重点水工程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5.3.1.2 改进水情信息采集系统,使全区各主要报汛站的水情信息能及时准确传输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5.3.1.3 建立和完善丰溪河等重要河段的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

5.3.1.4 建立七星、军潭、丰溪河的防洪调度系统,实现实时制定和优化洪水调度,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

5.3.1.7 建立防汛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级防汛抢险救灾信息的共享。

5.3.1.8 建立全区旱情监测和宏观分析系统,建设旱情信息采集系统,为宏观分析全区抗旱形势和作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5.3.2 建立专家库

区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则统一调派专家参加会商,或赴发生工程险情的现场指导抢险,以及指导抗洪抗旱救灾等。

5.4 宣传、培训和演练

5.4.1 公众信息交流

5.4.1.1 汛情、旱情、工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同志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5.4.1.2 当主要江河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并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大严重影响;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本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期、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5.4.2 培 训

5.4.2.1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对防汛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防汛机动抢险负责人的培训,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管理权限统一组织培训。

5.4.2.2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同时,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5.4.3 演 练

5.4.3.1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特别是抗洪抢险和疏散撤离灾区群众的演练,以检验、完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演练结束后应进行总结。

5.4.3.2 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练。水上舟艇分队要加强水上搜救演练。

6 善后工作

水旱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设施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6.1.1 发生重大灾情时,当地人民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

6.1.2 应急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饭吃、有干净的水喝、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1.3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进行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1.4 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保护灾区正常的生活环境。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水旱灾害过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查清、汇总防汛抗旱抢险料物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抗旱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6.3.1 对影响当前防洪安全、抗旱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抓紧摸清情况、制定计划、实施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其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也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 遭到水毁的水利、交通、电力、通信、气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

洪涝灾害发生后,按照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各相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共同实施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定计划和标准恢复,在条件许可情况下,可提高重建标准。

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6.5.1 调查和总结

水旱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区防指按照有关程序组织事件调查,并对应急工作全过程进行总结,提出调查报告和总结报告,送交区应急管理局。

6.5.2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防汛抗旱过后都应从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差距。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指出努力方向,进一步把工作做好。

7 附 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1.1 雨量:雨量的等级分为小雨、中雨、大雨、暴雨、大暴雨、特大暴雨六级,通常按其24小时降雨量划分如下:

单位:毫米

等级

小雨

中雨

大雨

暴雨

大暴雨

特大暴雨

降雨量

H10

10H25

25H50

50H100

100H250

H250

7.1.2 水位:指江、湖、水库的水面比固定基面高多少的数值,通常反映河水上涨或下降的标志。防汛抗旱通常用的特征水位有警戒水位、保证水位和汛限水位。水位采用吴淞高程系统。

7.1.2.1 警戒水位:指江河漫滩行洪,堤防可能发生险情,需要开始加强防守的水位。

7.1.2.2 保证水位:指保证堤防及其附属工程安全挡水的上限水位。

7.1.2.3 汛限水位:指水库在汛期允许蓄水的上限水位,也是水库在汛期防洪运用时的起调水位,每年汛前由相应权限的防汛指挥机构审批核定。

7.1.3 洪水:指暴雨或迅速的融冰化雪和水库溃坝等引起江河水量迅猛增加及水位急剧上涨的自然现象。

7.1.3.1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7.1.3.2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7.1.3.3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7.1.3.4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7.1.4 干旱:通常是指某持续时段内,自然降水较常年同期均值显著偏少的一种气候异常现象。

7.1.4.1 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总人口的比例在20%以下。

7.1.4.2 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0%5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总人口的比例达20%40%

7.1.4.3 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0%8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总人口的比例达40%60%

7.1.4.4 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总人口的比例高于60%

7.1.5 城区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区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区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区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区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7.1.5.1 城区轻度干旱:因旱城区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7.1.5.2 城区中度干旱:因旱城区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10%2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7.1.5.3 城区重度干旱:因旱城区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区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7.1.5.4 城区极度干旱:因旱城区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城区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7.1.6 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将要超过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有关区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当汛情趋缓时,有关防汛指挥机构应适时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7.1.7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防办负责制定,每3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由区防办召集有关部门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区政府批准,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汛期过后,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进行总结、评比、表彰等工作。对防汛抗旱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按规定程序予以表彰;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上饶市广丰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指挥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下设机构

3 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3.1 森林火灾预防

3.2 火险预测预报

3.3 林火监测

3.4 气象服务

3.5 信息报送和处理

4 火灾扑救

4.1 分级响应

4.2 扑火指挥

4.3 扑火原则

4.4 应急通信

4.5 扑火安全

4.6 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4.7 医疗救护

4.8 后勤保障

4.9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4.10 火场清理

4.11 火案查处

4.12 新闻报道

4.13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5.2 调查与评估

6 综合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6.3 交通运输保障

6.4 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6.5 资金保障

6.6 技术保障

6.7 航空消防保障

6.8 宣传、培训、演练

7 附 则

7.1 预案管理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 预案解释部门

7.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方针,妥善处置森林火灾事故,正确处理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确保我区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切实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上饶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森林火灾的应对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党政一把手负总责,行政领导负责制。在落实责任制上,实行区领导和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挂钩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党政班子包村(居、场)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1.4.2 协调配合,快速反应。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据本预案确定的任务,密切协作,快速反应,积极应对,形成合力。

1.4.3 科学扑救,以人为本。建立以专业扑火队伍为主、其他应急力量联合行动的扑火机制,把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加强重要设施和居民点的安全防范,全力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灾害损失。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森林火灾分级标准见附则)。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2.1.1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由区政府区长任指挥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2.1.2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职责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本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具体职责:

1.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其办公室

1)研究部署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

2)指导协调全区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负责重大森林火灾的处置工作。监督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

