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7附件
7.1区专项应急预案构成及其主要牵头部门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防控全局性系统性风险,健全完善我区应急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和规范我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为广丰“打造全市领先、全省一流的现代化强区”保驾护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饶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是我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指导全区各类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各类突发事件的专项预案是本预案的组成部分。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以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业(领域)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优势和相关部门的专业优势,衔接好“防”和“救”的责任链条,确保责任链条无缝对接,形成整体合力。
(3)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的各部门相互配合、联动的应急工作责任制。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
(4)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应对。健全完善各类应急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实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建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发展社会应急力量,提升应急救援效能,强化急难险重任务的处置能力。
(5)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严格依法制订、修订应急预案,坚持依法处置突发事件,依法实施应对活动。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尤其是专家学者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加强科学指导和科学研究,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与方法,提升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科技含量,增强突发事件科学管理和指挥协调的能力,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成本和造成的危害损失。
(6)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认真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突发事件分析研判,强化应急预案管理,完善各级各类应急预案,整合各类应急资源,做好应急预案演练和培训,广泛深入宣传突发事件应急知识,普及应急常识,提高人民群众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7)公开透明,及时发布。遵循“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正确引导”的方针,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突发事件权威信息。
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洪涝、干旱等)、气象灾害(暴雨、冰雹、高温、风雪、雷电、低温冷冻等)、地震灾害、地质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害。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生态环境事件。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鼠疫、霍乱、炭疽、非典、流感等)、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食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能源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以外,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相应的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予以明确。
根据突发事件四级分类标准要求,区级层面应急响应由高到低一般可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原则上,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Ⅱ级、Ⅰ级):由区委、区政府组织指挥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并上报市委市政府、省委省政府组织指挥处置(必要时报请国务院或国家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协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Ⅱ级响应;必要时上报国务院或国家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协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Ⅰ级响应;较大突发事件(Ⅲ级):由区委区政府上报市委市政府或市有关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一般突发事件(Ⅳ级):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政府和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必要时,可请求市有关部门启动市级部门预案应急响应配合处置。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响应等级可参照区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事件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次的影响级别。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相应级别进行调整。
突发事件的组织处置指挥权限、启动相应程序在区级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原则上,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由区政府按程序逐级报请省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按程序提请国务院协助或负责应对;较大突发事件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负责应对;一般突发事件由区政府负责应对。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必须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以及区政府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到现场指挥调度。
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并完善与周边相邻县、市(区)应急联动机制,各乡镇政府也要建立相应制度。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区政府负责应对的各类突发事件,由上一级政府相关部门牵头响应支援,具体在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区政府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指导、协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区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是指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其部门为规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的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1)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
(2)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应急保障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区级专项应急预案构成及其主要牵头部门详见附件7.1。
(3)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单位)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而预先制定的工作预案。
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编制和实施,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等内容。按照“谁举办、谁主管”报区活动相关部门备案,抄送区应急管理部门。
鼓励协商相邻、相近的各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相邻、相近的各地政府及其部门间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订本级应急预案,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企业制定本村(社区)、企业应急预案。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制定,主要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内部工作。省属及市属驻区企业、区属国有企业集团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应急预案体系。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行政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在区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制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并抄送有关职能部门。
(2)企事业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有关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重点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区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备案,重点单位名单由区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另行确定并实施动态管理。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中涉及的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多种形式支撑性文件,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操作性。
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南。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安排。事件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指挥协同、力量投送、后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在区委统一领导下,区政府是本区范围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在区政府主要领导的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发生新类型或混合型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无法明确区级专项应急指挥部时,由区政府指定某个区级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处置,或由区政府成立新的决策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处置。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确定全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重大决策和工作意见;
(2)领导全区突发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
(3)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根据其类型,决定启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并成立应急指挥部;