3)负责将森林防灭火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书,按规定提请区政府向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区有关单位下达。负责将森林防灭火工作纳入全区应急管理综合考核范围,并牵头组织实施,区应急管理局、区林业局、区公安局配合。

4)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区森林防灭火综合督导检查工作。

5)负责组织、指导开展森林防灭火联防工作。

6)负责组织、指导全区森林火灾调查评估处理和重要森林火灾挂牌督办等工作。

7)负责按规定开展森林防灭火表彰奖励工作。

8)负责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

2.区应急管理局

1)负责组织拟定地方性森林防灭火规章制度和技术标

准,并监督实施。

2)负责将森林防灭火纳入全区综合减灾救灾规划,组织、

指导全区编制相关规划并推进落实。

3)负责组织、指导全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工

作。

4)负责指导全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乡镇(街道)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工作。

5)负责区本级森林防灭火储备物资的采购、管理和调拨工作,指导全区森林防灭火储备物资管理工作。

6)负责协调将森林防灭火扑救体系建设所需保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7)负责指导全区森林防灭火专用车辆管理工作。

8)负责组织、指导森林防灭火专家队伍建设。

9)负责组织、指导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员和应急系统森林防灭火业务培训工作。

10)负责指导开展森林防灭火技术、装备和战术科学研究。

11)负责全区森林火情监测预警,组织森林火险形势研判:统一发布森林火险预警。

12)负责指导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2119”接警工作。

13)协助区委、区政府组织重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森林火灾处置工作。按照统一指挥原则,调动全区森林消防队伍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按规定程序申请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及预备役部队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14)负责全区森林火灾统计、上报和发布工作。

15)承担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3.区林业局

1)负责落实全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区森林火灾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

2)负责提请当地政府划定森林防火区,并向社会公布。

3)负责组织、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平安春季行动、森林防火宣传月等活动;组织全区林业系统森林防火业务培训工作。

4)负责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工作。组织指导乡村林长制“一长两员”,以及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管理单位开展森林防火巡护工作。

5)负责组织、指导野外火源管理工作。制定全区野外火源管理政策规定;组织指导开展野外火源治理;指导野外特殊用火的审批和监管工作;提请区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组织指导开展野外火源隐患排查,并督促责任单位进行隐患整改。

6)负责组织、指导开展生物防火林带、防火阻隔带、望台、防火道路等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负责现有林火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和维护工作。

7)负责协调将森林防灭火预防体系建设所需保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8)负责指导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管理单位和其他营造林经营主体扑火队伍建设。

9)参与全区森林火情监测预警以及森林火险形势研判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管理单位开展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

10)配合做好森林火灾处置相关工作,按要求提供人员、技术、资料等支持。

11)负责组织查处森林火灾行政案件和违规用火行为,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森林火灾刑事案件。

12)参与森林火灾调查评估处理和重要森林火灾挂牌督办有关工作。

13)承担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4.区公安局

1)负责组织、指导森林分局和派出所查处森林火灾刑事案件,协同林业部门查处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2)协同林业部门开展森林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等工作。

3)负责组织、指导维护火场治安秩序。

4)参与森林火灾调查评估和重要森林火灾挂牌督办有关工作。

5)承担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1.3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政府办:负责在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省、市、区发布的通告、公开信和森林防火禁令等。

2、区委组织部:负责对发生森林火灾的相关单位的组织考核。

3、区委宣传部:指导协调森林防灭火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以及网络舆情监测与引导工作。

4、区人武部:督导乡镇(街道)民兵专业扑火分队的组建和训练待命,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做到快速反应。

5、区统战部:负责督导乡镇(街道)对寺庙等宗教场所的森林防灭火管理。

6、区检察院、法院:负责对森林火灾肇事者的审查审判工作。

7、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森林公安局:负责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和野外违规用火行为;指导维护火场治安秩序,根据需要实施局部交通管制。

8、区财政局:负责区森林防灭火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管,纳入财政经费预算。根据需要,为森林火灾扑救提供应急资金保障。

9、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全区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森林防灭火重点建设项目。

10、区应急管理局:协助区委、区政府组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综合指导协调督促森林防灭火工作,统筹救援力量建设,负责火情预警监测、火灾扑救和调查评估,协调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承担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能。

11、区林业局:负责森林火灾的防控和早期处置,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队伍建设等工作,必要时,可以按程序提请,以本级森防指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

12、区报社:全文刊登省、市、区发布的通告、公开信和森林防火禁令,同时做好森林防灭火宣传报道工作。

13、区教体局:负责指导全区中小学校和高校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指导林区学校做好森林火灾安全防范工作,协调灾区学生安全疏散工作。

14、区文广新旅局:负责督促和指导全区旅行社、导游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落实旅游景区森林火灾防控措施,组织火灾发生地旅游团体及游客的安全撤离工作。协调配合区委宣传部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广播电视宣传报道工作。

15、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协调加强林地监督管理,消除林区矿山等野外用火。

16、区广播电视台:负责组织对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宣传报道,以及森林火情资料的收集、录像工作,主动向上级新闻部门提供稿件。必要时,根据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要求,及时发布森林防灭火信息。

17、区住建局:负责对重点区域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的行业管理。

18、区水利局、城管局:要落实好所属林地的森林防火防护工作。

19、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祭祀商品的市场监督,灾森林防灭火重点期和重点节假日对迷信产品尤其是可燃品严禁上市,一经发现予以没收,并依照《城市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罚,并从源头上确保森林防火安全。

20、区民政局: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配合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灾风险工作。

21、区司法局:负责指导全区森林防灭火法治建设和依法治火工作。

22、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区森林防灭火从业人员相关政策保障措施,指导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和表彰奖励工作。

23、区交通运输局、公路局:负责做好林区公路两侧的森林防灭火工作;负责在车站、公交车上粘贴森林防灭火宣传的横幅标语、张贴宣传单和禁令、《公开信》、《通告》等,并利用车载电视在各公交车上滚动播放森林防灭火公益性广告。

24、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全区野外农事用火的管理,协助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

25、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医疗救护保障工作,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26、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在扑救森林火灾中伤亡人员的褒扬和抚恤工作。

27、区气象局:负责监测和分析天气气候形势,做好森林火险天气预测预报和高火险警报发布工作;根据需要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8、区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协调森林火灾扑救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通信营运商做好森林防灭火信息发布工作。

29、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全区消防救援队伍扑救森林火灾的教育训练工作,组织参与森林防灭火工作。

30、区供电公司:负责做好输变电设施和线路的巡检维护工作,减少由此引发的森林火灾风险;根据扑火需要,做好“拉闸断电”工作。

2.2 办事机构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作为其日常工作机构,由应急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职责是:

1)执行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2)负责全区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3)建立全区森林火灾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接收、汇总、分析重要森林火灾信息,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意见和建议。

4)联系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本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5)组织编制、评估、修订《广丰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6)负责森林消防专业队日常管理工作;

7)承办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预案启动后,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具体承担应急处置森林火灾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必要时,抽调区林业局、区气象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火场指导组,适时赶赴火场指导火灾扑救工作。火场指导组组长由区应急局分管领导担任。

连续燃烧12小时后还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本预案启动后,成立“区前线扑火指挥部",现场处置森林火灾的扑火救灾工作。各相关支持保障部门应快速响应,按职责任务,积极配合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扑火前线指挥部做好扑火救灾工作。

2.3 下设机构

当森林火险达到三级及以上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四级森林防火预案,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下设机构综合指导、宣传报道、扑救指导、后勤保障四个工作组开始运行,相关人员和队伍进入临战状态。

1)综合指导组

由区委办、政府办、区防火办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传达领导指示;下达扑火指令;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火进展,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承办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2)宣传报道组

由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区文广新旅局、区教体局、区报社、区移动公司、区电信公司、区气象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做好森林防火有关宣传及报道工作,关注有关森林防火的舆情导向。

3)扑救指导组

由区人武部、区森林消防专业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城管局执法大队、区林业局、各乡镇(街道)森林消防半专业队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指导和组织专业队和半专业队人员扑救森林火灾。

4)后勤保障组

由区财政局、区卫健委、区民政局、区交通局、区交警大队、区发改委、区文广新旅局、区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提供交通、物资及灾后救助工作。

3 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3.1 森林火灾预防

区林业部门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严格控制和管理林区野外火源;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检查监督,消除各项火灾隐患;有计划地烧除可燃物,开设防火阻隔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2 火险预测预报

依据气象部门中长期天气预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重点防火期的森林火险形势,向全区发布火险形势宏观预测报告;遇有高火险天气时,与区气象局合作,在广丰电视台的天气预报等栏目中向全区发布高火险天气警报;在森林火灾发生后,气象部门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

3.3 林火监测

区气象局利用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热点变化情况,将卫星热点监测信息报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火灾发生地的地面望台、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

3.4 气象服务

由气象部门对重点区域的天气形势变化进行重点监测、跟踪预报,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并依据天气趋势制订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为降低森林火险等级和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条件。

3.5 信息报送和处理

3.5.1凡发生森林火灾时,乡镇(街道)要及时将火情上报区防灭火办,并由该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向挂钩本乡镇(街道)的区四套班子领导及挂钩的区直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3.5.2区防灭火办值班人员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应立即向区防灭火办相关领导报告。区防灭火办相关领导应立即到岗到位,并向区指挥部正、副指挥报告,必要时应向区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做好应急准备;同时与火灾发生地保持联系,及时掌握火情动态,密切注意火灾蔓延和发展趋势。

3.5.3根据火灾情况,区指挥部领导及相关部门人员要到岗到位。必要时指挥部领导亲自或指派指挥人员赶赴火灾现场,督促、参与火灾的组织扑救。

4 火灾扑救

4.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也相应提高。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按由高到低分为三级:

4.1.1 Ⅰ级响应

当出现受害森林面积1000公顷以上,火场持续7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区、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以及需要上级支援的森林火灾等四种火情之一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立即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支持保障部门报告(通报)情况。

4.1.2 Ⅱ级响应

当出现火场持续48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受害森林面积3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发生在与外省、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外省、市火场距我区界2公里以内,并对我区境内森林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等五种火情之一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立即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支持保障部门报告(通报)情况。

4.1.3 Ⅲ级响应

发现火情,区森林防灭火应急部门立即组织扑救。一般情况下,发现火情后8个小时内,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必须在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区森林防灭火应急指挥部立即进入紧急状态,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24小时后火场没有得到控制或需要跨区支援扑救的火场,区森林防灭火火指挥部应立即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2 扑火指挥

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区指挥部至少要有一位领导在区森林防火指挥中心调度指挥,区防火办要集中力量投入火灾的处置工作。在必要的情况下,区指挥部领导或指派的指挥人员立即调度、带领区森林消防专业队,以最快的速度赶赴火场,组织、督促、支持当地处置森林火灾事故。根据火情需要,成立临时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并与区指挥中心保持联系。

4.3 扑火原则

在组织指挥扑救森林火灾过程中,贯彻“安全、有序、高效、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根据不同的火情动态,采取相应的战略战术,科学、有序地组织扑救。前线指挥员要充分了解和掌握参战的森林消防专业队和半专业队的状况,树立“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思想,坚持“专群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既要实施有效扑救,又要避免扑救人员人身伤亡。