(4)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在本区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配合市上级政府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5)决定应急状态的结束;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类型,按照与国家、省、市“上下基本对应”的原则,设立若干区级专项应急指挥部,作为负责全区相应类别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指挥机构。区应急专项指挥部(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等)或视情设立的区应急专项指挥部指挥长由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负责相关领域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工作。区应急专项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成员单位及职责,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在区级各专项应急预案中具体明确。
区应急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承担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牵头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指导和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做好相关行业领域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恢复与重建等工作,向区政府报告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及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等。
与市内(外)相邻地市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构建“大应急”工作格局,实现资源共享,协同做好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主要牵头部门承担综合工作,并做好与相关专项指挥机构的衔接。
(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上饶市广丰区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区地震灾害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
(2)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区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上饶市广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区地质灾害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局。
(3)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上饶市广丰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区洪涝、旱灾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
(4)区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上饶市广丰区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区森林火险火灾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
(5)区减灾委员会。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上饶市广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上饶市广丰区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及重要应急物资储备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
(6)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上饶市广丰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
(7)区危险物品安全专业委员会。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上饶市广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专委会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
(8)区突发气象灾害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区气象局牵头,负责《上饶市广丰区突发气象灾害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区突发气象灾害事件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气象局。
(9)区突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区工业信息化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上饶市广丰区突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区突发大面积停电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工业信息化管理局。
(10)区突发大规模群体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区公安局牵头,负责《上饶市广丰区突发大规模群体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区突发大规模群体事件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公安局。
(11)区突发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区交警大队牵头,负责《上饶市广丰区突发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区突发道路交通事件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交警大队。
(12)区突发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区消防大队牵头,负责《上饶市广丰区突发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区突发火灾事故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消防大队。
(13)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由区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牵头,负责《上饶市广丰区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区通信、信息安全事故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
(14)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上饶市广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区突发环境事故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局。
(15)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上饶市广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区重污染天气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局。
(16)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上饶市广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委。
(17)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上饶市广丰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区范围内重大动物疫情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
(18)区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上饶市广丰区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区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9)区突发粮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上饶市广丰区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区突发粮食事件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
(20)区突发恐怖袭击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区公安局牵头,负责《上饶市广丰区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区突发恐怖袭击事件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公安局。
(21)区涉外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办(区外事办)牵头,负责《上饶市广丰区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区涉外突发事件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区外事办)。
(22)区金融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办(区金融办)牵头,负责《上饶市广丰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区金融突发事件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区金融办)。
(23)区网络安全事件领导小组。由区委网信办牵头,负责《上饶市广丰区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区网络安全事件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委网信办。
(24)区突发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区交通局牵头,负责《上饶市广丰区突发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区突发水上交通事故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交通局。
(25)区突发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区城管局牵头,负责《上饶市广丰区燃气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区突发燃气重大事故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城管局。
(26)区城市内涝应急指挥部。由区城管局牵头,负责《上饶市广丰区城市内涝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区城市内涝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城管局。
(27)区突发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区广投集团牵头,负责《上饶市广丰区突发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区突发城市供水事故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广投集团。
(28)区突发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区住建局牵头,负责《上饶市广丰区突发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区突发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
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落实本指挥部决定,负责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牵头组织、综合协调及情况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等工作。
现场指挥部是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在事发地设立临时指挥机构,目的是靠前指挥、压缩指挥层级、增加指挥跨度、提高指挥效能。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统筹现场的指挥协调和处置工作;