4.4 应急通信

在扑救森林火灾过程中,要充分运用现代通信设备,由区防火办协调电信、移动部门,迅速开启森林防火有线、无线通信网和车载移动转信台等,保证火场内部各参战扑火队伍与前线指挥部、前线指挥部与区指挥中心的通讯畅通。前线指挥部和区防灭火办要分别确定专人负责指挥动态和火情信息的上传下达工作。

4.5 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专业森林消防队员扑火应当穿戴阻燃服、鞋、手套和头盔,防止被火烧伤,随身携带水壶、毛巾和防中暑、烧伤药品等避险、自救物品。

4.6 居民区及群众安全防护

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在林区居民区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4.7 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区卫健委组织医疗专家协助进行救治;死难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4.8 后勤保障

区一级建立50人的森林消防专业队和40人的铜钹山国家森林公园森林消防专业队,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应储备能提供300名以上扑火人员同时使用的灭火机具;各乡镇(街道)建立30人的森林消防半专业队,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应储备能提供100名以上扑火人员同时使用的灭火机具。

发生森林火灾时,区指挥部先调动当地乡镇(街道)森林消防半专业队,调用乡级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必要时,才调动区森林消防专业队,调用区本级森林消防物资储备。

当地乡镇(街道)应负责供应扑救火灾所需的食品、饮用水等后勤保障,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应依据各自的职能为扑救森林火灾承担相应的保障职责。

4.9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扑救森林火灾要按照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主,群众扑火为辅的原则,实行专群结合、警民联动、区域联动的办法,分三个层次组织扑救力量,投入扑火救灾工作。

第一层次:发生火情后,火灾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必须即速组织当地森林消防半专业队伍、乡村干部和群众作为第一梯队参与扑救,同时组织部分乡村干部和群众作为后备力量,主要任务是通信联络、向导、火场清理和后勤保障。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指挥调度,区指挥部领导坐阵调度指挥。

第二层次:当出现火灾持续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过火面积10公顷以上;外省、县(市、区)大面积火场对我区境内森林构成较大威胁的等火情之一时,除本乡镇(街道)组织扑救队伍参与扑火外,由区指挥部调动区森林消防专业队组织扑救,调度边缘其它乡镇(街道)森林消防半专业队集结待命,形成第二梯队扑救火灾模式。区指挥部领导赶赴现场,设前线临时扑火指挥部,全面指挥调度。

第三层次:凡发生第二层次也难以控制的森林火灾时,由区指挥部全面调度指挥,乡镇(街道)配合。如形势严峻,经请示区主要领导同意,调动其它乡镇(街道)森林消防半专业队、公安、武警和消防队伍进行支援扑救,必要时也可商请调动外县森林消防专业队、解放军部队组成第三梯队参与增援扑救。

需要调动外县森林消防力量、解放军部队支援扑救的,由区指挥部报请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由市指挥部调动外县森林消防队伍、解放军部队参与增援扑救。

凡出现二、三层次所指的森林火灾,区森林防灭火指挥中心必须有区领导坐阵指挥调度。

4.10 火场清理

明火全部扑灭后,当地乡镇(街道)要根据火场面积大小,重新组织2050人的队伍,由当地乡镇(街道)领导带队留守火场,清理余火,确保无烟、无火星、无味后,经乡镇(街道)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撤离现场。

4.11 火案查处

对森林火灾案件,由森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交司法部门依据有关司法程序追究肇事者的民事、刑事责任,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党、政纪处分和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明森林防灭火工作纪律的通知》等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处理结果应及时通报区防火办。区指挥部负责对案件的通报和督查工作。

4.12 新闻报道

按照森林火灾报道的相关规定,本区森林火灾有关新闻稿件及相关材料须经区防火办审查。

4.13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批准后,解除应急状态。

应急状态解除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预案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5 后期处置

5.1 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保证灾民正常生活、安全稳定,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

5.2 调查与评估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会同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森林火灾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报告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地应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全区应组建一支50人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加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在坚持重点武装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也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建设,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6.3 交通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带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运输为主。森林防火专用车辆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信号灯的限制。

6.4 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区、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各自辖区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用于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补给。

6.5 资金保障

按《广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财力保障规定执行。

6.6 技术保障

区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必要时,聘请林业院校和森林防火科研机构的森林防火专家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森林防火专家信息库,汇集各个领域能够为森林防火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学者的全面信息,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6.7 航空消防保障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扑火需要,可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申请,调动航空消防力量参与扑救森林火灾。

6.8 宣传、培训、演练

公众宣传教育。有关部门要在各种宣传媒体公布“12119"报警电话,广泛宣传森林防火有关法律法规,普及扑火安全常识。林区中、小学应当开展森林防火教育。

7 附 则

7.1 预案管理

乡镇(街道)要根据本预案,制定具体应急处置措施,将任务层层落实到相关业务单位和具体人员,并报区防灭火办备案。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依据《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上饶市广丰区地震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2.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2.3 现场指挥机构

3 预防和预报

3.1 风险评估

3.2 地震监测

3.3 临震预报

4 应急响应

4.1 灾害分级

4.2 指分级响应

5 灾情报告

5.1 震情速报

5.2 灾情报告

6 指挥与协调

6.1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

6.2 较大地震灾害

6.3 一般地震灾害

6.4 应急结束

7 恢复重建

7.1 恢复重建规划

7.2 恢复重建实施

8 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

8.2 指挥平台保障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8.4 避难场所保障

8.5 基础设施保障

8.6 宣传、培训与演练

9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9.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9.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9.3 应对省内外邻近地区强震波及

10 附 则

10.1 奖励与责任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10.3 加强监督

10.4 区域协调

10.5 预案解释

10.6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西省地震应急预案》、《上饶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饶市广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上饶市广丰区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属地为主,快速反应、科学施救的工作原则。

1.4.2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化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全面做好地震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

1.4.3 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2 组织机构

2.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主要职责:

分析、判断地震趋势和确定应急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区直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

协调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根据地震监测预警或震区灾情情况,发布地震应急工作指令;

必要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跨市、跨区的紧急应急措施建议;视灾情请示省、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和救援力量给予支援;

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应急管理局局长和政府办副主任担任。必要时,由区长担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分管副区长担任第一副总指挥,其他人员作相应调整。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由区委宣传部、人武部、区委网信办、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教体局、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公路管理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文广新旅局、区气象局、上饶银保监分局广丰监管组、区武警中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区红十字会、国网上饶市广丰区供电公司等负责同志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2.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主要职责:贯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协调、督促全区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修订区地震应急预案,指导各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承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靠前指挥、协调、督导抗震救灾工作。乡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成员纳入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机构。按照属地为主的工作原则,区人民政府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3 预防与预报

3.1 风险评估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地震灾害风险调查,摸清地震灾害风险底数,做好地震重点危险区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和地震综合防范工作。

3.2 地震监测

全区地震宏观观测点对地震异常信息进行观测、传递、报送;请求上饶市地震监测台给予技术援助,对地震信息进行监测测、传递、报送;请求上饶地震台给予技术援助,对群测群防网络收集上报的地震异常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并进行震情跟踪。

3.3 临震预报

在市人民政府发布我区短期地震预报的基础上,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震情短临跟踪工作,对明显临震异常,提出临震预测意见,报告区人民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在紧急情况下,区人民政府根据预测意见发布四十八小时内的临震预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同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4.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区内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4.1.2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区内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4.1.3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区内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1.4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区内3.5级以上、4.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4.2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支援工作。根据灾区需求,请求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导做好地震应急工作。

对震中在我区中心城区或其他特殊地区的地震,根据需要提高响应级别。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地震灾害分类标准及分级响应表

地震灾害

等 级

分级标准

应急响应初判标准

响应级别

应急处置

工作主体

人员死亡

(含失踪)

直 接

经济损失

特别重大

地震灾害

300人以上

占省上年

GDP 1%以上

区内6.0级以上

Ⅰ级响应

省抗震救灾

指挥部

重 大

地震灾害

重 大

地震灾害

造成严重

经济损失

区内5.0级—6.0

Ⅱ级响应

省抗震救灾

指挥部

较 大

地震灾害

10-50

造成较重

经济损失

区内4.0级—5.0

Ⅲ级响应

市抗震救灾

指挥部

一 般

地震灾害

10人以下

造成一定

经济损失

区内3.5级—4.0

Ⅳ级响应

区抗震救灾

指挥部

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5 灾情报告

5.1 震情速报

区内发生3.5级以上地震,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等速报参数收集,并第一时间在市应急管理局技术援助下完成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收集,报区委、区人民政府,启动震情信息发布绿色通道,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发生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市委、市政府,启动震情信息发布绿色通道,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5.2 灾情速报

5.2.1 地震发生后,震区所在乡级人民政府及时将灾情、社情等信息报区人民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发生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迅速组织成员单位开展灾情收集、会商研判,报市委、市政府,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5.2.2 区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局分别迅速了解水库等水利设施破坏、山体滑坡等次生地质灾害情况,应急、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教体、卫生等区直有关部门及时收集了解情况,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5.2.3 必要时,请求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援助,由上饶军分区协调人民解放军空军部队出动飞行器进行低空侦查及摄影,市自然资源局协调利用航空遥感和卫星遥感手段提供灾区影像和地图资料,出动飞行器开展灾情航空侦察,将情况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5.2.4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迅速核实并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6 指挥与协调

6.1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

6.1.1 区先期处置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组织抗震救灾工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本着“先期处置”的原则,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1)震后立即依法实施交通管制,保证持证救援专用车辆优先通行,限制民用车辆、大型车辆进入极重灾区。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实时报告道路通行状况。

2)发动当地干部群众和社会救援力量开展自救互救;派遣消防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

3)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情和救灾需求。在通讯设施损坏或通讯受阻情况下,迅速启动备用信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救灾通讯畅通。

4)紧急协调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5)周密考虑救援队伍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指挥机构的条件保障,在指导帮助救援人员准备营地时,一并考虑临时厕所的搭建。

6)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

7)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8)加强信息报告,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和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

6.2 较大地震灾害

6.2.1 区先期处置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组织抗震救灾工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1)震后立即依法实施交通管制,保证持证救灾专用车辆优先通行,限制民用车辆、大型车辆进入灾区。向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实时报告道路通行状况。

2)发动当地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必要时,派遣消防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

3)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和救灾需求。在通讯设施损坏或通讯受阻情况下,迅速启动备用信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通讯畅通。

4)紧急协调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5)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

6)组织开展房屋、校舍安全性鉴定和重要基础设施隐患排查,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

7)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8)加强信息报告,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

6.3 一般地震灾害

6.3.1 区先期处置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组织抗震救灾工作。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1)依法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信息共享。

2)采取应急措施,保证应急通讯畅通。

3)组织消防救援等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等。协调驻地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4)组织救灾物资调度和物流供给,开展灾民安置工作。

5)组织开展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工作。

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可请求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派遣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组织调运抗震救灾物资装备,指导抗震救灾各项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协助我区人民政府做好交通秩序保障、地震监测、趋势判定、房屋安全性鉴定和灾害损失调查评估,以及物资调运、灾民安置和社会稳定等工作。必要时,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紧急救援行动。

6.3.2 区应急处置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市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级别响应。必要时,区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响应级别。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根据抗震救灾需求,可请求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支持。需要市人民政府支持的事项,提请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市人民政府启动响应后,接受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需要省人民政府支持的事项,提请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请求。省人民政府启动响应后,接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交通和社会秩序保障、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建(构)筑物安全鉴定、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工作组。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对以下工作进行部署,并组织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实施:

1)指挥依法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信息共享,保证持证救援专用车辆优先通行,限制民用车辆、大型车辆进入重灾区,保证交通资源有序高效利用。

2)指挥调度通信资源,实施应急通讯与常规通讯并行,保证救灾通讯畅通。

3)派遣消防救援、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矿山应急救护、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医疗卫生救援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搜救行动要不留死角,并持续7天以上。

4)在保证交通畅通的前提下,统一采取物流模式配置救灾物资。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物资调度和物流供给。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筹人数和乡镇需求统一派送。乡镇(街道)

提出需求并组织分配安置。

5)组织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地区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6)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讯、电力以及救灾人员、物资运输畅通。

7)组织开展房屋、校舍等建(构)筑物安全性鉴定和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大型水库、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8)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9)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10)组织区直有关部门、非灾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对口支援,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工作。

11)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

12)除和救灾有直接关系的领导同志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之外,其他同志均不以慰问、考察等名义赴灾区,避免占用抗震救灾交通资源和人力资源。

13)执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区委、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抢险救援组。由区人武部、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武警中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卫生健康委等参加。

主要职责:

区人武部协调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并指挥民兵参加抗震救灾,清理灾区现场。

区应急管理局、区武警中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卫生健康委迅速调配所属救援队伍和装备,救援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

2)群众生活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教体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红十字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制订、实施受灾群众安置与救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指导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指导应急避难场所的使用与管理。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和专业意见,引导群众安置和避险转移。

区教体局指导当地教育部门和学校立即组织转移和安置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适时组织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区财政局根据受灾群众生活保障需求统筹安排应急资金。

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农业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

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红十字会等部门紧急调配粮食、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稳定市场秩序。

区红十字会做好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3)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区人武部、武警中队、区商务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

区卫生健康委迅速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卫生监督与心理援助等工作。协调区外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集、运送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

区人武部、武警中队协调部队有关医院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后送。

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配合区卫生健康委防范和控制传染病等疾病的爆发流行。

区农业农村局协调、指导地震灾区及周围地区做好动物疫病预防工作,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会同区卫生健康委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控。

4)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公路管理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文广新旅局、上饶银保监分局广丰监管组、国网上饶市广丰区供电公司等参加。

主要职责: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迅速修复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启用应急通信系统,架设临时专用线路,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为灾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无线电频率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区公路管理局等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组织修复被毁损的公路、铁路、桥梁、隧道、港口等设施,开辟救灾绿色通道。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运达,保障灾民转移的运输需求。

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国网上饶市广丰区供电公司等迅速组织调集抢修队伍,修复被毁损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市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保障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区发展改革委、区城市管理局组织力量并指导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区文广新旅局组织修复广播、电视设施。

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局、上饶银保监分局广丰监管组等按职责分工组织对受灾工矿商贸、水利和农业毁损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指导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

5)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气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

区应急管理局加强震情监视,恢复地震监测设施,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研判意见和强余震应对建议,指导次生灾害防范工作;监督矿山企业做好边坡坍塌、井下透水、顶板冒落、冲击地压及尾矿库溃坝等地震次生灾害的监测与预防工作,指导、协调相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

区气象局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加强对次生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按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协助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疏散群众。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协助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和放射性物质泄漏事件,及时扑灭火灾。

区水利局组织指导震区严密监视大坝堤坝等水利工程工情,发现被毁损的堤坝,立即组织专家对抢险紧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6)交通和社会秩序保障组。由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区武警中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

区公安局依法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保证交通资源有序高效利用。建立救灾企业和志愿者备案报告机制,按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适度放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防范和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调配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

区公安局、区武警中队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

7)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水利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公路管理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水利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公路管理局等部门,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配合下,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情况、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及时发布成果信息。

上饶银保监分局广丰监管组指导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

8)建(构)筑物安全鉴定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教育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委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房屋及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和震区重要水利工程进行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指导除险加固工作。

9)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委网信办、区文广新旅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

区委宣传部组织有关媒体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

区委网信办做好网络舆情监测与引导。

区应急管理局适时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组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区文广新旅局协调广播电视开展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

6.4 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7 恢复重建

7.1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供地震灾区重建选址意见和灾区重建详细规划意见。

7.2 恢复重建实施

区人民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支持和指导。

8 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

区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陆地搜寻与救护、矿山应急救护、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产生活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区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关研究机构加强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8.2 指挥平台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构建地震应急现场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抗震救灾的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级地震应急指挥、灾情速报和烈度速报技术系统建设、运维与更新,健全部门和军地间的资源统筹、信息速报、数据共享和数据库协同更新机制,提升对地震现场应急指挥平台的支撑能力。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按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保障地震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装备器材、食品、燃料等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区人民政府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对达到市级地震应急响应、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较困难地区地震应急工作,向市财政申请给予适当支持。

8.4 避难场所保障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正常使用。

8.5 基础设施保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保障地震应急通信系统基础设施建设的无线电频率需求。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区文广新旅局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与地震信息发布绿色通道机制,确保人民群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国网上饶市广丰区供电公司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公路管理局等建立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依法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8.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应急、教育、文广新旅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

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具有专业技能的人才,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学校将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应急、教育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积极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9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9.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区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3.5级以下强有感地震事件的主体。区内发生3.0级以上、3.5级以下强有感地震,或发生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时,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震情,并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报告区人民政府。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迅速获取地震影响和社会反应情况,报告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并将应急工作情况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开展工作。必要时,请求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市应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给予指导。

9.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区内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有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时报告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区人民政府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督导传言发生地政府做好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区应急管理局、区委网信办、区公安局根据情况派出专家分析传言起因,协助区人民政府工作。