(2)依法依规调度现场的力量和资源;
(3)负责全面掌握现场情况,分析事件发展态势,组织制定和实施处置方案;
(4)根据突发事件的需要,派出工作组或由牵头部门牵头组成多个部门的联合指导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5)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按照“谁设立,谁终止”的原则,终止运行现场指挥部。
各工作组的编成和任务分工依据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并结合实际予以具体明确。
设立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区应急管理局),作为区政府处置突发事件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和指示;
(2)负责全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3)建立全区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接收、汇总、分析有关突发事件的各种重要信息,向区政府提出处理意见;
(4)联系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5)组织编制、评估、修订《广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
(6)指导区级突发事件专项及部门应急预案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总体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7)加强与毗邻县、市(区)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
(8)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其办事机构及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区政府和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或专家组。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必要时可以吸收专家直接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对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方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为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提供科学、有效的咨询方案,对全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运行机制分为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信息报送、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各部门要完善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1)区各专项指挥机构、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要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能力,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系统及共享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并跟踪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政府。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坚持社会共治,统筹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风险防控体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和重大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治方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要研究采取政策、法律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本级政府报告,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
(3)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库、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重大油气储运设施、高速铁路和普速铁路繁忙干线、救援直升机停靠点、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交通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控制度;区政府有关单位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4)各级政府制定国土空间等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树立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加强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5)国家、省、市驻广企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应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加强与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和信息共享,做好风险防控各项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建立和完善预测与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应对各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洪涝、干旱、森林火灾、矿山开采、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和储运、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野生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社会安全事件的监测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有关行业重大风险监控方面的研究,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进行有效的辨识、监测,以便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减少或杜绝发生重大损失。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根据监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统筹各类传播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1)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有关部门收集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可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区应急指挥中心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分析研判或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对达到一般预警级别的,及时向事件可能发生地政府通报;对达到较重、严重、特别严重预警级别的,按照“统一接警、分项处置”的原则,向区政府提出建议,由区政府做出预警的相关决定,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2)发布预警信息。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区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涉及跨乡镇行政区域的较大或一般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经区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
(3)传播预警信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与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应用北斗卫星、5G、应急广播等技术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学校、敬老院、儿童福利机构、监管场所等特殊场所、农村偏远地区等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实现预警信息快速精准传播。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4)采取预警措施。进入预警期后,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以及相关部门可以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需要,按照突发事件应对等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以下措施:
①增加观测频次,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及时收集、研判、报告有关信息;
②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③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况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运输、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优先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生采取优先或针对性的保护措施;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⑨有关政府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5)解除预警措施。可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失,由发布预警决定的政府有关部门在报区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宣布解除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1)建立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区政府要积极推进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综治网格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社区、村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同时承当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
(2)健全完善突发事件报告机制。全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遵循“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的原则,各级、各有关单位、部门、企业、基层组织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信息。发生突发事件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社区、村、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信息。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简要经过、初步原因、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人员伤亡(中毒)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坏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要按照“首报快、续报准、终报全”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向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报告,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突发事件信息还应当同时抄送区应急管理部门,涉及公共卫生事件的要同时抄送区卫生健康部门,涉及社会安全事件的要同时抄送区公安部门。有关部门要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和处置等有关情况,同时通报可能受到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