9.3 应对省内外邻近地区强震波及

省内外邻近地区发生地震影响我区,或省内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时,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与影响程度,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响应意见,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或者由区人民政府根据需求,直接启动应急响应,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10 附 则

10.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或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地震应急结束后,根据地震灾害响应分级情况,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对预案效能进行评估,对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总结。

区人民政府制订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同级应急主管部门备案。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当地区应急主管部门备案。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10.3 加强监督

区人民政府将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10.4 区域协调

对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地震灾害,相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预案规定组织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工作,跨区域事项由上一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协调。

10.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10.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1014日印发的《上饶市广丰区地震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上饶市广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3 灾害预警响应

3.1 启动条件

3.2 响应程序

3.3 响应措施

3.4 响应终止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区级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

5.4 Ⅳ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救灾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奖励与责任

8.4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8.5 预案解释

8.6 预案实施时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江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上饶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上饶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饶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自然灾害,是指发生在我区范围内的干旱灾害、洪涝灾害、台风、风雹(含雷电)、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本预案适用于上述自然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

发生自然灾害后,区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区政府决定或工作实际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4)坚持平战结合,推进防抗救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减灾委员会

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区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统筹指挥全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具体工作,配合市减灾委员会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区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减灾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减灾委日常工作,主要负责向区减灾委领导报送减灾救灾信息,提出减灾救灾工作建议,与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和各地减灾委联系沟通,协调开展减灾救灾工作等。区减灾办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区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当发生较大、一般自然灾害时,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组织本区域内应急救助工作,区减灾委积极指导、支持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工作。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灾情时,在区减灾委统一领导下,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成立综合协调、灾情信息评估、抢险救援、生活救助、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新闻宣传和灾后重建等工作组,具体实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1)综合协调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气象局、区人武部、区武警中队参加。

主要职责:与相关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衔接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建立应急响应期间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汇总上报灾情、救灾措施及工作动态。

2)灾情信息评估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林业局、区气象局、区统计局参加。

主要职责:统计、收集、汇总、分析、报送重要信息;派出工作组对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评估;协助新闻宣传组统一发布灾情、救灾信息;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3)抢险救援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人武部、区武警中队、区公安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公安干警、预备役部队、民兵、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以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困群众及财产,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4)生活救助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供销社、区红十字会参加。

主要职责:申请、安排下拨救灾应急资金;调运粮食、食品、救灾种子、农药、药械等物资,保证灾区群众恢复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调配救助物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工作;根据需要及时启动救灾捐赠工作,接收和分配国内外捐赠款物。

5)安全维稳组。

由区公安局牵头,区武警中队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调集警力及时驰援灾区,指导并协同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医疗防疫组。

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区红十字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参加。

主要职责:迅速组织卫生救援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向灾区紧急调拨必要的医疗器械和药品;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

7)新闻宣传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区应急管理局、区文广新旅局参加。

主要职责:按照规定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8)灾后重建组。

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区教体局、区科技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气象局、区林业局、区市场监管局、国网上饶供电广丰分公司参加。

主要职责:安排灾区恢复重建资金和项目,组织指导制定灾区住房以及其他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方案,指导制定或落实各项恢复重建减免和优惠政策。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基础设施,尽快恢复供电、供水、交通、通信等。

3 灾害预警响应

3.1 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3.2 响应程序

乡(镇、街道)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启动本行政区域内的预警响应。

对可能出现影响多地的自然灾害,区减灾办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灾害监测预报信息,结合有关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决定启动区级救灾预警响应。

3.3 响应措施

区级预警响应启动后,区减灾办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区减灾委领导、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政府减灾委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应对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前置力量,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区级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3.4 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区减灾办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在灾害发生后半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级人民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业务指导部门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对造成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1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区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应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区级人民政府、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乡(镇、街道)、区两级均须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区级应急局每天上午9时前将截至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上报。特别重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灾情稳定后,乡(镇、街道)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在接到乡(镇、街道)报表后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区汇总数据(含分乡(镇、街道)数据)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4.1.3 对于干旱灾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区级以上减灾委或应急部门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主要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区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级响应。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1)在全区范围内因灾死亡10人以上,或一个乡镇(街道)范围内因灾死亡5人以上;

2)在全区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6万人以上,或在一个乡镇(街道)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5万人以上;

3)在全区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7000间或2000户以上,或在一个乡镇(街道)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5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区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农村人口23%以上,或在一个乡镇(街道)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28%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区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区委、区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或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会商会,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区减灾委专家组成员及有关受灾乡(镇、街道)负责人参加,对抗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及时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决策部署。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送灾情。区应急管理局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或指派区减灾委主任率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区减灾委副主任根据灾情发展和区委、区政府部署,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4)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专家组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5)根据需求,组织协调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和专业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做好灾区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协调指导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7)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8)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等生产供应工作;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施工进行技术指导;指导灾区工程修复工作,做好应急供水工作;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必要时向国家卫健委请求支援;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做好倒损房恢复重建的规划选址;及时监测因灾导致的环境污染或变化等情况。

9)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10)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1.4 响应终止

应急救灾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办、区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报区委、区市政府同意后终止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在全区范围内因灾死亡8人以上12人以下或在一个乡(镇、街道)范围内因灾死亡4人以上5人以下;

2)在全区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6万人以下,或在一个乡(镇、街道)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3)在全区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600户以上、7000间或2000户以下,或在一个乡(镇、街道)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200户以上、8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区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农村人口18%以上23%以下,或在一个乡(镇、街道)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农村人口23%以上28%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区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5.2.3 响应措施