(3)强化重特大突发事件信息和敏感事件信息报送。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了解较大突发事件信息,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信息。对重特大突发事件、敏感性突发事件或可能演化成重特大突发事件的,区政府应立即向市政府报告或者直接向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4)构建突发事件信息通报机制。突发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突发事件涉及或者影响到本区行政区域外,没有跨市的,由市政府及时与所涉及或者所影响的(市县)政府取得联系,通报有关情况;跨市的,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由省政府向相关省(市县)政府通报有关情况。
(5)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应对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直接向区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1)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突发事件应对等法律法规规定,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有关单位要立即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并在第一时间内向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乡镇(街道、园区)辖区内的社会安全事件,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组织有关单位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调动应急救援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4)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区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区有关部门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按程序协调驻外机构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保护我区公民和机构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必要时协助省派遣工作组或救援队赴境外开展工作。
(1)组织指挥。区政府按照前述分级应对和响应分级原则,集中统一高效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对于较大以上的突发事件,由区政府或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在事发地按应急预案的要求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需要多个区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突发事件的,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首先启动应急响应,开展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设立运行后,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指挥机构按照现场指挥部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
超出区政府或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处置能力的,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应对,指挥权交付市政府。
(2)现场指挥。区政府或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的现场指挥机构纳入区级现场指挥部,并在区级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指挥部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当上级工作指导组到突发事件现场时,现场指挥部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3)协同联动。武装部、武警中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和各专业应急队伍等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组织指挥下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社会应急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部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1.自然灾害发生后,区政府按照突发事件应对等法律法规规定,视情采取下列(但不限于)应急措施:
(1)根据需求,组织协调武装部、武警中队、民兵预备役、和专业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运送、发放救灾物资;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开展人员搜救,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
(2)及时掌握事发地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并落实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和每日通报等有关制度。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3)加强受影响区域气象条件和天气趋势监测预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4)启动紧急救助程序,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和物资,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临时安全住所、有病能及时医治。
(5)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接收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同意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6)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管控工作,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物资、哄抬物价、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7)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和心理援助,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及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8)组织抢险通信、电力、交通运输、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讯、电力以及物资运送畅通。
(9)组织开展房屋、校舍等建(构)筑物安全性鉴定和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大型水库、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10)灾情稳定后,按规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2.事故灾难发生后,区政府按照突发事件应对等法律法规规定,视情采取下列(但不限于)应急措施:
(1)核实事故具体位置,核查并核准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情况,对现场进行勘查检测,掌握有关装置、设备、设施损坏以及环境污染情况,了解周围环境和重大危险源分布、周边建筑、居民、地形、水源、电源、火源等情况,分析事故造成的影响范围。
(2)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控制现场各类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各种危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
(3)根据事故救援需要和现场实际需要划定现场警戒区域、交通管制和重点防护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保证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及时疏散和安置事故可能影响的周边居民和群众,疏导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维护现场秩序。
(4)组织做好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协调有关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全力救治事故受伤人员,并按照专业规程做好现场防疫工作。
(5)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和赔偿、征用物资补偿、协调应急救援队伍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6)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生态环境影响;开展事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所产生的废物。
(7)统筹协调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全力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采取财政措施,保障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
3.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政府按照突发事件应对等法律法规规定,视情采取下列(但不限于)应急措施:
(1)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报经上一级指挥部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隔离治疗现症病人,调查传染病的传染来源,确定暴露人群。
(2)依法采取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疫情控制措施。
(3)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4)依法实施交通运输检疫,组织卫生、铁路、交通运输、质检等部门在各交通站点(高速、国道出入口)设置临时交通运输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5)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和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积极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控制传染源的传播。
(6)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7)组织做好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开展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8)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根据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做好事件波及预防工作。
4.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区政府按照突发事件应对等法律法规规定,视情采取下列(但不限于)应急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和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5.交通运输、医学救援、能源供应、通讯保障、现场信息、应急物资装备、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遇难人员遗体处置、慈善力量动员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应会同支持配合部门和单位组织编制并指导地方相关部门编制应急保障类应急预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
负责应对的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按照分级应对与分级响应原则,建立健全网络舆情分析研判、应对处置制度,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后,区政府或组织指挥机构要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重大权威性信息通过官方媒体统一发布。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息发布由区政府负责。必要时,按照区政府或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求,区有关部门统筹协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通稿、接受媒体采访、组织专家解读,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区政府应当加强新闻媒体和新闻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动态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未经区政府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突发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发生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区或区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区政府宣布应急结束,现场指挥部予以撤销。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紧急状态解除,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状态解除,由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区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由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提出,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应急状态结束后,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应急结束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总结。总结报告原则上应在处置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完成,并报区突发事件指挥中心。
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或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以下善后处置工作:
(1)受突发事件影响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善后处置方案,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并做好灾民的安抚工作。
(2)卫生部门应当做好突发事件现场消毒与疫病防治的技术指导工作。环保、环卫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突发事件现场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环卫部门应当加强对现场环境质量的监测工作。
(3)及时归还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4)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与纠纷。
(5)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
(6)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7)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理赔工作。
(8)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当广泛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有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9)各部门间要加强信息共享,强化政策衔接,形成救助合力。
按照中央统筹指导、地方作为主体、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健全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加大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体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及时组织和协调发改、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工信、生态环境、住建、城管、水利、能源等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运输、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邮政等公共设施。
(2)区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乡镇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国家和省、市里援助的,按国家、省、市里的有关规定提出请求。
(1)区政府应当按规定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2)区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上一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区政府报告,抄送区突发事件指挥中心。
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社会参与、规模适度、协调配合、指挥灵便、反应快速、有效应急的原则,构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1)以公安、消防救援队伍、武警中队为依托,建立区乡两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加强防洪抢险、森林防火、卫生防疫、重大动物疫情防治、矿山救护、道路交通事故救援、危化品事故抢险等骨干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强化地震、环境监控、铁路事故、网络安全事故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加强水、电、气、油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建设。
(2)公安、消防救援大队、医疗卫生等突发事件基本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指挥机构的指令,承担各类突发事件的抢险任务;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除承担本专业抢险救援任务外,应当根据需要和有关指挥机构的指令,支援其他抢险救援工作。
(3)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有关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其装备水平。
(4)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以村(居)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各类群众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发挥其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区、乡镇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和高危行业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政府的要求,以及本单位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对发生在本地、本单位的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必要时,为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提供支援。
(5)把应急自愿者服务纳入应急管理体系,依托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组织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自愿者成立应急救援队,动员自愿者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公共安全与突发事件应对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
(6)各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加强协调配合,互联互动,形成合力。充分依靠和发挥军队、武警部队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队作用;充分发挥预备役部队、民兵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的重要作用。
(7)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体情况、编成要素、装备状况,执行抢险救援任务的能力等,每年年初向区应急管理局和区相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所在部门作出报告,重大变更应当及时报告。
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合理部署和配置,加强协调配合,互联互动,形成合力;配备先进、高效、适应性强的救援装备、器材和通信、交通工具,制定有关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方案,并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确保能随时完成抢险救援任务。
各级政府要发挥政府的组织优势,形成强大的社会动员体系。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确定社会动员的范围、程序,制定相关的保障制度。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需由区级财政负担的应急管理经费及应急物资储备、应急装备和应急救援工作资金由区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1)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区政府给予适当支持。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补偿或者救助。
(2)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支出渠道以及拨付和使用的管理等,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在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应当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应急资金及时到位。
(3)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
(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发》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5)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险等。
(1)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卫健委、区市监局、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公安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等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各部门根据本行业、本领域专业应急队伍需要,开展应急救援物资装备规划与建设。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采储结合、节约高效、分区域布局的原则,以及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物资峰值需求预测,统筹实物储备、协议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社会储备、家庭储备,完善储备品类、规模、结构、方式和动态补充更新机制,提升储备效能;优化关键物资生产能力布局,确保关键时刻拿得出、调得快、用得上;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采购、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对应急救援物资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拨、统一配送。
(2)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同时,加强应急力量训练条件建设,推进应急训练设施开放共享。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水路运输设施、车辆、船舶以及水路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统筹各类应急车辆通行管理,保障优先免费通行,确保应急物资及时供应;区交警大队负责道路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区工信局、区文广新旅局等有关单位建立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突发事件发生后,通信主管部门协调各基础电信、移动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现场公用通信网络保障工作。