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安排部署,区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会商会,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区减灾委专家组成员及有关受灾乡(镇、街道)负责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2)及时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决策部署。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送灾情。区应急管理局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区减灾委副主任根据灾情发展和区委、区政府指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4)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专家组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5)组织专业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调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做好灾区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协调指导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7)根据需求,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8)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9)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报送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4 响应终止

应急救灾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办、区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终止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为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在全区范围内因灾死亡5人以上8人以下或在一个乡(镇、街道)范围内因灾死亡3人以上4人以下;

2)在全区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5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或在一个乡(镇、街道)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在全区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800间或260户以上、2000间或600户以下,或在一个乡(镇、街道)政府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50间或100户以上、500间或2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区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农村人口13%以上18%以下以下,或在一个乡(镇、街道)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农村人口18%以上23%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区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区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5.3.3 响应措施

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安排部署,区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组织区减灾委有关部门及有关受灾乡(镇、街道)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及时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决策部署。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送灾情。区应急管理局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派出区减灾办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4)及时掌握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5)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指导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组织专业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并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指导受灾乡(镇、街道)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4 响应终止

应急救灾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办、区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终止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在全区范围内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或在一个乡(镇、街道)范围内因灾死亡2人以上3人以下;

2)在全区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或在一个乡(镇、街道)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3万人以上0.5万人以下;

3)在全区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400间或120户以上、800间或260户以下,或在一个乡(镇、街道)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50间或60户以上、350间或13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区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农村人口8%以上13%以下,或在一个乡(镇、街道)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农村人口13%以上18%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区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区减灾委副主任或委托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视情报区人民政府。

5.4.3 响应措施

根据区减灾委的安排部署,区减灾办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2)及时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决策部署。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送灾情。区应急管理局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区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4)及时掌握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5)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生活救助组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6)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申请,给予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方面的支援。

7)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4 响应终止

应急救灾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办、区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报区减灾委同意后终止Ⅳ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边远山区、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的乡(镇、街道)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乡(镇、街道)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灾情达到预案启动标准的80%,可酌情启动相应等级的区级救灾应急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开展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灾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每年9月下旬开始,乡(镇、街道)应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口粮、饮水、衣被等方面困难及需救助的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于1010日前报区应急管理部门。区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乡(镇、街道)的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1015日前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乡(镇、街道)以户为单位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汇总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6.2.2 区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工作组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和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报送安排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的请示。

6.2.3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各乡(镇、街道)向区政府或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制定资金补助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各乡(镇、街道)通过政府采购、对口支援等方式,解决好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

6.2.5 区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各乡(镇、街道)上报的倒损住房情况,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及时组织评估小组,对倒塌民房和严重损房总体情况进行核实和评估,建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需重建台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6.3.2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各乡(镇、街道)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制定资金补助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专项用于各地倒损民房恢复重建。

6.3.3 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倒损房恢复重建的规划选址、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等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4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乡(镇、街道)应采取全面普查、重点核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区财政局、应急局。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适时组成工作组开展实地抽查,对重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5 保险机构及时对参与政策性农房保险的倒塌民房进行查勘、定损,并根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

6.3.6 由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上饶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等规定,安排区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各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乡(镇、街道)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 区、乡(镇、街道)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乡(镇、街道)政府应按照上年度本级财政收入安排一定比例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区财政应按照上年度本级财政收入的3-5‰的比例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确保查灾核灾、灾民安置救助、因灾倒房恢复重建等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7.1.2 区财政每年按照规定及我区救灾工作需要安排区级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预算。

7.1.3 乡(镇、街道)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逐步完善救灾补助项目、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

7.1.4 区、乡(镇、街道)两级年度预算安排的救灾资金不足时,财政安排的预备费用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和灾区恢复重建。

7.2 物资保障

7.2.1 区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电信监管机构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区、乡(镇、街道)两级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应保持日常通信畅通。灾害发生期间,灾害发生地减灾委成员应保持每天24小时通信畅通。各成员单位应明确值班电话和值班人员。在常规通信中断情况下,应采取卫星通信等手段确保信息畅通。

7.3.3 加强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乡(镇、街道)、村(居)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7.3.4 区、乡(镇、街道)两级应按照应急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要求,加强灾害信息采集、报告、统计工作。

7.3.5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健全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4 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加大投入,确保减灾委办公室配备救灾管理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7.4.2 区人民政府应确保减灾委办公室、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配备救灾管理必需的设备和装备,根据自然灾害种类、发生频率、危害程度,配备救灾应急专用车辆、卫星电话等应急交通和通信装备。

7.4.3 救灾应急期间,区减灾委可视情况调用各部门或单位的救灾设备和装备。

7.4.4 灾情发生后,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区、乡(镇、街道)两级应有专职的灾害管理人员。乡(镇、街道)应明确负责灾害管理工作的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5.2 建立专业与非专业相结合的灾害应急救援救助队伍。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应根据灾害规律、主要灾种和工作职责,建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灾害救援救助应急队伍。积极组建、培训非专业灾害应急救援救助队伍。

7.5.3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住房和城乡建设、红十字会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4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区、乡(镇、街道)、村(居)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和公示反馈等各环节的工作。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6.4 全面建立政策性农村居民住房保险制度,探索巨灾保险机制,引导金融、保险机构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7.7 救灾科技保障

7.7.1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组织指挥和技术支撑系统,加快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等空间技术和互联网、移动通信等高新技术在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的推广应用。

7.7.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应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 宣传和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减灾委成员单位应加强救灾工作的宣传和培训。区级每年至少组织1次乡(镇、街道)、村(居)委员会两级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不定期开展对政府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减灾办负责预案管理工作,会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预案演练和评估制定,根据演练和评估结果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各乡(镇、街道)参照本预案修订本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报区减灾办备案。

8.3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应急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区、乡(镇、街道)两级要加强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减灾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8.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原《广丰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府办字〔20091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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