区卫健委、区工信局、区市监局等有关单位根据应急需要制定相关预案,及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资源,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有关部门(单位)应结合城市、农村人口密度,利用人防疏散基地、公园绿地、露天广场、体育场(馆)、操场等公共场所,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市民提供紧急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内应当设置应急办公区、应急棚宿区以及供水、供电、通讯、物资供应、广播、卫生防疫等必需的预留位置及基本保障设施,并按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标识。应急避难场所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制定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保证应急避难场所正常运行并发挥功能,确保避难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处理,满足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居民和重要用户用电、用油、用气、用煤、用水等基本要求。
(1)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区应急指挥部领导下,由区公安局负责,区人武部予以协助配合,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2)由区公安局负责,协调武警部队予以协助配合,承担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警卫,必要时组织民兵预备役予以配合;指导突发事件发生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村(居)委会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1)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你,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人才,加强应急管理学科建设,加强关键核心、基础前沿技术攻关,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具和新药品。
(2)推进应急管理现代化。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推进省市区一体化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立体化监测预警网络、空天地一体化韧性抗毁应急通信网络、应急宽带无线指挥网络、大数据支撑体系、“智慧大脑”、应急广播体系等建设,提升监测预警能力、辅助指挥决策能力、救援实战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
(3)建立健全全省应急总指挥平台体系。区应急管理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省、市、区三级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有条件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也要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平台,并与区级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
(1)区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工作规划,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乡镇(街道、园区)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规划应报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修;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主要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编修,相关部门参与;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订。
(3)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鼓励探索在印发前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有效性。
(4)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充分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应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承担本级专项应急预案研究办理以及部门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总体应急预案按程序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印发,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专项应急预案按程序商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协调衔接同意后,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由主要牵头部门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抄送上级相应部门,并报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征求应急管理等相关单位意见,或与相关单位联合印发。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要经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中央及省、市驻区企业、区属国有企业应急预案报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区应急管理局。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应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
(2)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相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各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要主动组织演练,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预案演练的指导。
(3)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演练区级层面至少每年开展一次。乡镇(街道、园区)、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依规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演练评估,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为应急预案修订提供依据。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5.2预案审批与衔接”有关要求组织实施。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4)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要求或建议。
(1)加强公益宣传,普及应急知识,培育应急文化。应急管理、新闻宣传、文广新旅、广播电视、工业和信息化、红十字会等部门和机构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普及防灾减灾、逃生避险、自救互救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2)完善公民安全教育体系。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对学生、幼儿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幼儿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3)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绩效考核。
(2)公民按照区人民政府要求,或者主动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并经相关部门确认的,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本预案所涉及的区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要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区应急管理局要加强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区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2)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7年10月20日下发的《上饶市广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自本预案实行之日起废止。
7附件
附件
序号 |
应急预案名称 |
主要牵头部门 |
1 |
上饶市广丰区地震应急预案 |
区应急管理局 |
2 |
上饶市广丰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
区自然资源局 |
3 |
上饶市广丰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
区应急管理局 |
4 |
区应急管理局 区林业局 |
|
5 |
上饶市广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区应急管理局 |
6 |
上饶市广丰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
区应急管理局 |
7 |
上饶市广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
区应急管理局 |
8 |
上饶市广丰区突发气象灾害事件应急预案 |
区气象局 |
9 |
上饶市广丰区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预案 |
区应急管理局 |
10 |
上饶市广丰区突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区发展改革委 |
11 |
上饶市广丰区突发大规模群体事件应急预案 |
区公安局 区信访局 |
12 |
上饶市广丰区突发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
区交警大队 |
13 |
上饶市广丰区突发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14 |
上饶市广丰区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
区大数据发展服务中心 |
15 |
上饶市广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区生态环境局 |
16 |
上饶市广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
区生态环境局 |
17 |
上饶市广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
区卫生健康委 |
18 |
上饶市广丰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
区农业农村局 |
19 |
上饶市广丰区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 |
上饶市广丰区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 |
区农业农村局 |
21 |
上饶市广丰区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
区公安局 |
22 |
上饶市广丰区突发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 |
广投集团 |
23 |
上饶市广丰区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区政府办 (区外事办) |
24 |
上饶市广丰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区政府办 (区金融办) |
25 |
上饶市广丰区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区委网信办 |
26 |
上饶市广丰区突发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
区交通运输局 |
27 |
上饶市广丰区燃气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
区城市管理局 |
28 |
上饶市广丰区城市内涝应急预案 |
区城市管理局 |
29 |
上饶市广丰区突发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区住建局 |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股 2022年8月日印发